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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报告:聂树斌案等冤案“让正义蒙羞”,“教训深刻”|"全国首例代孕案"写进最高法报告,透漏了啥信号?

法学理论 2021-06-09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右)。图|新华

 韩永

《中国新闻周刊》记者|韩永
本文首发于《中国新闻周刊》新媒体平台


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3月12日上午在北京举行全体会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分别向大会作工作报告。

 

报告与高科技的结合,成为这次报告的一个突出特点。人大代表和记者均可扫码进入报告的电子版页面,最高法还用了VR、H5形式呈现。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意见建议办理和落实的情况,也可扫码进入电子页面。

 

除此之外,“两高”报告还有多个附件,以数据和图表的形式,呈现各级法院审结案件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等。

 

与去年两会相似,今年的”两高“报告,也提到了一些公众耳熟能详的大案要案。最高法的报告中提到令计划、苏荣等职务犯罪案,“红通”人员李华波案,徐翔等操纵证券市场案,快播公司传播淫秽物品案等;最高检的报告提到徐玉玉电信诈骗案、赵连生等暴力伤医案、快播公司传播淫秽物品案、e租宝案等。

 

2016年12月份被改判无罪的聂树斌案,被放在非常显要的位置,在各自的报告中占据了相当的篇幅。最高法的报告表示,对社会广泛关注的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案,由山东高院异地复查、公开听证,并由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提审,依法改判聂树斌无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报告时表示,对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的聂树斌案,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专案组深入调查,明确提出原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依法改判无罪的意见。

 

“两高”报告都提到了对冤假错案的反思。曹建明说,要“深刻反省检察环节自身把关不严的沉痛教训”;周强说,冤假错案的发生,“让正义蒙羞,教训十分深刻。”

 

为了防治冤假错案的发生,周强在报告中提到要“实行法官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设立法官惩戒委员会,强化错案追求责任”。他提到,目前全国法院产生入额法官11万名,其中85%以上的审判力量配置到办案一线。

 

最高检的报告提到,2016年,全国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督促撤案10661件;对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的,不批准逮捕132081人、不起诉26670人,其中因排除非法证据不批准逮捕560人、不起诉169人,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对妨碍辩护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监督有关机关纠正946件。

 

另外,两高的报告都提到了要解决司法腐败的“灯下黑”的问题。最高法的报告提出,2016年各级法院查处利用审判执行权违纪违法干警656人,其中移送司法机关86人,对769名履职不力的法院领导干部进行问责;最高检的报告提出,去年查处违纪违法检察人员474人,严肃追究121名领导干部失责失察责任。

 

两高报告列出的典型案例,是两高在过去一年的工作重点,同时又是公众关注的焦点。比如,两高的报告都提到了打击网络诈骗案,最高检的报告提到惩治校园暴力和伤医事件。

 

公众反映强烈的执行难,在最高法的报告中也被重点提及。报告说,2016年以来,各级法院向执行难全面宣战,共受理执行案件614.9万件,执结507.9万件,执行到位金额1.5万亿元,同比上升54%。

 

周强还对解决执行难提出了时间表,“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有业内人士认为,在相关的制度配套尚未到位的情况下,这一目标实现起来难度很大。★


"全国首例代孕案"写进最高法报告,透漏了啥信号?


  3月12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听取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的报告,听取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报告。其中,周强在报告中特别提到,上海法院审结全国首例代孕引发的监护权纠纷案,以“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明确监护权归属。


  在现行法律下,代孕属于非法行为,那么全国首例代孕引发的监护权纠纷案又是怎么回事?代孕生产的子女最终“判”给了谁?


  非法购买卵子  生下异卵双胞胎


  根据媒体报道,大概案情是:一对婚后未能生育的夫妇求子心切,想方设法找来卵子并“借腹”代孕生了一对龙凤胎。而一双儿女才满三岁,孩子的父亲却突然罹患疾病离世。而后,公婆和儿媳之间爆发了争夺孩子监护权的诉讼“大战”。一审法院把孩子“判”给了爷爷奶奶,而二审“改判”给了毫无血缘关系的“妈妈”。


  李鹃与林西均系再婚。李鹃患有不孕不育症,两人商定通过体外授精及代孕方式生育子女。其后,两人非法购买卵子,将林西的精子及购买的卵子委托医疗机构进行体外授精并形成受精卵;然后,非法委托他人代孕,前后共支出约80万元。


  2011年2月,异卵双胞胎小花和小军出生。李鹃通过非法手段办理了出生医学证明,登记的生父母分别为林西、李鹃,并据此办理户籍申报。


  天有不测风云。2014年2月7日,林西因重症胰腺炎突然入院,两天后抢救无效死亡。此后,两名小孩随李鹃共同生活。


  林西去世后,一场“抢娃大战”旋即上演。2015年12月29日,林西的父母也就是两个孩子的爷爷奶奶诉至法院,要求成为小花和小军的监护人,抚养两个小孩。他们的理由是,林西是两个孩子的生父,但李鹃与他们无亲生血缘关系,且未形成法律规定的拟制血亲关系。


  审理中,法院委托权威机构进行鉴定,依据现有资料和DNA分析结果,不排除林西父母与小花、小军之间存在祖孙亲缘关系,同时可以排除李鹃为小花、小军的生物学母亲。


  2015年7月29日,一审以李鹃与小花、小军之间欠缺法定的必备要件故未建立合法的收养关系,以及代孕行为本身不具合法性,李鹃与小花、小军不构成拟制血亲关系等为由,判决小花、小军由原告老高夫妇监护,李鹃将小花、小军交由两原告抚养。


  先判给爷爷奶奶  又改判给“妈妈”


  一审判决后,李鹃不服,向上海一中法院提起了上诉。李鹃当庭称:“如果获得孩子的监护权,我将以自己的能力抚养,并同意法院将两名孩子继承所得的财产冻结,等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之后再给孩子。”李鹃还表示,如其取得两名孩子的监护权,会同意公公婆婆探望孩子。


  但这一番表态并不为老高夫妇所接受,他们始终坚持要求取得两个孩子的监护权。


  上海一中法院审理后认为,小花、小军是李鹃与林西结婚后,由林西与其他女性以代孕方式生育的子女,属于缔结婚姻关系后夫妻一方的非婚生子女。两名孩子出生后,一直随林西、李鹃夫妇共同生活近三年之久,林西去世后又随李鹃共同生活达两年,李鹃与小花、小军已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其权利义务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而作为祖父母的老高夫妇,监护顺序在李鹃之后,故其提起监护权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同时,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考虑,由李鹃取得监护权亦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故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老高夫妇的原审诉讼请求。


  男子与代孕者未结婚  故子女实为非婚生子女


  本案合议庭审判长兼主审法官侯卫清表示,代孕所生子女的亲子关系认定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关系到代孕目的的实现、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代孕所生子女的权益保护等,更需考虑到公众基于传统的伦理观念、文化背景等的接受程度。目前,我国法律对此缺乏相关规定,理论上主要有血缘说、分娩说、契约说(或称人工生殖目的说)、子女利益最佳说之四种学说。


  我们认为,“分娩说”符合传统民法中“分娩者为母”的认定原则,亦与其他两种人工生殖方式中的亲子关系认定标准相同,且符合我国传统的伦理原则及价值观念。


  另外,“分娩者为母”的认定原则亦与我国目前对代孕行为的禁止立场相一致。由此认定,本案中作为代孕所生子女,其法律上的亲生母亲应根据“分娩者为母”原则认定为代孕者;法律上的生父则为具有血缘关系的林西。由于林西与代孕者之间不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故所生子女当属非婚生子女。


  现实“妈妈”相当于继母  她来监护有利于孩子成长


  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子女范围不应仅限于婚生子女,亦应包括非婚生子女。而《婚姻法》在区分直系姻亲和拟制血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时,是以是否存在抚养教育的事实作为衡量标准的,至于子女的出生时间在缔结婚姻之前还是之后,并非认定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实质要件。五年来李鹃已完全将两名孩子视为自己的子女,并履行了作为一名母亲对孩子的抚养、保护、教育、照顾等诸项义务,故应认定双方之间已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这一拟制血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一旦形成,并不因夫妻中生父母一方的死亡而解除,故林西的死亡并不能使李鹃与两名孩子之间已存在的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自然终止。


  3月12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听取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的报告,听取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报告。其中,周强在报告中特别提到,上海法院审结全国首例代孕引发的监护权纠纷案,以“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明确监护权归属。


  在现行法律下,代孕属于非法行为,那么全国首例代孕引发的监护权纠纷案又是怎么回事?代孕生产的子女最终“判”给了谁?


  非法购买卵子  生下异卵双胞胎


  根据媒体报道,大概案情是:一对婚后未能生育的夫妇求子心切,想方设法找来卵子并“借腹”代孕生了一对龙凤胎。而一双儿女才满三岁,孩子的父亲却突然罹患疾病离世。而后,公婆和儿媳之间爆发了争夺孩子监护权的诉讼“大战”。一审法院把孩子“判”给了爷爷奶奶,而二审“改判”给了毫无血缘关系的“妈妈”。


  李鹃与林西均系再婚。李鹃患有不孕不育症,两人商定通过体外授精及代孕方式生育子女。其后,两人非法购买卵子,将林西的精子及购买的卵子委托医疗机构进行体外授精并形成受精卵;然后,非法委托他人代孕,前后共支出约80万元。


  2011年2月,异卵双胞胎小花和小军出生。李鹃通过非法手段办理了出生医学证明,登记的生父母分别为林西、李鹃,并据此办理户籍申报。


  天有不测风云。2014年2月7日,林西因重症胰腺炎突然入院,两天后抢救无效死亡。此后,两名小孩随李鹃共同生活。


  林西去世后,一场“抢娃大战”旋即上演。2015年12月29日,林西的父母也就是两个孩子的爷爷奶奶诉至法院,要求成为小花和小军的监护人,抚养两个小孩。他们的理由是,林西是两个孩子的生父,但李鹃与他们无亲生血缘关系,且未形成法律规定的拟制血亲关系。


  审理中,法院委托权威机构进行鉴定,依据现有资料和DNA分析结果,不排除林西父母与小花、小军之间存在祖孙亲缘关系,同时可以排除李鹃为小花、小军的生物学母亲。


  2015年7月29日,一审以李鹃与小花、小军之间欠缺法定的必备要件故未建立合法的收养关系,以及代孕行为本身不具合法性,李鹃与小花、小军不构成拟制血亲关系等为由,判决小花、小军由原告老高夫妇监护,李鹃将小花、小军交由两原告抚养。


  先判给爷爷奶奶  又改判给“妈妈”


  一审判决后,李鹃不服,向上海一中法院提起了上诉。李鹃当庭称:“如果获得孩子的监护权,我将以自己的能力抚养,并同意法院将两名孩子继承所得的财产冻结,等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之后再给孩子。”李鹃还表示,如其取得两名孩子的监护权,会同意公公婆婆探望孩子。


  但这一番表态并不为老高夫妇所接受,他们始终坚持要求取得两个孩子的监护权。


  上海一中法院审理后认为,小花、小军是李鹃与林西结婚后,由林西与其他女性以代孕方式生育的子女,属于缔结婚姻关系后夫妻一方的非婚生子女。两名孩子出生后,一直随林西、李鹃夫妇共同生活近三年之久,林西去世后又随李鹃共同生活达两年,李鹃与小花、小军已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其权利义务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而作为祖父母的老高夫妇,监护顺序在李鹃之后,故其提起监护权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同时,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考虑,由李鹃取得监护权亦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故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老高夫妇的原审诉讼请求。


  男子与代孕者未结婚  故子女实为非婚生子女


  本案合议庭审判长兼主审法官侯卫清表示,代孕所生子女的亲子关系认定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关系到代孕目的的实现、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代孕所生子女的权益保护等,更需考虑到公众基于传统的伦理观念、文化背景等的接受程度。目前,我国法律对此缺乏相关规定,理论上主要有血缘说、分娩说、契约说(或称人工生殖目的说)、子女利益最佳说之四种学说。


  我们认为,“分娩说”符合传统民法中“分娩者为母”的认定原则,亦与其他两种人工生殖方式中的亲子关系认定标准相同,且符合我国传统的伦理原则及价值观念。


  另外,“分娩者为母”的认定原则亦与我国目前对代孕行为的禁止立场相一致。由此认定,本案中作为代孕所生子女,其法律上的亲生母亲应根据“分娩者为母”原则认定为代孕者;法律上的生父则为具有血缘关系的林西。由于林西与代孕者之间不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故所生子女当属非婚生子女。


  现实“妈妈”相当于继母  她来监护有利于孩子成长


  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子女范围不应仅限于婚生子女,亦应包括非婚生子女。而《婚姻法》在区分直系姻亲和拟制血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时,是以是否存在抚养教育的事实作为衡量标准的,至于子女的出生时间在缔结婚姻之前还是之后,并非认定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实质要件。五年来李鹃已完全将两名孩子视为自己的子女,并履行了作为一名母亲对孩子的抚养、保护、教育、照顾等诸项义务,故应认定双方之间已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这一拟制血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一旦形成,并不因夫妻中生父母一方的死亡而解除,故林西的死亡并不能使李鹃与两名孩子之间已存在的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自然终止。


  无论对非法代孕行为如何否定与谴责,代孕所生子女当属无辜,其合法权益理应得到法律保护。因此,不管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是自然生育子女抑或是以人工生殖方式包括代孕方式所生子女,均应给予一体同等保护。根据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从双方的监护能力、孩子对生活环境及情感的需求、家庭结构完整性对孩子的影响等各方面考虑,监护权归李鹃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据此认定,小花、小军的监护权应归于李鹃。


法苑茶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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