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补助Tips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主要的形式为财政拨款、财政贴息、税收返还、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等。多数上市公司都会有所涉及,有些公司的政府补助甚至成为公司年度利润的重要来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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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补助有哪些类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对于同时包含与资产相关部分和与收益相关部分的政府补助,应当区分不同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难以区分的,应当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实务中,因不同类型的政府补助在会计上有不同的处理,影响的财务指标也有所不同。
企业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不能直接确认为当期损益,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在该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以后各期的损益。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在具体计算政府补助是否达到披露标准时,也需要区别政府补助对公司资产或收益的不同影响,分别适用资产指标和利润指标。
具体而言,对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因其直接影响公司收入和损益,适用《股票上市规则》第9.2条中关于净利润指标的规定,即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且金额超过100万的,进行披露。对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因其影响的是公司净资产或总资产,适用《股票上市规则》第9.2条的总资产和净资产指标,即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或者净资产10%且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进行披露。
例一
A公司 2016 年年报显示,公司在报告期内累计获得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6552万元,占2015年度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8.51%,占 2016 年度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79%。公司获得政府补助金额达到临时公告的披露标准,且对 2016 年业绩影响较大,但公司未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仅在年报中进行了简单披露。
交易所在年报问询函中对该事项进行了问询,并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
例二
B公司于2017年12月4日披露关于控股子公司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公司获得政府补贴1040万元,其中因“2017智能工厂建设计划项目”和“基于全生命周期管理系统的新型显示产品绿色制造项目”补助250万元,因“新型显示产品绿色设计平台建设项目”补助790万元。
由于补助的类型不同,公司对上述款项进行了区别对待: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250万元,确认为当期收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790万元,确认为递延收益,待2019年底项目完成后,在使用寿命期间内计入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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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
都属于非经常性损益吗?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号——非经常性损益》,非经常性损益通常包括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根据规则,要将政府补助记入经常性损益有两大要点📌:一是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二是有可持续性。
一个典型的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的补助是软件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现有政策,软件企业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享受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为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经常性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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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多笔政府补助,
是否应当累计计算?
上交所公司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应当累计计算12个月内发生的政府补助。考虑到不同类型的政府补助对财务指标的影响不同,公司可以区分影响利润和影响资产两种情况,分别累计其12个月内收到的政府补助,并依据分别累计计算的金额占公司净利润或资产的比例,确认是否达到信息披露标准。另外,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政府补助发放主体或者发放事由不同,不影响前述累计计算的要求。此外,已经按照上市规则披露的政府补助,无需再纳入相关累计计算的范围。
例三
C公司于2017年4月29日发布的《关于2016年度政府补助情况统计的提示性公告》称,C公司及其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于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共计10,693,747.73元。经核实,公司2015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87,348,094.99元,上述政府补助收益合计占公司上一年度净利润的12%。同时,公司2016年度净利润仅为9,885,070.79元,上述政府补助收益对公司2016年度业绩构成重大实质性影响。公司直至2017年3月31日才在2016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本案例中,公司累计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合计占公司上一年度净利润的12%,至迟应当在收到的政府补助收益达到其2015年度净利润的10%时,及时发布临时公告,披露收到补助事项及其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但公司直至2017年3月31日才在2016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公司存在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不及时、以定期报告代替临时公告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时任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因此受到监管关注。
深交所主板、中小板的上市公司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或者收到的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占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时需要进行披露,没有明确的累计计算的要求。
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或者收到的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占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时需要进行披露。同一会计年度内收到的各类政府补助累计达到上述比例及绝对金额标准2倍的,应及时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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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在哪个时点披露政府补助事项?
从实践情况看,政府通常会对补助相关事项发文确认或依据相关法规支付补助资金。根据时点优先原则,上市公司应当在获悉相关政府补助事项、收到政府部门相关函件或者收到政府发放资金等事实最先发生的时点,及时公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 号一一政府补助》的规定,对期末有确凿证据表明能够符合财政扶持政策规定的相关条件且预计能够收到财政扶持资金时,可以按应收金额计量。
此外,部分政府补助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紧密相关,相关补助金额的确认具有连续性、不确定性,平时难以准确及时地累计计算。对此类政府补助,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其累计计算与披露的时点以公司相应定期报告的披露时点为准。但是对于其他政府补助,不得以定期报告来代替临时公告的披露。
例四
D公司下属子公司于2016年7月收到由重庆市财政局拨付的2015-2016年淡储利息补贴10,353,820元,超过公司2015年经审计净利润的50%。公司将上述补助全额确认为营业外收入。D公司未能及时就该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7年4月24日,才在2016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交易所对D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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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如何披露?
政府补助的信息披露有着具体的规则要求,沪深交易所对上市公司获得政府补助都有对应的公告格式指引,但仍有不少上市公司因政府补助公告信息披露内容不完整,而出具了补充公告。📝小编根据相关规则梳理了信息披露的要点:
1、公司应当披露获取补助的基本情况,包括提供和获得补助的主体、获得补助的原因或项目、收到补助的时间、补助形式和金额、补助依据(如相关政府批文等)、是否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相关、是否已经实际收到相关款项或资产、是否具有可持续性等。如果理由正当,公司可以说明对部分信息进行保密,例如涉及军工科研项目的政府补助。
2、公司应当披露补助的类型及其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如果获取的补助与收益相关,应披露对当期损益的预计影响额。如果对取得的政府补助,难以确定其对公司财务指标的影响,公司应当进行风险提示,说明无法确定的具体原因,并在能够明确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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