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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独立断想录

2017-01-18 张雪忠 法治智库

思辨的突围

(一)


在现行体制下,即使是老生常谈的官话,由高层官员在特定的时机说出来,也有特别的政治意涵,因而也可能产生现实的政策后果。因此不同的人从不同的角度,对这些违反常识的官话进行批判与狙击,都会起到一定的作用,也都会面临一定的风险,因而都值得支持和赞赏。但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意见人士,在进行这类具体的、有针对性的批评时,仍应避免出于策略考虑,而遮蔽乃至扭曲基本的原则是非。比如,你不能为了批评周强,就说中国宪法包含了“司法独立”的原则,因为“党领导下的独立审判”,根本就不是什么司法独立。


(二)


有学者认为,“所谓依法独立审判,就是司法独立,就是法官在裁判案件时,除了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之外,不受任何法外意志的干预,这不仅仅能够保证判决的统一,而且也从最深和最高层次确保了司法符合党的要求”。这是在中国法学领域比较普遍和有代表性的观点。这一观点假定,就算有一个高居人民之上,且完全垄断政治权力的组织,只要它完全利用法律来治理生活,并且一旦法律制定出来,就由法官完全和严格依照法律来裁判案件,法治和司法独立也就实现了。


(三)


我个人认为,这样一种观点完全违反政治科学的基本规则,也完全脱离了人类政治的现实经验,因为是完全错误的。因为,如果由一部分人在一个国家完全垄断权力,因而既没有政治竞争,又没有对权力的明确限制和有效制约,人们就不可能指望这些掌握权力的人不去干预司法。认为那些掌握绝对权力的人,会自觉地尊重司法的独立性,会自觉地维护司法的统一与公正,这显然是一种非常天真和幼稚的想法。这种似是而非的想法,在大陆的公共政治讨论中,仍然是非常普遍与常见的。


(四)


司法独立作为现代宪政体制的基本原则之一,它的目标确实是让法官完全依照宪法及法律来裁判案件。但为了达成这一目标,一方面需要让法院独立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及政治组织的控制,并赋予法官必要的职位及薪酬保障,使得他们有底气与力量去抵御不正当的法外干涉;另一方面也需要依靠民主与分权带来的政治竞争,确保各种政治力量都不敢去干预司法(否则就会遭受立即的、现实的政治惩罚)。单单在宪法中规定一条“依法独立审判”的条文,不但不能带来司法独立,反而只会掩盖缺乏司法独立的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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