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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0)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的刑讯逼供国家治理

2016-11-30 法治智库


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的刑讯逼供国家治理

司法文明论坛


 司法研究中心

2016年11月23日晚,司法文明珞珈论坛2016年第20期在武汉大学法学院332室举行。本次论坛的主题为“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的刑讯逼供国家治理”。论坛由江国华教授主持,法学院部分博士、硕士研究生共四十余人参加了本次论坛的讨论。

主讲人2016级宪法与行政法学硕士研究生彭珮演讲内容分为以下几部分:

 一、《 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意见》的貌相和取向;

二、 规范视野下的我国刑讯逼供治理;

三、刑讯逼供的国家治理现状反思;

四、国家有效治理刑讯逼供的路径。

随后,大家围绕本次论坛的主题进行了讨论,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Q

1. 关于刑讯逼供产生因素的问题

彭珮

主讲人提出,刑讯逼供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有罪推定传统、司法理念误差、关键性诉讼制度难以落实、未能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原则等。

硕士研究生罗杰灵认为,从原因上看,刑事案件的限期破案很难保证不适用刑讯逼供,办案人员的自身素质也是重要因素。当前我国尤其在基层,刑讯逼供情形较为常见;关于刑讯逼供情形的认定,认为应当权属法院。在法律的实施方面也存在漏洞。


已毕业的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应义平律师表示,当前我国的司法实情,尤其在基层案件中,许多案件的侦破过程中,很难否定刑讯逼供的意义,重口供轻实体证据的确是节约司法成本。但个人观点是,即使付出更多司法成本,也更应该注重实体证据,而不是口供。当前我国刑讯逼供的盛行,从根本上说是因为长期以来重口供以节约司法成本的惯性导致的;实际上,如果所有案件都将寻求实体证据的高司法成本视为正常情况,反而刑讯逼供就少了。


博士生张硕强调,应当更多落脚于以审判为中心与刑讯逼供的关联上。刑讯逼供问题本质上是以侦查为中心的刑事诉讼体系导致的。


硕士研究生王冲提出,在技术条件不够先进的地方,尤其当破案压力极大时,刑讯逼供自然成为普遍现象;但另一方面,基层民警或刑警实际上反而怕麻烦,若某地区技术条件不够先进,而破案压力不大时,反而可能导致破案率大大下降。因此,在技术条件和破案压力两个因素上,个人认为技术条件更加重要。


硕士研究生骆文杰提及了一个新的观点,认为刑讯逼供的普及在于我国刑事诉讼理念的歪曲。个人认为,刑讯逼供的积极价值极小。

Q

2. 关于国家有效治理刑讯逼供的

路径问题

彭珮

主讲人指出,应当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重塑侦检关系,健全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制度。

硕士研究生左正刚认为,我国长期以来形成有罪推定和纠问式传统,经常造成忽视证据取得的程序问题。在推动刑讯逼供的治理道路上,产生一种对消除刑讯逼供的倒逼机制。在国家治理背景和以审判为中心改革基础上,一方面,要坚持刑讯逼供的认定主体只能是法院;另一方面,证据的收集和法院的采纳方面要更加谨慎。


硕士研究生邱叶强调,刑讯逼供治理问题的解决,关键要靠无罪推定原则。


博士生唐亮则表示,刑讯逼供治理的本质在于司法独立的改革。应当对司法独立进行重新规划,具体包括制度和职业两重。

Q

3.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问题

彭珮

主讲人指出,我国的权力自我约束机制未能完全发挥效用,且权利-权力配置失衡,部分权利未能得到实现。

硕士研究生周勇认为,刑讯逼供产生的最大原因是破案证据要求的迫使。刑讯逼迫国家治理背景下,很可能导致侦查机关轻视口供。主讲人认为应加强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损害被害人的权益;个人认为,可以增加一些具体内容的探讨,比如被害人权益的保护机制等等。


硕士研究生邵帅表示,个人对周勇的观点较为赞同。也要看到刑讯逼供对案件侦查的积极意义。个人认为,在刑讯逼供和证据采集效率以及被害人权益保障等价值方面,应当有一套平衡机制。此外,通过纪委工作规避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刑讯逼供,这种情形应当怎样避免呢?


硕士研究生邵方琦提到,当前我国被害人、辩护人的程序权利,比如调查取证权利,很难被保障;再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难实施。因此,建议文章可以增加关于当事人的全力保障制度的具体方案。


硕士研究生文蓉也认为,若无更加有效地技术手段代替刑讯逼供的话,难以治理刑讯逼供问题。


硕士研究生陆诗怡换了一个视角并提出,我国的实际情况决定,沉默权很难再我国实施,原因也就在于以侦查为中心的传统。另一个问题是,在我国侦检关系的厘清也很有必要。


硕士研究生姚晗则说,刑讯逼供存在本质在于,某个主体对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的事实真实存在的内心确信。这里存在两个问题:第一,由谁来判断,或说产生内心确信的主体是谁,目前多由侦查人员来判断,但应由审判人员来判断;第二,这个判断标准是什么,目前没有共识。

Q

4. 关于出于营救的刑讯逼供和人权保障之间的问题

彭珮

主讲人总结说,出于营救目的的刑讯逼供,目前学界褒贬不一,但个人认为,若无必要,首先应当保障的还是人权意识。

硕士研究生文蓉提出,有一个问题在于:若刑讯逼供足以挽回更多人的权益时,二者的价值衡量如何判断?


对于该问题,硕士研究生邵帅也认为,对于刑讯逼供,一则要区分司法人员滥用职权与其他类型案件,二则要区分刑讯逼供的积极意义和消极意义,三则要区分不同类型案件的级别负责问题。


硕士研究生姚晗提出相反意见,虽然部分刑讯逼供是出于营救为目的的,不论如何,人权无所谓多和少,只要是人权,都应当保证。

最后,江国华老师对本次论坛进行了点评和总结,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文章整体行文较流畅,符合司法文明论坛的具体要求。“貌相”和“取向”指的是文件的初步内容分析和内部价值分析。


二、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是刑事诉讼架构的重大变革,其基本价值取向是保障人权这一最终的价值追求。我国冤假错案大量存在的主要机制原因在于过于强调公检法司的合作,忽视了相互制约。未来走向:庭审科学,以审判为中心的庭审基本原理,其核心价值是对人权最充分的保障,防止冤假错案发生。


三、对于侦查机关,要求是依法、全面、客观地搜查证据,并依法律和审判要求对证据进行收集和保全。对于检察机关,应加强对侦查和指导、监督和引导,如审查起诉,若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应退侦;检察机关利用好不起诉和撤回起诉制度。法院亦应加强对撤回起诉等的审查。重点案件的核查机制,如可能判处无期、死刑或重大影响的案件,应做好核查,这也是一种监督机制。案件的质证、辩论等环节应当在庭审中进行,以期期间在庭审中予以还原,以保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贯彻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司法行政机关要做好法律援助、律师辩护、监所管理等工作。尤其是要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辩护权利。


四、刑诉逼供之目的在于取得口供,手段在于肉刑或变相肉刑,其本身即站在法治的对立面。应以法治和文明的手段来对待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所造成的不正当,当以国家赔偿以弥补对其或其亲属产生的恶果。


五、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原因在口供。口供是证据之王。重口供、轻事实是传统恶习。改革路径:降低口供在定罪量刑中的价值比例和在证据制度中的地位。


六、关于沉默权,我国当前立法采纳了任何人不得被迫自证其罪,而未采纳在接受讯问或出庭受审时,有保持沉默而拒而不答的权利,反而补充了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供述的要求。为保障沉默权相关内容,现已将律师介入时间提前至侦查阶段,还制定了认罪认罚的从宽的定罪量刑制度。

武汉大学

司法文明珞珈论坛

记录:石泽华

编辑:石泽华

校对:王    冲

审核:陈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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