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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越千年的“林冲” 心态与命运|个人公众号不需要申请行政许可

2017-06-06 烟语法萌 法治智库

 穿越千年的“林冲” 心态与命运


 一个文字作品,乃至一部名著,人物、故事可以虚构,但人性表达、故事内涵必须真实真性,才能让读者感同身受,引发共鸣,流传于世。名著《水浒传》里面的人物、故事,很多人都熟读成诵。108条好汉,尽管描写用墨不一,出身各异,性格不同,但都合情合理,其中的人生轨迹与性格命运,穿越数千年,至今尤有借鉴意义。林冲就是被完整叙述能力、性格与命运关系的一位。千百年来,无数个类似“林冲”们复述着类似的命运之旅。



(一)


  林冲出场描写:跟妻子到岳庙烧香,林冲看鲁智深舞禅杖时,妻子被恶人调戏。林冲好歹也是军官,而且武艺高强,冲过去揪住恶人。书中写到:“当时林冲扳将过来,却认得是本管高衙内,先自行手软了。”“本管”就是自己顶头上司。“手软”是心怯的表现。鲁智深带了多人来帮他厮打时,林冲反劝鲁智深,“自古道:不怕官,只怕管。……权且让他一次。”


  相类似的境况,现实生活中,单位职场内,比比皆是。能否侵占自己权益的,往往都是顶头上司。明知道自己的利益受损,大多数人选择了默认,林冲的这句“不怕官,只怕管”,自我安慰了亿万民众。


  树欲静而风不止。恶人不会良心发现,只会得寸进尺,忍让者一退再退,想苟安者不得苟安。


  妻子受辱后,高衙内指使陆谦,把林妻骗出图谋奸污,林冲赶到救出妻子,但又忍了;一计不成,高衙内与高俅合谋,骗林冲带刀入白虎堂,诬陷定罪发配沧州,军官沦成囚犯,林冲不仅忍了,还退了一大步,给妻子写休书,将妻子让与高衙内,主动向恶人示好。示好也没让恶人止步,高衙内指使押解差人途中结果林冲,野猪林里,鲁智深救下林冲,林冲再忍,放了差人,继续甘为发配;沧州城外,一场大雪意外救了林冲,山神庙里听到陆谦火烧草场、杀己领赏的自述,才醒悟已别无退路,怒杀奸贼,投奔梁山。


  八十万禁军教头,林冲武功能力,绝不是等闲之辈。火并王伦、梁山征伐、打破围剿、诏安征辽、远征方腊,屡建奇功,梁山排名第六。打下方腊之后,林冲生命也走到了尽头,“风瘫,又不能痊,就留在六和寺中,教武松看视,后半载而亡”。




(二)


  打完方腊,梁山好汉所剩无几,难逃朝廷的瓦解驯化。林冲再入朝廷,还是要受老仇人高俅一伙的领导,出体制一番搏杀后,又回到老路,何不来郁闷?抑郁何不“风瘫”?


    朝廷灰暗,林冲这样空有一身本事,无害人之心,又无权贵庇荫,只求苟安,但如果被奸臣盯上,还在官场混,注定下场悲惨。试想一下,如果林冲当初一忍再忍中,有一次奋起反击,惩治恶人,或离开体制,闯荡江湖,或许少些安逸,但起码快意恩仇,尽挥才能,何至于郁闷“风瘫”。


    不知林冲临终独守杭州“六和寺”,回顾一生,是否为自己一生的忍辱负重,求安不得安,惆怅不已?




(三)


  历史都是可以重复的,事情的发展往往都是类似的。时光过了千年,我们身边“林冲”这样的人,还是随处可见:只要不公与欺凌,不降临到自己头上,他绝不会反抗,也绝不会出声。别人受到的不公,与他无关。即使不公哪天降临到他的头上,内心无比抑郁,表面也毫不显露,生怕叫领导看见,以后穿小鞋。结果那,境况是否改善,只能寄托于别人的良心发现了。最终或临退休,怨意悔意满腹,抑郁者也不在少数。


  如果“林冲”这样的人,遍及社会,就会出现:不公的事情或规则面前,大家都选择沉默与屈服,或期望别人去抗争改变,自己能避就避,结果是不公的待遇和潜规则随处可见。表面和气之下,大家谁也不讲求秩序和规则,只求利己,只求自保,不管他人。到头来,不公或欺凌最终轮到自己头上,无法忍受时,才发现身边已无人相助,身单力薄,怨天怨地,只能大喊世道不公。


  美国波士顿的犹太人纪念碑上,刻着德国新教神父马丁这样一段话:


  当初,德国的纳粹希特勒,在德国的国内追杀共产主义者的时候,我就在想,我不是共产主义者,此事与我无关,所以,我不说话。


   后来,纳粹们又开始追杀犹太人,我想,我不是犹太人,与我无关,我不说话。


  再接下来,他们又开始追杀工会会员,我想,我不是工会会员,所以,与我无关,我还是不说话。


  再接下来,他们又追杀天主教徒,那我是新教教徒,所以,我觉得与我无关,我继续不说话。


  那么最后,纳粹们带着刀冲着我们来了,我才发现,已经没有人帮我们说话了。




结束语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对别人做的,未来某日会还给自己。在抱怨自己跟“林冲”一样受到恶吏欺凌,待遇不公时,是不是该反思一下:


      起初受到不公和欺凌时,是不是该奋起反击?


      看见别人受到不公和欺凌的时候,我们是否只是旁观者?


      别人受到的不公和欺凌,我们是否还是襄理者?

    



    感谢您阅读“烟语法萌”


个人公众号不需要申请行政许可

2017年6月1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新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简称《规定》)开始施行。该《规定》号称“史上最严互联网新闻管理”。《规定》内容自从征求意见以来,一直有人解读为:个人创设的微信公众号需要经过许可申请才能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甚至有人专门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称其违法了《宪法》等上位法,剥夺了公民的言论自由。笔者专门研究了该《规定》条文,做一下个人解读。



  一、解读《规定》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规定》第五条规定:“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前款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


  第六条规定:“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用户开设公众账号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审核其账号信息、服务资质、服务范围等信息,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类备案。”


  由此可见,《规定》调整范围仅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法人。法人,是相对于自然人而言。《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公民开设的微信公众号,只需要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法人审核公民身份信息,报省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类备案,不需要自己申请许可。




  二、《规定》对个人开设的微信公众号有哪些约束


  个人微信公众号实质上是借助腾讯微信平台发布、传播各种新闻信息和评论。《规定》对于腾讯类型的法人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为名,要求这类法人必须遵守新闻许可制。


  《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服务,应当与在其平台上注册的用户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对用户开设公众账号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审核其账号信息、服务资质、服务范围等信息,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类备案。”


  开设微信公众号的个人在《规定》中,被称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平台上“注册的用户”。


  《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根据以上规定,个人开设的微信公众号,应当服从互联网信息平台提供者的内容审核管理,遵守与微信平台签订的《注册的用户协议》约束,双方应该是民事合同关系。当然,个人发布的信息和评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规定,否则也要承担行政责任,甚至更重的责任。



  三、公民的言论自由依法应予保障


  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的自由。”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个人开设的微信公众号,发表评论、转发新闻是公民言论自由的一种体现。《规定》作为一行政规章,当然不会违背《宪法》这一明确规定。至于某些公众号带有盈利性的广告插播,应受《广告法》的调整约束。


  言论自由绝不是无止境的自由,什么都可以评论,必须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尤其是公众号,粉丝众多,影响巨大。个人运营者必须具备高度的注意义务或谨慎义务,不得以自己发表言论,损害他人的权利,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这一言论自由底线。


  例如,有些公众号主,随意转发别人写的文章、新闻,实际上就是侵犯了别人的著作权,要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肆意发布未经证实的新闻、信息,则可能要承担危害公共安全的行政责任;发布未经证实的事实,有损别人的名誉的,要承担民事责任,严重的要承担诽谤等刑事责任。


  对于出于维护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提出监督、批评性意见的,肯定不构成诽谤。(《人民日报》观点)。(下图文章)





  结束语


  网络媒体时代,言论确实自由了,但也不可避免的存有良莠不齐的情况,什么造谣传谣、过激言语,甚至违法反动言论,泥沙俱下。《规定》的出台,就是严格了互联网信息平台提供者入门条件和管理责任,明确了注册用户的传播内容及法律责任,但绝不是某些人解读的,个人微信公众号需要许可申请才能继续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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