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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矿山建设要满足这105个要求,达到800分!自然资源部印发《绿色矿山评价指标》和《绿色矿山遴选第三方评估工作要求》
近年来,在“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下,加上各地政府资金政策的支持,中华大地上掀起一股“绿色矿山”建设风潮。但因各地对”绿色矿山“没有统一评价标准,存在人为主观因素较为严重,导致不同地方的绿色矿山相差较大,不利于绿色矿山建设和评选。
昨日,自然资源部印发《绿色矿山评价指标》,分别从矿区环境、资源开发方式、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科技创新与智能矿山、企业管理与企业形象六个方面对绿色矿山建设水平进行评分,一共105个指标,总分1000分,指标具体详细可操作性强,有利于矿业权人依照指标表建设绿色矿山。
关于印发《绿色矿山评价指标》和《绿色矿山遴选第三方评估工作要求》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做好绿色矿山遴选工作,统一评价指标标准,推进第三方评估工作规范化,依据《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国土资规〔2017〕4号)和《关于做好2020年度绿色矿山遴选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839号),现印发《绿色矿山评价指标》和《绿色矿山遴选第三方评估工作要求》,请参照使用。 联系人及电话:孙永超 010-66558137
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司
2020年6月1日
附件 :(点击“阅读原文”查看下载附件)
1. 绿色矿山评价指标 2. 绿色矿山遴选第三方评估工作要求
以下5项为建设绿色矿山必要条件,缺一不可。
1.《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许可证》证照合法有效。
2.近三年内(自本次遴选通知下发之日起前三年),未受到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等部门行政处罚,或处罚已整改到位(相关管理部门出具证明),且未发生过重大安全、环保事故。
3.矿山参加遴选期间,矿业权人应进行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且未被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异常名录。
4.矿山正常运营,且剩余储量可采年限(按储量年度报告)不少于三年。
5.矿区范围未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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