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东发生这些情况 上市公司可要当心了
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不仅涉及上市公司自身的情况,也包括特殊情况下相关股东的信息。根据沪深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以及交易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其中,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就包括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
持有上市公司5%股份以上的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行为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在特定情形下需要通知上市公司并配合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小编在此汇总了与此相关的信息披露内容,提醒大家日常关注:
注:股东增减持涉及情形相对复杂,在此不再赘述,可翻阅小多之前编写的《增持指南》以及《最完整的合规减持指南,您值得拥有!》
实践中大股东受到处罚频率最高,也最容易违规的是前两种情形,即相关股东持有、控制的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例
上市公司于2018年3月23日发布《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公告》,称公司于3月23日接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然人A的通知,其于2018年3月6日办理了1770万股公司股票质押,质押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9.22%。
由于控股股东未及时通知并配合上市公司对上述质押业务予以披露,深交所对其下发监管函。
规则虽然只列示了质押、冻结、托管、限制表决权等情形,但根据持续信息披露要求,前述事件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解除质押,解除冻结,解除托管,取消限制表决权,相关股东也应当立即将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告知上市公司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例
A公司为持有深交所B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经核查,A公司持有的 5,770,000 股上市公司股份于 2018 年 2 月 6 日解除冻结,上述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5.9982%。A公司未及时就上述股份解除冻结事项向上市公司履行告知义务,上市公司未及时查询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交所因此对B上市公司、A公司和B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下发监管函。
5%以上股东所持股份冻结、解冻情况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本案例中,公司股价于2月6日,2月7日连续大幅下跌。由于股东未及时告知公司,上市公司也未及时查询,交易所因此采取了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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