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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贪局应否并入监察委(三)--中国人民大学反腐败法治研究中心主任 何家弘

2016-11-21 法治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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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贪局应否并入监察委(三)

中国人民大学反腐败法治研究中心主任

何家弘

转自作者法律博客,在此致谢

三、提升反贪侦查力的组织模式

其实,无论是设置在检察机关下面还是设置在监察机关下面,反腐败侦查机构建设的要旨都在于独立性和集中制。因此,笔者建议检察机关在现有机构整合的基础上,构建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反贪总局、省级人民检察院的反贪局和分州市人民检察院的反贪分局所组成的高度集中的“三级一体化”反腐败侦查体制。在此须明确三点:第一,区县级检察院不再设立反贪局。第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的反贪局和分州市检察院的反贪分局都是反贪总局的下设分支机构,与地方检察院之间没有隶属关系。第三,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反贪总局接受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双重领导。具体来说,反贪总局及其地方局和分局的工作人员仍然属于检察人员系列,经费和物资保障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但反贪总局的局长由国家监察委员会提名或任命。在这个问题上,美国联邦检察体制可为借鉴。

据英国《每日邮报》网站2016年11月7日报道,在白宫高级顾问瓦莱丽·加勒特的一再建议下,美国总统奥巴马终于在大选投票之前同意在大选后免除联邦调查局(FBI)局长詹姆斯·科米的职务。为何美国总统有权免除联邦调查局长的职务?因为联邦调查局长是由总统直接任命的。美国的联邦检察长是司法部首长,因此也被译为“司法部长”。美国领土划分为94个联邦司法区,每个区设一个联邦检察署,在联邦检察长的指导下相对独立地负责本区的刑事起诉工作。联邦检察长还领导着联邦的主要犯罪侦查机关,如联邦调查局。后者是司法部中一个相对独立且高度集中的侦查机构,在美国各地建有59个地区分部和426个驻区站。虽然在官员腐败等重大犯罪案件的调查中,联邦调查局的特工人员也会和联邦地区检察署的检察官联合行动,但是其机构是独立的,调查也是独立的。而这种独立性的保障之一就是联邦调查局局长由美国总统直接任命。

在我国,由国家监察委员会提名或任命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的局长,有利于保障反贪局行使职权的独立性,也有利于加强反贪侦查体制的垂直领导。在此基础上,笔者还建议对现行的犯罪侦查管辖进行调整,把民营企事业单位中的贪腐犯罪案件也划归检察机关侦查。国家工作人员的贪腐犯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贪腐犯罪并不是发生在两个相互隔离的社会中,因此由同一个机关统一负责侦查有助于提高整个国家的反贪侦查效率。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这一规定并没有把贪污贿赂犯罪的主体限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因此检察机关负责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犯罪的侦查,并不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职能管辖的规定。另外,这种侦查管辖的变更并不需要对机构和人员进行大幅调整,因此改革成本不高,易于推行。总之,这有利于构建一元集中的腐败犯罪侦查体制。

在这一改革过程中,检察机关能否建立一支让领导和民众都信赖的腐败犯罪侦查队伍是关键。俗话说,正人先正己,打铁自身硬。检察机关不是预防腐败的保险箱,查办腐败犯罪的人员也不具有抗拒腐败的天生免疫力。因此,检察机关必须通过有效的思想教育和制度管理——包括一定意义上的高薪养廉制度,打造一支查办腐败犯罪的“铁军”,既是“正规军”,也是“主力军”。倘如是,我国才能实现反腐败资源力量的优化配置,才能达致具有中国特色的反腐“新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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