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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呼吁取缔"非法集资罪"!"法律"不能背弃良心!

2017-02-21 法治智库

 法治之声

导语 :专家呼吁取缔废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没有非法集资,只有金融诈骗。


首先,我国刑法是没有“非法集资罪”这种罪名的。非法集资只是一种行为(或者说是一种类型的犯罪),非法集资行为+不同的目的+不同的后果=相应的罪名。


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都属于非法集资行为,两者是包含关系。


但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者在刑罚上差异极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最高刑期为十年,也就是说哪怕你吸收了十个亿也是十年,归根到底,它惩罚的是“你未经批准”。而集资诈骗,个人上了一百万,最高刑期就可以到无期,其本质上是一种诈骗行为。

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判定,需要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我们以刘备卖草鞋为例来说明四个要件。


1、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公开性: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社会性: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若把卖草鞋行为,更改为吸收公共存款行为,达到以上四条件,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慢着,等一下,即使达到四个条件,是否立案侦查,还有一定要求。


非法集资立案需要这些条件: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达到以下三种中任一种,即可立案:


1、数额上来看,个人吸收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吸收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立案。




2、人数上来看,个人吸收30人以上的,单位吸收150人以上的立案。

3、造成的经济损失上来看,个人吸收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吸收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立案。


现在知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含义和立案标准了吧?


专家呼吁取缔"非法集资罪"!没有非法集资,只有金融诈骗


E租宝、泛亚,绝对,百万之一万的是金融诈骗。丁宁和张敏、单九良们骗人了,政府不监管,媒体拿钱吹牛逼!三方责任——丁宁张敏单九良、政府、媒体。最没有责任的是广大投资人。当下,西联、E租宝、泛亚等,他们的维权重点,在于改变定性。这个万分之关键。


全中国没有一起非法集资,要么是丁宁、张敏、单九良之类的诈骗,要么是千木、龙炎、奇妙之类的产品及营销模式创新(创新中可能有不合规不合法的地方)。


没有非法集资!债权人一定要发出自己的声音。民间金融改革千万家,一夜之间成了非法集资!万人呼唤——改变定性!

法律不能离开良心,离开了良心的法律是恶法


E租宝90万人,西联30万人,泛亚20万人,龙炎150万人,奇妙1600万人……。金融诈骗,不能演变成非法集资!E租宝必须叫停非法集资的定性。


E租宝,政府发照、央视支持、高官站台、公安部定三A级资质,这还是非法集资!?谁还能找到一个合法集资的吗?千木,奇妙、龙炎,在创新中有什么问题,可以利用加强政府管理来解决,而不能随便使用刑法。就这么简单!


这是标准的金融诈骗,而不是非法集资


慧诚金融诈骗案,就是一个以张晓东为首,以张晓亮、王来枝、吴兵兵等为核心,以14个融资部门的总监具体实施的家族式的特大金融诈骗案件。自始至终,他们都是在有预谋、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诈骗。


“非法集资”罪名取消了民间融资空间


非法集资罪名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名适用最为普遍,令一些民营企业家战战兢兢。他们常问:“外国有这个罪名吗?”外国有类似的罪名,但与中国刑法上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本质不同。姑且不谈欧美传统的法治国家,这里,以俄罗斯刑法典为例,它也禁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但是,它将其与发放信用卡、现金业务以及结算业务等并列,作为“非法从事银行业务罪”的具体表现,所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是作为一种非法从事银行业务而被界定的。


但我国刑法没有将吸收存款行为限定在银行业意义上的吸收存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此罪的四个构成要件:“(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从中可见,只要是向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无论用于何处,即使是入股和生产经营也构成此罪。所以,资金的用途不是关键,公开吸收资金是关键。


这样,我国刑法实质上禁止所有的公开募集资金的行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许可除外。也可以说,对与银行吸收存款业务具有竞争关系的吸收资金行为,刑法一概禁止。所以,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叫作“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罪”,更为恰当。


如果这个罪名仅仅停留在对资金公募行为的禁止上,还不是最大的问题,可怕的是,司法解释又通过对“公开”概念的数量界定,将相当比例的私募行为纳入其中。它规定:“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或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或数额在100万元以上,追究刑事责任。”刑法对公募的人头数的界定要比《证券法》苛刻,《证券法》界定“公开发行”以发行对象超过200人为界。司法解释将很多私募行为囊括其中了。司法解释唯一明确豁免的集资行为是:在亲友与单位内部吸收资金。


可见,我国刑法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走得相当远,它从禁止非法经营银行业务扩大到禁止民间公募式的融资,又从禁止民间公募式融资扩大到禁止民间私募式融资,就这样,彻底取消了民间融资的空间。


为此,建议尽快废除刑法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一些在民间融资过程中采用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可以适用刑法中规定的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等进行处罚。


实践中经常引发政府行为和司法审判的扭曲

当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存在,其积极意义在于,它以一种奇特的方式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因为如果企业借债不还,债权人可举报债务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实践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几乎都是因债务人举报而立案的。立案之后,犯罪嫌疑人必然惊慌失措,主动还款消灾。可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名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民法上的担保法的功能,其运行机制之怪异,令人啼笑皆非。


在实践中,办案提成是一些政府部门积极查处非法集资罪的一个重要动因,提成20%至30%不等,这是普遍存在的暗规则甚至是明规则,以非法集资罪名为枢纽,形成了一个隐形的食物链。


这种营利动机严重扭曲了司法公正,一个普通民间借贷案,可能就被办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甚至还能被办成“集资诈骗罪”。集资诈骗罪适用没收财产刑,获利空间更大。一些地方政府喜欢把案子往大了去做。在法律技术上,这也不难,只要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基础上,证明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所例举的七种情形之一即可。除办案提成外,贱卖犯罪嫌疑人的资产,也是可能发生的问题。

现行金融制度弊端也是“非法集资”的客观土壤

之所以有大量的民众愿意将自己的血汗积蓄投入“非法集资”,主要原因是,银行存款利率太低。与其坐等贬值,不如冒险投资。从宏观层面上讲,中国金融制度中的低存款利率也是催生出非法集资的一个客观原因。

近十年来蓬勃发展的影子银行,为存款找到一条披有合法外衣的投资生路。虽然影子银行雁过拔毛,但如果没有影子银行,估计影子银行所吸收的资金应有十分之一转化为“非法集资”,即有两三万亿元,每年的涉案金额就不会是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公布的区区160亿元。

消除非法集资金融刑法证券法都要改革

要消除非法集资的土壤,在宏观政策上,政府应当做到:


第一、放开存款利率的管制,通过银行之间的竞争,提高存款利率,从而在通货膨胀的风险下,保障存款的安全,消除存款人的焦虑,从而消除“非法集资”的根源。


第二、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为民营企业提供更多的融资平台,合法渠道多了,非法集资自然就少了。


《刑法》如何改革?《刑法》应当与《证券法》联动改革。《证券法》应扩大“证券”的概念,让现有的所谓“非法集资”装入“证券发行”的概念中,并建立证券发行注册制和强制信息披露制度,使“非法集资”合法化。在此基础上,《刑法》应该废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仿俄罗斯刑法典,将其瘦身装入“非法从事银行业务罪”中,刑法仅保留“集资诈骗罪”,这应是非法集资罪名改革的远景。


2008年金融危机和2009年房地产调控导致许多民营企业资金链断裂,进而引发了两波非法集资的浪潮。最近一轮“非法集资”具有明显不同的特点,多以私募股权基金、农业专业合作社和网络P2P融资平台等形式出现,其中不乏金融创新之萌芽。是严厉打击还是合理规范?应该深思和善导。


非法集资的六大“障眼法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通过欺骗手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给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不仅使参与者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甚至倾家荡产、血本无归,而且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影响社会治安稳定。


 

案例一:创建购物返利网站吸金超4亿




2011年,沈某等四人成立联购网络科技公司并创建“百家和”购物网站。通过在网站发布公告、发放纸质宣传资料等手段宣传“消费=存钱=免费”“消费200即可参加返利,每200为一个返利权、最高可返200”的消费理念,并在全国各地发展代理商、加盟商家、会员。具体运作方式为:会员在加盟商家或百家和网站消费,商家根据订单金额,上缴消费金额的10%-15%至联购公司指定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会员每消费满200元即获得一个返利权。因受“最高能实现全部消费返利”的诱惑,出现了大量会员不实际购物,与商家协商订立虚假订单后直接将 “推广费”缴纳至联购公司参与返利的情况。经审计,在联购公司经营期间共吸收资金4.24亿元,已支付会员的消费返利合计2.42亿元。


吴中法院审理认为,在网站无其他经营收入的情况下,该种经营模式得以持续运作的途径即不断吸引消费者进入购物网站消费,用后期消费者投入的资金来支付前期消费者的返利,该种经营模式系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最终,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0万元,其余3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及罚金25万元。

 

案例二:承诺“售后包租、到期回购”吸金2.6亿

2012年,由陈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甲置业公司为偿还银行、小贷公司和民间借贷的巨额债务,在部分房产已被销售,其余房产均被抵押的情况下,仍对外销售某大厦的商铺使用权。陈某在某大厦未实际分割的情况下,在图纸上划分出二千余户小商铺,采用打电话、发短信、发放宣传册等途径宣传购买商铺使用权是“保租、回购、高收益、零风险”的投资。客户与甲职业公司签订一系列合同,将小商铺委托乙公司使用或租赁,在委托期限内,乙公司每年按合同约定向客户支付收益。甲置业公司采用这种方式,共出售小商铺权益979户,吸收900余人的资金2.6亿余元,都被用于归还甲置业公司对外借款的本息。案发前,甲置业公司仅支付给客户收益3千余万元。


吴中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商铺使用权的买受者无法实际执掌商铺,购买的使用权形同虚设。销售者实为利用销售使用权吸收资金,承诺的支付租金、到期回购本质即吸收资金后的“还本付息”,系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吴中法院对陈某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5万元。

 

案例三:搭建“ P2P网络借贷平台”吸金2千余万

颜某系苏州鑫泽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后,颜某为筹集资金,招募工作人员,利用设立网络融资平台,对外宣传提供P2P网络借款居间服务,承诺到期还本并支付高额利息及奖励,共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2110余万元,至案发已返还本息1400余万元,造成损失900余万元。


吴中法院审理认为,颜某采用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方式吸收公众存款,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万元。

 

案例四:投资“柱状苹果树项目”吸金上千万

张某系苏州三迪投资中心的执行人。该中心成立后,张某为筹集资金,招募印某等工作人员,以播放视频资料、发放宣传资料的方式宣传柱状苹果树是一项新型、高回报的农业科技项目,承诺按月支付2-5%的收益,自2011年10月至2012年6月期间苏州三迪投资中心共向235名社会公众吸收资金1081万元,支付上述人员收益合计186.35万元,造成损失894.65 万元。


吴中法院审理认为,张某采用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方式吸收公众存款,对其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万元。

 

案例五:4S店老板集资诈骗1700余万元

李某是三家汽车贸易公司的老板。自2010年以来,李某的公司经营不善,连年亏损,负债累累。期间,李某及其公司不断向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借款,欠下了1300余万元。李某于2012年8月起,在明知其公司连年亏损、资不抵债、债台高筑情况下,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公司资金周转紧张、公司需归还银行贷款、公司需购买汽车等理由,并以提供高额利息为诱饵,先后向十余个单位及个人非法集资1735.6万元,至案发时尚有1454.97万元不能归还。


吴中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30万元。


法官教您认清非法集资六大障眼法


1、合法外衣


多数从事非法集资犯罪的企业工商执照、税务登记、司法公证样样俱全,经济犯罪活动披上“合法外衣”,具有一定的蒙蔽性,在群众交纳集资款时,出具借条、收据、收款证明等不同名目的集资凭证,有的还辅之协议、合同等,骗取群众信任。


2、能人引领


一些非法集资组织者本身是当地能人,有的甚至是当地知名企业家。一些非法集资利用名人做代言人,或者打着领导关心支持的幌子,做虚假广告、误导舆论、欺骗群众。


3、暴利引诱


无论是采取什么形式,犯罪嫌疑人都会把回报定的很高,以支付高息红利为诱饵,使部分群众获得暂时实惠,进而利用其进行宣传,扩大非法集资活动规模。


4、短期兑现


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开始是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等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携款潜逃。


5、亲友介绍


许多非法集资参与者都是在亲戚、朋友的低风险、高回报劝说下参与的,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以高利息诱惑,非法获取资金。


6、感情投资


特别抓住一些老年朋友手头有闲钱又没有投资渠道的心理,用赠送礼品、聚餐活动等方式,以小恩小惠笼络人心,为进一步诈骗打牢基础。


最后,法官提醒大家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任何承诺“高息”“高额回报”的项目都不可信,面对高额利息诱惑,应当保持理性,冷静分析,不要掉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犯罪的陷阱。同时,不要抱着投机心理向公众吸收存款,若触犯刑法,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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