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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评阜阳葛林林案应当发回重审:公安讨债,无往不胜?

真辩君 未命名账号
2024-12-31

阜阳案视频:一个拼凑的黑社会
刑事案件涉财产部分,很多法院庭审中不进行调查,不查清权属就动辄罚没,近年来遭到很多专家律师的批判。
在开庭调查财产权属时,应当让利害关系人参与,这是对案外人基本的程序权利保障。否则,就是严重程序违法。
近期,笔者阅读了阜阳市颖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陈春柱、葛林林等24人涉黑案的一审判决书。
该判决书共431页,名副其实的一本书。判决第一被告人陈春柱的各项罚金合计总额为948万元,合并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第二被告人葛林林各项罚金合计总额为728.2万元,合并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该判决书最后所附扣押财产清单11页,包括查封的房产25套、车辆、银行账户、追缴现金4100万元等。笔者仔细核对了一下,发现查封的、且被一审法院判决没收的25套房产之中,竟然有13套房产属于案外人的,权属明确,毫无争议,因为还附有房产证书编号。
也就是说,这13套房产的房主根本就不是本案的被告人,但是,他们的房子却被法院判决没收了!
岂不怪哉?
笔者又深入地研究了一下,发现下列财产被一审法院认定为涉黑组织的财产,判决予以没收,但是,这些财产权属明确,全部属于案外人。具体情况如下:
1、案外人唐洁(房产证登记的所有权人)的2套房产,系案外人的合法财产。另外,唐洁和葛林林夫妻共同的1套房产,没有分割,全部没收。
唐洁系第二被告人葛林林的妻子,房子没收了,唐洁和两个年幼的孩子住在哪里?法院是否应该考虑一下?
2、案外人周勇的4套、纪强的3套、周静2套、苗玉国1套、刘国珍1套房产,共11套房产,系案外人的合法财产。
这五个人借了陈春柱、张勤的钱,没有能力偿还,阜阳公安就把他们的房子查封了,颖东区法院判决予以没收。这可是涉及五个家庭的居住问题啊,房子可是生活必需品,这五个家庭如果没有房子住,会不会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法院是不是也应当考虑一下?
3、案外人阜阳市天赐建材销售公司的合法财产问题:
阜阳公安共追缴阜阳市天赐公司尚未收回的现金4100万,其中3400万元系该公司的水泥销售款。
其一,陈春柱虽然是该公司的股东,但是,他只是股东之一。公司法人财产独立、人格独立,公司法人的财产不能等同于股东个人的财产,这是最基本的公司法常识。一审法院判决直接将公安追回的该公司的财产予以没收,岂不是违背了常识?
再者,阜阳公安在侦查过程中,帮助该公司讨债,阜阳公安充当讨债人,合法性在哪里?
公安讨债,岂不是无往而不胜?
4、被告人张勤、陈聪(陈春柱的儿子)的合法财产问题:
张勤系陈春柱的妻子,也是本案的第四被告人,陈聪系陈春柱的儿子,本案的第十七被告人。张勤于2009年购买的4套、陈聪于2006年购买的1套房产,系涉黑组织成立(一审法院认定的时间是2013年8月1日)以前购买的。一审期间,陈聪的辩护律师提出陈聪的房产合法,但是,一审法院以张勤和其儿子陈聪的8套房产系涉黑组织成立之后购买为由,全部予以没收。但是,即使按照这个逻辑,该5套房产系所谓的涉黑组织成立以前的财产,也不应当被没收。
2014年12月30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明确利害关系人诉讼权利。善意第三人等案外人与涉案财物处理存在利害关系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相关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并听取其意见。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人对涉案财物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就财物处理部分提出上诉,被害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
本案中,侦查的阜阳公安机关、审查起诉的阜阳市颖东区人民检察院、审判的阜阳市颖东区人民法院均没有依法告知这些案外人法定的知情权和救济权,而又没收了他们几千万的财产,严重的侵害了这些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现在,该案的多名被告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已经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发回重审。
 对此,这些案外人充满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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