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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人身安全保护令”为法官断案再添底气

2017-02-11 法治智库

法官“人身安全保护令”为法官断案再添底气

感谢作者赐稿

2017年初,广西陆川县法官傅明生被20年前的当事人残忍杀害的消息引发舆论关注。2017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规定>的实施办法》,涉及免受干预、免责机制、救济渠道、公正考核、安全保障、休假权利、薪酬保障等方面,着重强化对一线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等更方面权利的保障措施。(2月9日 人民网)

     近年来,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或之后制造暴力的、过激的、突发的人身安全事件层出不穷,从2010年湖南永州法官遭枪击事件到2015年湖北十堰法官遇刺事件再到2017年广西陆川县退休法官被杀事件,桩桩件件都是性质恶劣更让人防不慎防。法官被害、被辱事件不仅是迟滞个案的进度,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还严重威胁着法官的人身安全和个人权益,消耗了法院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警力,扰乱了法院的正常工作。在当前法官开展服判止诉工作难度日益加大的情况下,围绕法官的人身安全威胁和隐患,最高法出台法官“人身安全保护令”,无疑是为法官断案再添底气。

     在互联网上搜索“谩骂法官”、“围攻法官”、“殴打法官”、“法官受伤”、“杀害法官”、“冲击法庭(院)”等针对法官(法庭)的暴力事件帖子粗略合计200余万篇,除掉重复的、炒作的、境外的部分,再抵消一部分没有报道的、不便报道的,数目也是触目惊心。据调查显示:以要挟为目的,约占暴力事件的30%左右;以报复为目的,约占暴力事件的40%以上;以抗法为目的,约占暴力事件的25%左右。法官人身安全问题频频告急,不仅损害了法律尊严、毒化了司法环境、激化了社会矛盾,还严重影响了广大审判人员的工作热情,进一步动摇了社会公众对法律威严和社会公正的信仰,从而扭曲和弱化社会的价值观建设体系。

     法官的人身安全问题,是一个世界性的共性问题,社会制度成熟的国家通常对法官的人身安全采取了适合各自国情的保护措施,社会动荡国家的法官经常出现被枪杀或攻击的事件。我国处于经济、文化、制度等社会领域的成熟和过渡阶段,这一问题的凸显,是社会发展阶段的必然现象。当社会利益调整物化思想严重,当事人心态失衡时;普法工作滞后,弱势群体法制观念淡薄时;相关法规制度缺位,打击力度不够时;法律思维与大众的朴素思维存在现实差异时;法官内部消极保安全的思想流行,缺乏对自身安全警惕性和应急能力时;个别法官素质不高、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法院安全措施不力时都是产生过激行为出现暴力事件的原因所在。

     现阶段,威胁和危害法官人身安全的过激行为与暴力事件,已经严重影响了法官的工作姿态,干扰了法院工作的正常运行。最高法意识到法官人身安全问题的紧迫形势,出台法官“人身安全保护令”有针对性的制定防范机制和应对措施,既是解法官燃眉之急更是给法官加油打气增添断案底气。但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和体制机制建设有一个漫长的过程,维护法官的权益和法律的权威具有长期性和艰巨性,保护法官人身安全不可能一蹴而就、立杆见影。所以,解决这一问题,既要有长远规划,又要有当前行之有效的应对之策。

     宏观上,首先是尽快推动国家立法,虽然最高法出台法官“人身安全保护令”但毕竟是部门规定或办法,不是完善的法律保护。加之法官具有公民人身权和法官裁判权的双重身份,侵害人在对法官人身权利进行侵害的同时必然涉及对国家公权的破坏。而《法官法》在实际操作中缺乏必需的配套规定,没有可操作性,从而使法官的控告权形同虚设,维权也就无从谈起。 其次是健全部门联动模式,对法官提供得力的机制保护。充分发挥党委统一领导的制度优越性,构建由审判系统、公安机关和行政部门参加的司法联动模式,普法用法双管齐下,让公众感受法律的威严,才能对法律信仰、对法官敬重。

      法院是中立的审判机关,法官是公正的群体,手持正义的利剑,心中充满对法律的信仰,法官对案件的公正裁决不应该成为触发当事人愤懑情绪的导火索。保障中国法治事业、守护人们生命财产安全的法官需要我们给予更多底气。(琥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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