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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请理直气壮地对“分外之事”说NO!

2017-02-22 苏航 法治智库


法官去哪儿了?这不是热播的综艺节目,而是当事人最常问到的问题。

 

在不久以前,这个问题的答案可能很出人意料。

 

当事人久寻不到的法官,也许正在他此前经过的十字路口,裹着军大衣在寒风中阻止行人闯红灯;也许正在他刚刚离开的工作单位,夹着公文包跑项目、拉投资;也许正在他下班常去的连锁超市,拿着表单走过货架,进行卫生检查。

 

当事人与法官,就这样擦肩而过。

 


法官理直气壮地对职责外事务说“不”


现在这些“超出职责范围”的事务,已然不是法官的分内之事。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这份《办法》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聚焦法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致力于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办法》明确地列举道:“对于任何单位、个人安排法官从事招商引资、行政执法、治安巡逻、交通疏导、卫生整治、行风评议等超出法定职责范围事务的要求,人民法院应当拒绝,并不得以任何名义安排法官从事上述活动”,“严禁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参与地方招商、联合执法,严禁提前介入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具体行政管理活动,杜绝参加地方牵头组织的各类‘拆迁领导小组’‘项目指挥部’等临时机构”。

 

这就是说,面对分外要求,法官有理由理直气壮地说“不”。



事实上,正如名称所体现的,《办法》实际上是为落实一份效力更高、权威性更强的“母文件”而制定的“实施细则”。这份“母文件”,就是2016年中办、国办联合印发的《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规定》对司法人员的职责首次指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法官、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安排法官、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事务的要求”。

 

如果说最高法的《办法》给出了说“不”的理由,那么《规定》这份中央文件,就是法官理直气壮说“不”的底气所在。


剑锋所指三大负面影响


长安君注意到,两份文件不但对“不得要求法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的问题亮明立场,而且有关规定均位于文件的开篇位置,足见高层对这一问题的重视。可以说,中央与最高审判机关都认为,法官做了过多“不相干”工作,司法就会产生“无用功”,必然会对依法治国的实现产生负面影响。

 

第一大负面影响,是“无用功”带来的司法资源浪费。近年来,“案多人少”一直是司法机关报告中的必有话题。2015年,全国法院审理各类案件1671万余件,比2014年上升21%。2016年法院审判数据虽然尚未公布,但恐怕仍将呈现增长趋势。与此相对,据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向媒体通报,全国目前现有入额法官105433人。以2015年的办案数量计算,每年法官人均应当办理167起案件,而一年中的工作日,不过250余天。可以想见,法官做了分外事,必然会挤占本职事务的空间。一方面高喊“案多人少”,一方面又让法官甩开案件,赶赴各地支援,岂不矛盾?

 

第二大负面影响,是“不相干”带来的司法操守怀疑。“法官的本职工作尚且应接不暇,为什么会承接这些‘法定职责范围外的事务’?其中必有蹊跷”。这恐怕是很多当事人都会有的“合理怀疑”。退一步说,即使法官的“业外活动”不会引发对司法廉洁的担忧,但法官“亲自下场”,却一定会埋下危害司法中立性的隐患。法官参与的项目引发了纠纷,他能不能秉公处理?法官在业外工作中的“同事”成为了案件当事人,他是否能铁面无私?“公生明,廉生威”,当公与廉因为“不相干”工作而摇摇欲坠,司法机关如何能稳住饱受质疑的司法权威,又如何能够做出让当事人、让社会信服的司法裁决?

 

第三大负面影响,是“啥都管”带来的司法尊荣感受损。难以想象,一双刚刚被街头的凛风吹寒的手,能够稳稳地敲响法槌;更难以想象,一名前一刻还在为经济项目落户本地而苦苦哀求的法官,能够立即转换角色,拿出在审判台上应有的淡定与从容。职业不分贵贱,但一名协管员、业务员、卫生监督员的职业环境,恐怕很难孕育出专业化、职业化的中国法官。那些年轻或不再年轻的法官们,都是经历了寒窗苦读,怀着对公平正义的憧憬而来。《规定》与《办法》笔锋所向,就是为了焐热法官感到寒意的心。



让法官专注于审判才是符合司法规律的应有之义。很难想象,我们一方面在搞着司法权运行机制改革,着力于给法官“减负”、“去行政化”,招录越来越多、越来越职业化的法官助理承担事务性的工作;而另一方面却在摊派着法院以外各种与审判实务无关的工作。

 

这就好像我们小时候做的数学题:一边向池子里加水,一边往池子外放水,请问多长时间能把池子里的水全部放空?

 

别让法官使出浑身解数算出了答案,却已精疲力尽无心审判。


去地方化是解决摊派非职责事务的根


让法官承担审判以外的事务并非个例,例如招商,稍微检索就能发现不少——

 

2016年9月19日,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招商项目,一个县煤化公司“循环用电站”举行奠基仪式,投资额逾1.2亿;

 

2015年3月,云南永善法院为帮助茂林镇冷米村脱贫致富,经该院牵线搭桥,一农业公司与该村签订了2000余亩农作物收购合同;

 

2012年7月13日上午,黑龙江绥化中院召开招商引资推进工作会,指出“全市法院干警要正确认识招商引资工作的重要性,并全力参与到此项工作当中……采取灵活多样的招商引资方式,掀起全市法院系统招商引资工作新高潮”。

 

法院不得不接受地方摊派任务的根源何在?

 

在组织结构上本来应当作为全国司法层级一部分、只是设在各地的法院,因为财政、人事等诸多方面都受制于地方权力,尽管不情愿,也不得不受制于地方。不仅接受摊派,在个别案件的审判中,会以地方利益为重,难免受到地方权力干预,有的甚至成为地方权力的角力场。

 

这就是倍受诟病的“司法地方化”现象。



两办的规定以及最高法的实施办法,明确对非审判实务说不——这体现了司法改革的重要内涵,是司法去地方化的一部分。

 

在司法改革过程中,破除“司法地方化”的顽疾,一直是顶层设计的重点。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四中全会,又进一步明确了“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任务。其目的,都是排除地方对法院的限制和干扰。目前,改革正在进行,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比如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推进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多办案、办好案成为审判工作的主旋律,比如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办理了聂树斌等重大案件,受到社会的广泛好评。


作为去司法去地方化的组成部分,《实施办法》是法院的“自我解压”,更是法院和法官明确自身司法属性,并准备予以坚持的一次具体宣告。这是司法去地方化的部分努力,脚踏实地地落实下去,也更需要地方政府层面的认可支持。


着眼于个体,各得其所、尽展其长,就是要让包括法官在内的全体社会人各尽其责、各成其功。在谈到人才工作时,习近平总书记曾经做出过“各得其所、尽展其长”的指示。

 

国家兴旺,必在法治;法治得失,必在司法。在法治之路上,中国的司法人争分夺秒,不容分散精力。

 

唯有不忘初心,心无旁骛,方能奋力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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