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连锁经营”自律申购总管举报有功 逃过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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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起,被不起诉人朱某等人先后经他人介绍加入以自愿连锁经营业为名、实为拉人头、收取加入资格费的传销组织。
该组织于2013年8月从南京市栖霞区分流到南京市浦口区。该组织规定,至少缴纳人民币3800 元购买一个份额才能加入组织,并只有缴纳人民币69800 元购买21个份额才能发展下线加入,然后参加者可通过自已的下线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式不断发展下线以提升自已的级别。该组织按参加者级别、发展下线的多少以及下线购买份额的多少支付提成比例。被告人宋某甲所在的体系隶属于安徽团队的宋某体系,该传销组织在浦口区传销成员约90 余人。
被不起诉人朱某自2015年3月至6月期间担任宋某体系自律总管兼申购总管,负责检查和监督体系成员做好自律,同时还负责审核新加入人员情况并安排其申购。
公安机关根据朱某某举报线索,清查传销窝点,查获本案。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具有立功、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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