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江最大传销案一审宣判:主犯获刑5年半 称会继续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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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4日)我们曾报道中江破获最大传销案,近400人加入,涉案资金1200余万元。该案经两次开庭审理后,中江县人民法院在昨天上午对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银某、闫某二人作出一审宣判,其中主犯银某获刑5年半,被处罚金20万元,从犯闫某获刑2年,被处罚金10万元,二人的违法所得款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针对这样的一审结果,银某、闫某均表示要上诉。
据了解,2016年8月23日,中江警方在一起纠纷案中了解到银某、闫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后,便口头要求二人接受警方调查。当天,二人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积极配合警方取证。8月24日,警方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将二人刑拘,同年9月30日执行逮捕。
2017年5月23日,中江县人民法院第一次公开审理该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被告人银某、闫某参加“绿之韵”传销活动捆绑的名叫“天成云商”传销活动,发展胡某、张某等9人为“天成云商”传销活动下线。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期间,被告人银某直接或间接发展闫某、张某、胡某等400余人为“爱德动力”传销组织及“绿之韵”传销活动人员。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银某、闫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情节严重,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4日上午,中江县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被告人银某、闫某对以推销商品为引诱,以缴纳费用的多少确定不同等级的会员加入资格,宣传引诱其发展下线并以发展人员的层级、人数作为计酬、获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网上传销组织“绿之韵”、“爱德动力”、“天成云商”,并承担管理、协调、宣传、培训的组织、领导作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达397余人,骗取财物,其行为侵犯国家正常市场秩序,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属情节严重。
法院认为,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银某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被告人闫某起次要作用,属从犯。由于二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在审理中自愿认罪、悔罪,属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审判长当庭作出了一审口头宣判:被告人银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闫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此外,对二被告的违法所得款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针对这样的一审结果,银某、闫某均表示要上诉。
德阳市广播电视台记者林永炳 杨晶 中江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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