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精选——为子公司担保小Tips
案例
介绍
2017年6月6日,深主板从事房地产业务的上市公司A为其两家子公司的20亿和3.5亿借款提供担保,公司称这两笔担保额度都在2016年年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17年度预计对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预计担保对象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经深交所事后核查发现,公司此次担保超过预计担保额度,且这两家被担保方都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从事房地产业务》(以下简称《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规定的可调剂对象范围。
2017年6月7日深交所对上市公司出具监管函。
分析
讨论
本案中,公司行为违反了《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对被担保方可调剂对象范围的规定。
根据《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第十二条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行业分类,属于房地产行业的上市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将可用担保额度在担保对象之间进行调剂:
(一)获调剂方为上市公司纳入合并范围的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子公司;
(二)获调剂方的单笔担保额度不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在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资产负债率超过70%(股东大会审议担保额度时)的担保对象处获得担保额度;
(四)在调剂发生时,获调剂方不存在逾期未偿还负债等情况;
(五)上市公司按出资比例对获调剂方提供担保、获调剂方或者其他主体采取了反担保等相关风险控制措施。
此次被担保方两家子公司均不符合上述规定,不属于可调剂担保对象,且A公司已达到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11条规定的担保需经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因此对于本次超额担保的部分,上市公司A应当单独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要点
提示
对于房地产行业公司,深交所在《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明确规定其担保额度预计中的获调剂方仅为上市公司纳入合并范围的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子公司。2018年3月27日,深交所修订了《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交易和关联交易》,新规增加对主板公司担保计划中可调剂对象的规定,对比之前《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新规对可调剂对象的范围有所扩大,并表范围外主体也能从并表范围外其他主体处获得调剂的担保额度。
在此,小编提醒深交所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公司和主板上市公司在做年度担保计划时,明确被担保方是否属于可调剂范围,对不属于可调剂对象的被担保方额度更要仔细考量,并且在实际发生担保时,判断是否超过预计担保额度,及时履行相应的披露和审议程序。
相关
法规
深交所新修订的《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交易和关联交易》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向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以及上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主体提供担保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向该等公司提供担保的具体对象及对应对象的担保额度进行合理预计,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被担保方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
(二)被担保方的各股东同比例对其提供担保,且被担保方提供了反担保;
(三)被担保方不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上市公司应当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进行担保额度预计的,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可将可用担保额度在担保对象之间进行调剂:
(一)获调剂方的单笔担保额度不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在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资产负债率超过70%(股东大会审议担保额度时)的担保对象处获得担保额度;
(三)在调剂发生时被担保对象为合并报表外主体的,仅能从合并报表外的其他被担保对象处获得担保额度;
(四)在调剂发生时,获调剂方不存在逾期未偿还负债等情况;
(五)上市公司按出资比例对获调剂方提供担保、获调剂方或者其他主体采取了反担保等相关风险控制措施。
前述调剂事项实际发生时,上市公司应当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上市公司进行担保额度预计的,发生预计担保额度范围外的担保事项,判断需履行的审议程序时,预计担保额度应纳入《股票上市规则》第9.11条所述“对外担保总额”或“连续十二个月担保金额”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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