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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腐败祸国,还是殃民?

2016-12-28 法治智库

李再昂法律博客

感谢作者授权

官员腐败祸国殃民是毫无疑问的,而祸国与殃民到底有什么差别?真正注意的人恐怕不太多。如果纯粹用看客的心理,官员腐败既祸国,又殃民,根本没有区分的必要。那是因为官员腐败没有损害到他的利益,并且他也根本没有能力惩治腐败官员。如果官员腐败损害到他的利益,并且他有可能惩治腐败官员,他是绝对不会无动于衷的。

官员腐败对“国”产生的利益,其实要远远大于损害的利益,这也是腐败产生和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腐败怎么可能产生利益呢?这就要看对谁而言了。官员腐败并不代表其没有治理社会的能力,帮忙“国”进行统治,没有功劳,也有苦劳。但日常工作如何,和是否腐败往往并不对等。俗语说“千里做官只为财”,这些钱从哪里来?如果仅仅按照俸禄的标准,不论陶渊明当县令的五斗米,还是明朝县令的7.5石米,都少得可怜。当然没有多少人冲着这些微薄的俸禄去做官,真正的诱惑是权力带来的巨大利益。小官有小官的生财之道,大官有大官的发家秘笈,这些都要靠腐败才能办到。严格惩罚腐败,无疑切断自己的财源,谁会做这种蠢事呢?

官场上的规矩,大家都是心知肚明,尤其是利益攸关,一损俱损,一荣俱荣。但总有一些胆大妄为的官员,或者私心过重,或者有意和上级作对,总之必须清理门户。这也就是所谓的官员腐败祸国,政府对这些人从来不会心慈手软。这种表面上为了维护国家利益的反腐败,其实不过是为了某些人的利益,因此必然带有很大的局限性。这种反腐败到底能给民众带来多大的好处?就是有那么一点点儿间接利益,恐怕也是微不足道的。

官员腐败既祸国,又对所谓的“国”有利,这也是腐败现象难以消除的原因之一。可是,官员腐败对民众几乎就没有任何利益可言了,因为腐败的本质就是掠夺民众的利益。民众对腐败行为可以说是深恶痛绝,然而却往往束手无策。比较和平的方式是到纪委、检察院等相关部门举报,只是有些官员面对利益取舍,不可能断然制止各种腐败行为。个别过激的行为也是有的,比如某位官员被杀害。可是这种鱼死网破的方式,看起来大快人心,却很难解决实质性腐败问题。当然还有一种比较好的方式,那就是由民众投票选举官员。只是,在没有形成真正民主氛围的社会,这条路是根本行不通的。

广义的国与民众的利益范围,有相当大的重合部分。而狭义的国,特别是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权力由于主要在政府那边,自然要维护当权者的利益。由权力腐败引起的损害,就主要由民众来承担了。但腐败对国家和民众的危害是不言而喻的,当权者重拳反腐,也是出于这方面的原因。从历史上来看,当贪官污吏鱼肉百姓足以达到民不聊生的时候,忍无可忍的农民就会奋起反抗。当一个王朝失去民心的时候,无论是内忧,还是外患,都会让这个王朝走向崩溃的边沿。

没有监督的权力,腐败是不可避免的。由这种权力导致的腐败,可以说是任何政府的不治之症。在封建社会传统的农业生产方式下,民众难以萌生权利意识,也就没有能力对权力进行监督。权力引起的腐败又必然导致政权的灭亡,于是社会只能不断上演改朝换代的悲剧。在资本主义社会,随着生产方式的改变,天赋人权开始深入人心,个人的权利意识逐渐凸显出来。开始是工人通过罢工,争取经济利益。后来,通过投票选举国家元首,争取政治权利,也就是对政府权力的约束。

国家元首由选票决定的最大意义,就是政府的权力可以得到民众一定意义上的监督。在这种情况下,权力依然会导致腐败。只是,在民众监督下的政府,国和民众的利益对立程度大大减少,相互融合部分越来越多。腐败带来的利益,由于有民众进行监督,让“国”和官员的界限越来越明显。腐败这种祸国殃民的行为,不可能再以“国”的名义进行保护。并且“国”和民众会齐心协力打击腐败行为,让那些腐败官员无处容身。也只有在这种情况下,腐败才能得到较好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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