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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就是凤姐|马怀德 王玎 | 行政法学:关注法治实践 深化理论研究|张广兴:法学研究应强化中国问题意识

2017-01-14 法治智库

你就是凤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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晓民之声

凤姐再一次爆红了。

不过,这次爆红,不是因为她的自我审丑,而是因为她微信公号发的一篇名为《求祝福,求鼓励》文章。

截止目前,即便保守估计,这篇文章的阅读量也不低于100万,而打赏的人员也早已超过2万人。

这意味着,每1000多名华语使用者中,就有1人阅读过此文。

这篇文章为什么会产生这么大的影响力?

我想,除了凤姐本身居有较高的知名度外,关键还是文章内容本身所产生的共鸣力。

在这篇文章里,凤姐以近乎平白的叙述方式,回顾了自己的贫穷,以及向“城里人”靠近的努力。

凤姐写到,她从小生活在农村,一墙之隔就是重庆钢铁公司綦江铁矿。国企职工子弟衣着打扮,言行举止与农村人完全不同,处处透着精致。重钢的子弟们用“农村娃儿”来表达对凤姐他们的轻蔑,但凤姐他们却很想成为他们。

凤姐后来努力学习、勤奋作诗、刻苦工作,甚至辞职去上海,都不过是为了“能成为一个体面的城里人”。但事实用一次次地教育她,“还是土里土气的‘农村娃儿’!”。

这曾经让凤姐沮丧,但却是活生生地现实。

其实,我们,作为社会底层人员的我们,何尝不是和凤姐一样。

努力向上挤靠,但挤靠却是那么艰辛与不易。

凤姐的曾经,不过是千千万万普通人的现在。

凤姐说,自己不认命。所以,才有了后来的剑指偏锋——通过策划“征婚”自我也让别人“审丑”,让自己成为网红,并由此开启了新的生活与人生。

凤姐是聪明的。

对于一个没有家庭背景,甚至没有姿色可作资本的人来说,如果通过自我努力梦想仍然遥不可及,走“审丑”之路未尝不是一种选择。

这种选择,需要的是勇气,拼的却是运气。

毕竟,网络风行十多年,靠“审丑”被记住的却只有芙蓉姐姐和凤姐。

更多的普普通通的人,更多的普普通通的我们,或是勇气不足,或是运气不到,却终究无法复制凤姐的路子。

想改变自己的生活,到头来却发现,努力或可根本没用。

奋斗了18年,仍然无法和你坐在一起喝咖啡。

这才是这个社会最让人感到悲哀的地方。


马怀德 王玎 | 行政法学:关注法治实践 深化理论研究


〔作者简介〕马怀德,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王玎,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文章来源〕《检察日报》2017年1月7日,第3版。


2016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下称《纲要》)的重要一年,也是为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基本建成法治政府奠定基础的关键一年。在全面贯彻落实“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背景下,2016年行政法学界围绕行政法基础理论新动态、社会治理新模式、经济发展新常态、法治政府建设新局面等主题进行研究,产生了一批优秀研究成果。2016年度公开出版的行政法学著作约60余部,涉及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程序、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监察、国家赔偿等传统行政法研究重点,以及食品安全、互联网监管、邮政业法律规制等行政法学新问题。其中,新中国行政法学奠基人王名扬先生所有著述的结集出版,以及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皮尔斯著、中央财经大学讲师苏苗罕所译《行政法》(第五版)和清华大学教授何海波所著《行政诉讼法》(第二版)等书目,都备受学界瞩目。此外,2016年度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的行政法学论文有200余篇,涌现出一批选题重大、论点鲜明、角度新颖、说理透彻并具有建设性意义的优秀文章。新一批研究成果对促进行政法学理论发展、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实现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都具有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行政法基础理论新发展

2016年,行政法学界在行政法基础理论方面的讨论主要集中在合法预期保护原则、比例原则和不确定法律概念上。

苏州大学教授黄学贤探讨了合法预期保护的内涵、构成要件与信赖保护原则的差异、适用范围以及在我国行政法治实践中的发展。他认为应当通过地方立法、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判例等形式,一方面为行政相对人的合法预期保护提供法律支撑,另一方面为最终确立合法预期保护原则积累立法经验。南京师范大学教授杨登峰讨论了合理原则和比例原则的关系,认为统一采用比例原则为评价基准更符合我国法治建设和人权保障的需要。中央财经大学讲师刘权对比例原则进行了深入研究,提出通过成本收益分析和相对损害计算公式,能有效破解最小损害性难以客观判定的难题;法官应当审查手段的客观适当性,以实现充分保障人权,减少适当性原则适用的恣意,促进立法者、行政者不断反思已经设定的手段。

在对不确定法律概念的讨论中,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王贵松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天华形成了观点交锋。王贵松认为,司法应对不确定法律概念进行全面审查,而王天华则认为,这一观点虽然价值正确但融贯性不足,且不符合法律实践规律。

此外,王天华和北京大学博士生胡斌在对指导性案例进行系统梳理的基础上,均认为指导性案例具有填补法律漏洞等积极功能,同时指导性案例还存在着自身的局限性,有待于制度体系的统筹设计和完善。

共享经济的行政法规制

以网约车为典型代表的共享经济(或称分享经济)是“互联网+”时代的新经济形态,近年来备受社会关注,对行政法学理论提出了监管方式的挑战。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沈福俊提出,应当改变依据临时性行政许可对网约车进行行政许可的模式,制定将网约车和传统出租车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法规,以实现对出租车行业的常态监管。国家行政学院副教授王静全面考察了网约车的兴起、发展和现状特点,分析了网约车对监管带来的挑战并提出了相应对策。国家行政学院副教授张效羽则提出,共享经济对传统行政法规制的挑战主要表现为对财产用途、市场准入和职业资质管制的挑战。行政法规制应当坚持消费者优先原则,实施合作规制,创新运用信息规制,并通过体制重构,努力实现规制机构自身利益与激励新经济发展相容。

推进行政程序立法

推进行政程序统一立法,是我国行政法学界几十年来孜孜不倦的努力。北京大学教授姜明安等所著《行政程序法典化研究》就是一项推动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应用性课题研究成果。该著作介绍了欧盟和日本行政程序法典化的最新发展,研究了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等理论与实践问题,并草拟了《行政程序法(专家建议稿)》。随着2014年《欧盟行政程序模范规则》的出台和德国行政程序法法典化的发展,国内学者也将国外行政程序立法的最新动向加以引介,例如《迈向欧盟统一行政程序法典:背景、争议与进程》和《德国行政程序法法典化的发展》等论文。这些引介对于推进我国行政程序法立法不啻为一种启示,更是一种鼓舞。

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称《条例》)已实施八年,取得了可喜成绩,但也面临各种问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敬波所著《政府信息公开:国际视野与中国发展》一书从理论上研究了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信息公开基本界定等九个关键问题,其主编的《五十国信息公开制度概览》一书整理了50个国家的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及其实践状况,对全面了解世界上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历程,推动我国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大有助益。

此外,《条例》的修改工作是近年来行政法学界最关心的问题之一。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周汉华提出,要通过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推动信息公开体制机制创新,打造升级版政务公开制度。王敬波认为,厘定不公开的例外事项,才能使“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原则得以实现。北京市第四中级法院副院长程琥提出,应当结合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要求,围绕政府信息界定等问题,及时修改《条例》,适时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法”。东南大学教授孟鸿志认为,“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制度能够促进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建设。

行政公益诉讼探索

自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以来,行政公益诉讼已积累了一定经验,正在一步步向前推进。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教授杨解君认为,试点中,应当扩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件的范围,充分体现和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和公益代表者角色,从诉前程序等方面完善程序建构。武汉大学教授林莉红结合我国台湾地区第一起公益诉讼案件,介绍了台湾地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和实践的发展。她认为,在相应的行政诉讼法中确立行政公益诉讼的类型和准用程序,将起诉资格和具体适用程序赋予单行立法规定的做法,值得借鉴。清华大学教授王明远则提出,应当明确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辅关系,既确保司法机关尊重环境行政机关的专业性和裁量权,又保证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有效制约。

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纲要》指出,要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后,越来越多的地方启动了行政程序和行政决策立法,将行政决策内容、程序、责任等纳入了法治轨道。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万华通过对326份地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进行规范分析,提出了重大行政决策法治化遭遇困境的原因,认为只有中央层面统一立法才能有效规范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活动。上海交通大学教授叶必丰和广州大学副教授卢护锋均认为,行政决策无法与传统大陆法系的行政行为类型兼容,是行政决策法治化在理论和制度上出现障碍的原因。国家行政学院教授韩春晖提出,应建立由决策机关、党委、人大和政协多元主体相互协调的动态化应对机制,对个案中的价值问题予以考量、取舍和平衡;在规则设计上,应围绕影响决策机关对相对方说服效果的诸多要素逐步展开,以提高说服相对方的实效。此外,还有学者探讨了行政决策中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和责任追究等法律问题。

公私合作的制度构建

行政法学界对公私合作表现出持续的研究热情。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喻文光认为,PPP在我国主要是由政府自上而下的政策驱动,而相关规则均为低位阶的政策性文件。应当根据规制目标,综合利用法律、政策、指南和合同等规制工具,建构一个立体的、层层递进又相互勾连互补的PPP规则体系,并对关涉PPP发展的核心内容进行框架性立法。南开大学教授付士成认为,结合行政任务、公共服务的功能、公民基本权利、政府职能转移四个标准,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分为不属于购买范围的事项、不能购买的事项、可以购买的事项、应当购买的事项四类,以明确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应有的范围。

此外,南京大学教授胡敏洁探讨了行政机关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合同中应承担的监管责任、保护性责任、担保责任以及私主体需要承担的公法责任。卢护锋探讨了公私合作中政府法律责任的内容体系。上海交通大学副教授蒋红珍分析了美国司法职能的业务外包现象以及学界和实务界对司法机构契约外包批判的缓和。湖南大学副教授徐琳介绍了法国PPP模式的法律依据、合同类型、合同终止与解除的缘由以及合同纠纷解决程序,并对我国PPP模式提出了立法建议。南京工业大学讲师张一雄研究了在公私合作中私主体的选任、行政合作契约的签订与履行,以及公共部门担保责任之保证的制度化设计进路。

完善法治政府评估机制

《纲要》指出,各级党委要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充分发挥考核评价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推动作用。2016年,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作为社会第三方,第四次对全国范围内100个城市进行了法治政府评估,并形成了《中国法治政府评估报告(2016)》。然而,我国法治政府评估逐渐显现出主体多元、形式多样、指标不一的特点,理论界仍需对法治政府评估体系的客观性、科学性、合理性进行深入研究。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刘艺系统梳理了世界范围内三个比较有影响的法治评估指标体系,对我国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进行了反思,提出了增加“薄法治”概念在指标体系中的权重、推动内部法治评估稳步向外扩展、增强考核和改善的联动机制设计这三项建议,以改进我国法治政府指标体系。华南理工大学教授郑方辉介绍了我国特色的法治政府建设的内涵与目标,以及我国法治政府评价的功能、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应以政府绩效评价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具体建议。

修改后行政诉讼法的理解与适用

修改后行政诉讼法已实施一年有余,尚有许多新概念内涵、外延需要厘清,新制度的适用条件需要阐释。2016年,何海波再版的《行政诉讼法》是具有代表性的一部著作。该书大量援引法律条文和司法案例,提供了直观、感性的认识。学界还结合修改后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的新案例、新现象,围绕行政诉讼的功能定位、受案范围,以及立案登记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范性文件审查、行政协议司法审查、各类判决的适用条件等重点问题进行了细致讨论,为行政诉讼制度不断完善和司法审判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丰富的理论支持。

行政诉讼的功能定位是行政诉讼法修改中最为宏观、重要的问题。西南政法大学教授谭宗泽认为,立法、行政与司法共处于治理转型与公法秩序的构建和维护中,司法应积极发挥对政府治理的规范效应与指引作用。以“行政行为”代替“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诉讼制度的另一重要变革。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章志远建议对“行政行为”作中观意义的理解,即“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行政职责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效果的行为”,并引入“行政处理”作为与行政协议并列的概念。

为解决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问题,修改后行政诉讼法创设了相对集中管辖、立案登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简易程序、先予执行等制度。学界不乏对上述问题的深入讨论。黄学贤认为,要使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有效实施,必须消除“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等误解,处理好“接受诉状与登记立案”等六对关系,构建完整的立案审查制度、起诉要件审查制度、当事人立案程序参与制度。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喻少如则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为研究对象,提出该制度的立法初衷未能实现,实践中还显现出了“诉讼程序被阻断”等负功能。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中坚守规则之治、构建法律规则之下的理性诉讼结构、以民本思想理解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有助于实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功能上的回归。

修改后行政诉讼法将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协议纳入受案范围,进一步扩大了司法审查对象范围。浙江大学教授余军通过考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14个案例,发现法院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权存在严重的实效性问题,提出这一问题有待于通过司法审查标准的完善乃至通过宏观层面司法权去科层化、行政化等司法体制改革予以解决。浙江大学教授章剑生重点探讨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诉讼请求要件和审查基准。也有学者对行政协议的概念与判定标准、受案范围、审查标准和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

围绕修改后行政诉讼法对判决种类的完善,学界对不同判决种类的适用条件、审理标准等重点问题展开了讨论。何海波和江苏师范大学副教授张峰振均探讨了明显不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问题。还有学者对程序违法、确认无效、补救等判决的适用条件、审判标准进行了深入研究。

总结与展望

总体而言,2016年行政法学理论研究呈现出以下特征:

第一,选题紧密结合法治实践,为推进依法治国进程、法治政府建设提供了理论支持。2016年,学界对行政决策、行政程序立法、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公益诉讼、公私合作、法治政府评估、共享经济的法律规制等现实问题给予了高度关注。这些选题抓住并回应了在我国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背景下法治实践的重点和热点问题,具有鲜明的问题意识和目标导向。研究成果总结了国内外法治建设的先进经验,抓住了实践中法治发展的重要规律,为完善行政法治,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和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持。

第二,案例研究方法的运用明显增多,反映出大数据时代背景下行政法学研究方法的变化。随着指导性案例的不断丰富、司法案例网上公开的力度不断加大,运用案例研究理论问题的方式得到推广。2016年,在对行政法基本原则、信息公开、公益诉讼,特别是对修改后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理解与适用的研究中,大量文章通过个案或群案研究的方式展开论证。仅针对陆红霞诉江苏省南通市发改委政府信息公开案的讨论,就有3篇论文发表在法学类核心期刊。案例研究方法使得文章表述更为直观、说理更为感性,对个案背后法律规定乃至整个制度的认识更为准确深刻。此外,截至2016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共发布了12件行政法指导性案例。有学者结合行政法指导性案例,专门对指导性案例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并对我国指导性案例制度的发展、完善提出了建设性意见。

第三,理论研究不断深化,促进了理论创新与繁荣发展。2016年,学界对重大理论和制度的考察与研究不断深化,讨论触及关键问题,形成了观点交锋,推动了理论研究的繁荣发展。例如,学界对行政决策法治化的研究不断深入,除了在制度层面讨论健全依法决策程序机制外,还尝试从根本上厘清行政决策的性质及其在行政法概念体系中的定位,探究行政决策法治化在理论和制度上出现障碍的原因。再如,在对不确定法律概念的研究中,学者对不确定法律概念是否应当接受全面的司法审查问题形成了针锋相对的观点,使学界对问题的研究角度更加多元、认识更为全面,进一步激发了学界在这一领域进行广泛深入探索的热情。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行政法学界应继续深化理论研究,关注法治实践真问题,用理论创新引领制度创新,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持。


张广兴:法学研究应强化中国问题意识

张广兴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学研究》编辑部副主编。


法学研究应当有问题意识,中国的法学研究工作者应当有中国问题意识,应当关注和研究中国问题,至少在理论上已经形成共识;从选题看,大家似乎研究的都是中国问题。然而,如果对我国法学研究的现状仔细观察,就会发现,我们的研究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这主要表现在:

其一,忽视中国问题的特殊性,把中国的问题与外国的问题同质化,把用来解决外国问题的理论和制度作为理论根据和设计标准,提出解决中国问题的方案。具体而言,就是先把中国的现实问题转换成适合外国法律和制度解决的问题,然后提出解决方案,而不管现实问题的背景和原因、制约因素。外国的理论和制度是否能在中国发挥作用,能否适应中国社会,却较少深入论证。其二,对中国特有问题的研究套用外国的理论和制度。不少研究者遇到问题,习惯于从外国的理论中寻找答案。例如在研究国家所有权、农村集体所有权等问题时,研究者多是拿外国的理论来进行分析并据此得出结论。其三,没有顾及中国问题背后复杂的社会因素,孤立地看待当前中国的社会现象,从中抽出一个点进行研究,缺乏全局意识和眼光。其四,超越中国发展的历史阶段,用建立在外国发达阶段的理论和制度,提出解决中国问题的方案,或者简单地主张借鉴外国某项现成的制度,而没有顾及该国的法律制度体系。




中国问题意识不足的原因




其一,受到外国法律理论和法律思维的束缚。我们接受的法律理论,从概念到体系都来自外国,同时也就形成了一种西方式的法律思维习惯。这种知识体系和思维习惯,在分析和看待中国问题时会有这样那样的不适应。一般而言,法律思维讲求条件的确定性、推理的准确性、结果的唯一性,不赞成法律规定的弹性和模糊,不讲灵活,不讲变通。面对社会现象背后纷繁复杂的影响因素,仅有这种法律思维方式,将很难真正解决问题。对同样的纠纷,政府处理、民间调处和法律解决的方式和结果肯定不同。在建设中国法治的进程中,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法学研究者需要增加其他的思维方式。

其二,缺乏中国立场和多维视点,忽视中国方法。这里所谓立场,是指站在什么位置来看待中国问题,也即是从外部还是从内部来看待中国。如果站在自诩为法治楷模的西方国家的立场,从外部观察中国,中国必定是问题多多且积重难返。而如果站在中国立场,将自己身置其中,对中国问题的感受可能大不相同。视点是观察问题的角度和视野,也即是采单一角度还是多重角度、是以平视的角度还是以居高临下的角度来看待中国和中国问题。对待中国问题,不可远视,只可近观。不深入问题的内部,将难以找出问题背后诸多真实的原因。

此所谓方法有二,一是研究问题的方法,二是解决问题的方法。方法是一种工具。长期以来,在法学研究的方法上,不少研究者重比较方法,重逻辑推理,少实证研究。许多人自以为很了解中国的情况,不愿作深入细致的社会考察,本来应该是面对和深入实践的法学研究变成了书斋里的学问。此外,我们现在的研究普遍缺少运用其他学科(包括法学的其他学科)知识的意识,这对于开拓研究者眼界和思路十分不利。在解决中国问题上,外国的方法在许多情况下并不管用。中国传统上解决矛盾时行之有效的方法,其理论上的合理性值得认真研究。如果只是因其不符合所谓外国现代法治的通行做法就予以批判舍弃,是一种过于轻率的主张。

其三,缺乏知识储备。研究中国问题需要较为广博的知识储备,需要了解中国的历史、文化、传统以及社会的政治、经济、民生现状。而许多研究者这方面的储备明显不足。




什么是中国问题




大致说来,中国问题包含以下要素:其一,中国特有的问题,或者虽然外国也存在,但问题中具有特别的中国元素。其二,短期内不容易改变。其三,对于法治建设或者法学理论有重要意义。其四,是真问题而非伪问题。伪问题即不真实,或者无意义的问题。概而言之,中国问题主要包括两类,一是中国特有的问题,二是各国普遍存在的问题中的中国元素。

中国有许多外国没有的制度,也有许多外国没有的问题。例如,中国的基本政治和经济制度不同于当今任何国家。中国的信访制度、国家所有权制度、农村土地制度等,为最具中国特色的制度。中国在发展转型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房屋产权乃至小产权房等,外国不可能有现成的理论和法律制度可资借鉴。

各国普遍存在的问题,在我国可能具有特别的中国元素。例如,中国现在的法治建设进程具有权力主导的特点,中国现在的民主是民主集中制下的民主,各级政府在解决纠纷的机制中还有很重要的作用,等等。这是中国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点。我们许多法律的规定似乎不合理,但其中的中国元素使得问题的解决方式不能像外国一样。从某种意义上说,外国越是成熟的制度,越是不能拿来解决中国现在的问题。

在这些问题的背后,有着许多制约因素。这些因素不可避免地对中国的法律制度和法治进程产生影响。比较重要的制约因素例如:我国基本的政治、经济、文化制度,我国的传统文化,主流民意,党的政策,社会发展阶段,大众的一般观念等等。虽然各国的法律都会受到上述因素的影响,但其影响方式和影响程度与中国并不相同。总之,中国问题具有唯一性、多元性、复杂性。简单地拿外国的理论或者法律制度试图完美地解决中国问题,注定是不可能的。




如何着手研究中国问题




其一,要了解中国,了解社会,了解人们的观念、经济文化道德水平。要关注现实中解决实际问题的模式,关注中国的文化以及风俗习惯。这是研究的基础,需要采用实证研究的方法。法学界已经有人在做这样的工作。其他学科的实证调研材料也可以利用。通过实证研究,才能摸清中国问题有哪些、形成或者影响的因素有哪些。也只有如此,我们在研究的时候才不会对问题做孤立的研究,才能够顾及中国特有的社会因素,具有全局视野和做顶层设计的意识和能力。

其二,解读法律。我国已经制定了许多重要的法律。例如在民事领域,虽然尚无完善的民法典,但单行法也大致齐备。比较可知,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外国有许多不同。我们要运用法解释学的方法,分析法律规定的基本含义,分析法律规定隐含的精神及其目的,研究我国的法律规定为什么和外国不同。我国法律的规定是否合理,需要从中国的现实出发去分析、判断,而不能拿外国的法律制度和理论作为正误的判断标准。

其三,研究案例。从广义上说,案例研究也属于实证研究。案例被称为活的法律。案例研究能够加深对中国法律的理解。我国的法律有许多规定比较原则,法官在适用过程中对法律进行解读,从而使法律成为活生生地发挥社会效用的规则。而这种解读直接影响中国的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另外,我国各地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不同,风俗习惯各异,法律的适用也会有所差别。通过研究案例,我们可以辨别哪些法律适用违反了法制统一的要求,哪些变通是合理的、可以接受的。

其四,检视法律实施的效果。法律的价值在于实施。检视法律的实施效果,需要足够多的素材,要运用多学科的研究方法。我们现在对法律的一些评论或者批评,是建立在逻辑推理之上的。这种推理往往又建立在经验的基础之上。但经验毕竟是过去的判断,有其局限性,而且每个人的经验不同,结论也就会有差异。法律制定得是否合理,需要经过时间和实践的检验。一部法律或者一个规定刚刚制定出来,就加以评论,往往并不可靠。因为研究者很可能并不比立法者高明。

总之,我们要研究分析中国法律中的中国元素,分析其中内含的当下和最近的、将来的合理性。提出我们的结论和建议时,要有更多的建设性,考虑在哪些问题上需要体现、保留甚至加强中国元素,以形成中国自己的法律理论。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6年12月28日第111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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