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丨“中国蒙商”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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酬或奖金。此外,永远不要相信“天上掉馅饼”,不要被暴利诱惑。
只要支付365元,就可以成为“中国蒙商”实习员工,还能拿到200元提成,只要介绍发展15人参加“中国蒙商”,就能获得“中国蒙商”正式员工资格,不仅能拿到3200元的月薪,还可以享受在“中国蒙商”网站的购物优惠。
正当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卢某为自己能遇到这样“轻松赚钱”的“好项目”而高兴时,一起意外的纠纷却让他大梦初醒:原来,自己已经一脚踏进传销陷阱。
不久前,河北省打传办披露了这一典型案例,并提醒公众警惕那些打着“高薪招聘”“提供就业”“投资做生意”“互助理财”“消费联盟”“连锁加盟”“框架营销”等极具诱惑力理由的传销陷阱。
案件浮出水面,源于一起看似普通的民事纠纷。
据承德市兴隆县居民陈某介绍,2015年7月,经卢某介绍后,陈某支付给卢某下线王某365元,加入“中国蒙商”。然而,此后,陈某发现这家网站已经关闭,自己根本无法享受到当初王某承诺的“上网购物更便宜”。
因为和王某多次沟通无果,陈某找到了王某的上线卢某,并最终报警。
当年12月16日,兴隆县公安局巡警大队将卢某与陈某间民事纠纷可能涉嫌传销案件移交至兴隆县市场监管局,经执法人员查看相关证据材料(发展人员笔记本、蒙商集团员工手册、草原蒙商集团钻石员工卡),并询问双方当事人,发现卢某涉嫌违法从事介绍他人加入“中国蒙商”传销的重大嫌疑。
据卢某交代,2015年5月份经承德姜某介绍,卢某支付365元正式加入“中国蒙商”,并成为实习员工,获得发展人员资格。随后,姜某将200元提成返还到卢某账户。
为了尽快得到“中国蒙商”正式员工资格,卢某要来其儿子、儿媳及其亲戚朋友等13人身份证件,并以这13人的名义,自己垫付4745元,交给“中国蒙商”,获得了“中国蒙商”的认可,成为了正式员工。
从2015年7月25日开始,卢某在兴隆县境内从事“中国蒙商”传销活动,先后直接介绍了王某、李某两人参加。
截至案发,由卢某及其下线层级人员共发展了41人参加了“中国蒙商”传销活动,共计得到报酬6400元,其中包括8月份工资3200元、姜某转给当事人卢某的200元提成、介绍15人加入的3000元提成。
据当事人卢某供述,如果卢某团队总人数达到75人后,下线每人介绍1人还会给其2元提成。
然而,这些钱卢某并没有拿到手。据称,卢某取得正式员工资格后,“中国蒙商”从上海给其邮寄来一张草原蒙商集团钻石员工卡和蒙商集团员工手册,声称草原蒙商集团钻石员工卡在“中国蒙商”网站购物时可以享受优惠。
2015年9月,“中国蒙商”称公司转型,提成和工资以购物金币的形式打入“中国蒙商”网站“我的账户”中,不能提现,只能在“中国蒙商”网站中认购公司的产品,如野生干货、有机产品等。此后,“中国蒙商”又以同样的理由关闭购物通道。
承德市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检队长吴明远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卢某加盟的“中国蒙商”的运作方式已经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符合传销金字塔营销模式和团队计酬牟利方式。经对卢某立案调查,最后对其做出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
河北省打传办提醒,凡是以发展会员、加盟等名义要求您缴纳资金、购买产品、发展下线,并以下线所交纳的资金或销售额为报酬依据的,无论如何包装,均涉嫌传销违法犯罪,请公众提高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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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符合传销金字塔营销模式和团队计酬牟利方式,经主管局长审批后,遂对卢某立案全面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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