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进平安】9月1日起 《安徽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施行
9月1日起 《安徽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施行
稿件来源: 中安在线
中安在线讯 9月1日起,《安徽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正式施行。《办法》不仅规定要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还要求为其提供医疗救治、协助返乡、寻亲服务、心理疏导等多方面的权益保障措施。
医疗救助、心理疏导多方保障措施
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是指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处于流浪或者乞讨状态的人员。既包括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也包括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既包括在城市的,也包括在农村的生活无着的人员。
为全面保障受助人员权益,《办法》规定,救助管理站应当给予受助人员的救助包括: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食物和饮用水;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将突发急病人员、疑似传染病人、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及时送医疗机构治疗;为没有交通费返回住所地、户籍地或者所在单位的人员,提供乘车凭证;为未成年人提供心理辅导。此外,还要为受助人员提供寻亲服务和接送返回等相关服务。
24小时内发布寻亲公告
《办法》规定,对要求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应登记并核查其身份和近亲属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对因年老、年幼、残疾和其他特殊原因无法提供相关信息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应当先行救助,在其入站后24小时内以适当形式发布寻亲公告,并提请公安机关协助核查身份信息。
对因年老、年幼、残疾和其他特殊原因,无法查明亲属、所在单位、户籍地、住所地的受助人员,由救助管理站的主管民政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送公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分类安置。对其中的未成年人,自安置之日起满6个月仍未查明亲属、户籍地、住所地的,由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协调公安机关办理居住登记,在居住登记地平等享受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
救助期限不超过10天
对年满16周岁、无精神障碍或者智力残疾迹象的受助人员,救助管理站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遇特殊情形包括等待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接领的、正在接受治疗的、等待安置的,救助管理站可以延长救助期限,并报主管的民政部门备案。
受助人员接受必要的救助后,具备条件的可以自行离开救助管理站。受助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有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离站的,救助管理站应当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到站接领;不能接领的,由救助管理站负责联系送交。受助人员离站时,由救助管理站办理离站手续。
适当安排女性工作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临时救助。救助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救助管理站应当按照性别分区安排受助人员住宿,单人单铺。救助管理站应当安排女性工作人员,为女性受助人员提供救助管理服务。
对受助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生活自理有困难的人员,救助管理站应当在住宿、床铺安排和饮食等方面给予照顾。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救助服务
为使得我省社会救助体系公共服务供给侧主体更加多元化,更有利于凝聚救助服务的合力,《办法》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流浪乞讨救助服务。
对社会组织和个人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或者协助流浪乞讨人员求助的,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救助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救助管理站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向社会购买服务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记者 檀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