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打掉“正合道”网络传销公司 打着消费返利旗号骗人
虽然近年政府加大了打击传销力度,但传销经济邪教在目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实体经济遭受严重冲击的情况下,异地拉人头传销猖獗,传统传销转战互联网,庞氏骗局、非法集资与传销手段交织,涉及地域广、人员多、危害大。打击传销任重而道远,反传销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希望大家携起手来,狙击传销邪教的疯狂蔓延!您身边的反传防骗顾问,请关注反传销协会微信公众平台:lixufcxxh
本报讯(记者任浪莉)日前,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近日,双流区检察院依法对一起利用网络平台实施传销案件7名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经查,今年4月1日,冯某、熊某等7人谋划成立正合道云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并在支付宝上设立“正合道商城”,采取消费返利和发展会员返利两种方式进行经营销售。
消费返利传销主要是以200元一张价格向会员销售折抵券,并根据每日消费产品60%的利润进行折抵券返利。发展会员返利则采取横向发展会员返还双倍现金积分,和纵向会员层级发展产品利润比例的两种模式不断拉拢发展新会员。今年从4月1日起至5月25日,冯某、熊某等7人以线上、线下发展会员方式进行三级产品分销,共发展会员5000余人,涉及层级达到十余级。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侦查中。
(内容源自四川在线)涉嫌传销行为查处措施
《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停止相关活动;
(二)向涉嫌传销的组织者、经营者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和培训、集会等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五)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
(六)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七)查询涉嫌传销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的账户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
(八)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或者口头报告并经批准。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当场采取前款规定措施的,应当在事后立即报告并补办相关手续;其中,实施前款规定的查封、扣押,以及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措施,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作者:任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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