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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上市规则中的累计计算(番外篇)

小多金服 小多金服 2023-02-24

       《股票上市规则中的累计计算》发出后,受到了大家的广泛关注,不少小伙伴通过留言等方式提出了自己的困惑及建议,现摘取部分与大家分享如下:


No.1 

一位朋友发来了自己的读后感:

2017年10月23日,小多金服发表了《股票上市规则中的累计计算》一文,现将读后之惑陈述如下: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将需要累计计算的交易分为二类,即“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为一类(9.9),除“对外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之外的其他交易为另一类(9.10)。文中的确是按上述二类进行了阐述,还说明了累计的时间区间,但并没有涉及累计的范围。以提供财务资助为例,是按交易对象的发生额分别累计?还是按上市公司该项业务的发生额总括累计?还望详述。

此外,上述上市规则将关联交易也分为相同的二类,即“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为一类(10.2.10),除此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为另一类(10.2.11)。但文中并没有像非关联交易一样分述,而是将二类交易合述,却没有交代原因,让人不解,还望补充。

详述和补充之目的,是避免误读和误用。


回复:

进一步的说明:

1、关于累计的范围

累计计算是多笔交易的累加,针对某类具体事项,其要累计的范围就是该类别下的所有事项,在这个范围内按照前文累计计算方法表中的“累计计算方式”进行累计。同样以“提供财务资助”为例,需要按照交易类别的发生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此处并未区分交易对象,因此是需要把与不同对象发生的该项业务一并累计的。

2、关于关联交易累计的补充说明

根据上市规则10.2.11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之外的关联交易时,强调的是从交易对象和交易标的类别两个角度分别进行累计。而比较特殊的是上市规则10.2.10条,规定上市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这两类关联交易,只需要按照交易类别以关联交易的发生额累计计算,不需要区分关联方进行累计。

应该注意的是,有关交易类型的划分可以有多个维度。例如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是一个纬度,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不同的交易(行为)类别也是一个纬度。二者的累计并不冲突,例如收购资产关联交易的累计计算,一是要遵守上市规则10.2.11条的规定,按“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这两种方式进行累计;二是要继续遵循单笔计算的方法与其他非关联收购资产交易一并进行累计。

 

No.2 

一位朋友在公众号中留言:

请问“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之外的其他交易,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中,如何理解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累计计算?能否列举案例解答下?


回复:

对于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之外其他交易的累计,应把握两点:

一是相同交易类别。即,按照上市规则9.1条规定的交易类别分别考虑,不涉及跨类别的累计。

二是标的相关。对此,小编的理解是,如标的为股权,主要关注是否为同一目标公司的股权;如标的为资产,主要关注相关资产之间的整体性及关联性,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相关资产进入或形成时的状态、实际运营中相关资产是否构成一个密不可分的资产组等。在此基础上,既包括就相关标的与不同交易对方之间进行的交易,也包括就相关标的在不同时点分次决策并实施的交易。由于现行规则中对“标的相关”并未作出明确的解释,因此建议大家在实践中还是谨慎判断。


特别提示

11月2日,深交所发布了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的上市公司获得政府补助公告格式指引。其中,创业板的格式指引中明确,公司同一会计年度内收到的各类政府补助累计达到单笔披露标准涉及的比例及绝对金额标准2倍的,应及时予以披露。据此,创业板公司的政府补助只需在同一会计年度中进行累计,而不需要按“移动12个月”累计,涉及的披露标准也与单笔披露标准不同。深交所主板、中小板暂未有关于政府补助累计计算的明确规定。

 

 小 结 

综上,结合大家提出的问题和新增的监管规则,我们对上期内容中不同类型事项的累计计算方法表进行了完善:


特别感谢大家“打破砂锅问到底”,希望我们的回复有助于理解。如果还有任何问题,欢迎随时通过公众号留言或者在合规群中向我们反馈。😊

 

福利


为了更好地帮助大家解决累计计算问题,小编这次要将私藏的累计计算台账全套模板分享出来。鉴于表格较大,无法在公众号文章中展示,欢迎大家加入合规群👫,或者通过公众号后台留言登记电子邮箱的方式获取📩。

 



如要转载请开启“阅读原文”功能,并在文首注明:“来自微信公众号:小多金服 (shalldo_s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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