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违规案例评析
为防止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损害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和其他利害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证券监管机构一直将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行为作为监管重点之一,并从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和配合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这两个方面制定了相关规定来约束和规范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行为。
根据相关规定,控股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既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对一般股东增减持、禁止内幕交易、禁止操纵市场等基本要求,也需基于其控制上市公司的特殊身份,额外遵守不损害中小股东和其他利害相关者的利益、依法履行承诺等特殊要求。在配合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方面,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首先应配合上市公司完善公司治理,保证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上的独立;其次应在发生可能影响上市公司股价的重大事项时,主动及时地通知并配合上市公司披露信息。
据小多金服证券市场案例中心统计,2016年1月至2017年3月,中国证监会和沪深交易所共对82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违法违规案件采取了监管措施,其中违规买卖股票、信息披露违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未依法履行承诺这四类行为高居前列。曲突徙薪而防患未然,这一期的小多课堂就让小编带着大家一起去扒扒这些前车之鉴吧。
违规买卖股票
犯错频率:
根据统计,控股股东在买卖股票过程中的违规行为主要有四种情况:
1
增减持至一定比例未暂停买卖股票
相关案例:某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某通过大宗交易减持上市公司股票8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3.14%,与其一致行动人6个月前的减持合并计算,二人累计减持1,9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7.46%。杨某在与其一致行动人合计卖出公司股票达到5%时,没有及时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也没有停止卖出公司股票。杨某因此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重要提示:上市公司股东买卖股票,除了大家都熟知的权益披露规则外,还有一项“慢走规则”最容易被忽略。所谓慢走,是指当股东买卖股票达到特定比例时,除了应履行公告义务外,还需在规定的时间内暂停买卖。例如:
1、投资者增持上市公司的股份至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此期间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2、投资者增持上市公司的股份至5%之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每增减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3、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之后,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增持股份的,每累计增持股份比例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的,在事实发生当日和上市公司发布公告的当日不得再行增持股份。
关于增持的“慢走规则”,大家可以参考小多之前发布的《增持指南》。
2
减持前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相关案例:某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于某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票6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0.15%。但是该控股股东在减持当日才将减持计划告知上市公司,因此收到证监局的警示函。
重要提示:根据《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大股东(包括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3
在禁止股票交易窗口期内违规买卖股票
相关案例:某深交所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于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3月4日累计间接增持上市公司股票620万股。上市公司原定于2016年3月15日披露2015年年报,后经申请,推迟至4月19日披露年报。该实际控制人因此收到交易所的监管函。
重要提示:上交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下列情形下不得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十日内;
2、上市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披露前十日内;
3、自知悉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发生或在决策过程中,至该事件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深交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上市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直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注:对于深主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也应遵守上述规则;对于创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也应遵守上述规则。
此外,创业板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定期报告公告前十日内不得增持该上市公司股份。
4
短线交易
相关案例:某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在2016年3月至4月期间,累计减持上市公司股份2,100万股;又于2016年8月增持上市公司股份50万股。该控股股东上述股份买卖行为构成了短线交易,因此收到交易所监管函。
重要提示:《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构成短线交易,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公司董事会不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信息披露违规
犯错频率:
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信息披露违规,最主要的是以下两种:
1
股票质押、冻结未及时披露
相关案例:某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自2015年12月至2016年5月累计质押3.6亿股,但是未通知上市公司,直至交易所发出警示函予以警示之后才通知上市公司并披露,因此收到交易所的监管函。
重要提示:《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2016年1月修订)》第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股权被质押的,该股东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更多股票质押相关内容可以查看小多之前发布的《股票质押那些事儿》
根据沪深交易所上市规则,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上市公司应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披露。控股股东作为当事人,理应主动通知上市公司并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
筹划重大事项信息披露违规
相关案例:2016年8月某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开始与某标的公司的股东接触,并于9月安排审计评估机构进场进行尽职调查,11月达成《收购框架协议》,约定由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该标的资产,并预计将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但该实际控制人未安排上市公司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直至当年12月才停牌、公告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
重要提示:上交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深交所三个板块《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债务重组时,应当在事件发生当日通知上市公司并配合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通知不及时的最大风险在于可能诱发内幕交易。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犯错频率:
相关案例:2013年至2015年,某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通过上市公司向其开具商业票据、国内信用证再将票据贴现使用的方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期间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发生非经营性票证往来共计约26亿元。同期,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的经贸分公司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数额累计达7.4亿元。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日余额最高为1.1亿元。该控股股东因此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的处分。
重要提示:根据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七)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八)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承诺未依法履行
犯错频率:
未及时履行承诺
相关案例:某上市公司于2013年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时,其控股股东公开承诺,将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减少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但是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2013至2015年上市公司与该控股股东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金额分别为4.6亿元、5.5亿元、6.0亿元,2016年预计日常关联交易金额为7.2亿元,关联交易金额不仅没有减少,反而逐年增加。该项承诺未得到及时履行,该控股股东因此收到交易所监管函。
2
变更承诺未履行法定程序
相关案例:某控股股东在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为解决同业竞争问题做出承诺:将在本次重组完成后的3年内,促使上市公司以现金或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方式,收购某上市公司兄弟公司的权益从而解决同业竞争问题。但是3年后上市公司发布公告称,该控股股东已将该兄弟公司的权益全部转出。该控股股东承诺解决同业竞争的方式由“将兄弟公司注入上市公司”变更为“转让该兄弟公司股份”时,未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议及披露程序,因此收到交易所监管函。
重要提示:2013年12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该指引的要点有:
1、承诺相关方做出承诺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时”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2、承诺相关方在做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并公开披露相关内容,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相关方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3、收购人收购上市公司成为新的实际控制人时,如原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
4、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相关方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5、对于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之外的因素导致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的,承诺相关方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同时,前述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变更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案例扒完,相信小伙伴们已经抓到重点了。建议大家在日常工作中注意搜集相关案例,适时发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作为提醒,警钟长鸣,预防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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