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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谦:以正确的公诉理念迎接挑战

2017-06-11 国家公诉 法治智库
前言:

《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的刑事公诉》一文首发于《法学研究》2017年第3期。由于篇幅原因,公诉君将分为三个部分陆续推送,以飨读者,敬请关注。

中国法治研究院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法律的有效施行依靠人,而人的行为方式靠理念。正确的理念是法律良好运行之基础。没有正确的理念,好的法律也会被曲意执行,而在正确的理念下,可以完善矫正法律的不足,可以充分彰显法律的内在精神与价值。“理念,不只是口号,需要变成自己内心深处的真实想法才有用”。崇尚维护法治、尊重保障人权、理性平和司法、加强监督制约是建设法治国家不可或缺的基本理念,关系到各项公诉制度改革能否正确实施,以及全面依法治国能否顺利实现。因此,公诉理念是检察官首先应该关注和树立的。






崇尚维护法治









党的十八大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决定”提出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明确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治国理政中的地位。法治与人治,就像民主与专制一样,是相反的两个概念。马克思曾深刻指出,在民主的国家,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国王就是法律。法治是现代国家能够长治久安、不断发展的内在需求和前提条件。在我国当前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社会结构转型升级、人民需求期待不断提高的情况下,法治是必然的选择和基本的保障。中国有着漫长的封建社会,法治传统薄弱,人治观念深厚,在新中国初步奠定了法治基础后,又遭受了十年动乱的严重破坏,法治发展历程充满艰辛。直至宪法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治国基本方略,法治才逐步成为社会共识。因此,我国法治理念的树立与维护仍任重道远。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司法改革进程中,诸多改革制度都与公诉工作密不可分。检察官要积极关注、支持和参与改革,在充分遵循司法规律的基础上,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公诉职责,推进公诉制度改革。要坚持证据裁判和证明标准,办理案件要证据先行,内心怀疑不能取代证据证明,达不到证明标准的要敢于不诉,摒弃“疑罪从轻”的做法。要坚持程序公正与人权保障,坚决排除非法证据,监督、引导侦查活动规范运行。检察官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内,科学、规范地用好起诉裁量权,杜绝权力滥用。要以法治思维来解决改革中涌现的难题。




比如,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中,对能否因认罪认罚而降低证明标准的疑问,只要坚持证据裁判和证明标准的法治思维,就不难得出答案;而对认罪认罚后的“从宽”是否可在法定刑幅度之下“从宽”的困惑,只要坚持罪刑法定、程序法定的法治思维,就可得到合理解决。一系列司法改革中的新问题,都需要运用法治思维来解决。







尊重保障人权









尊重保障人权是现代刑事司法的核心理念。人权的历史并不久远,两次世界大战带来的战争灾难引起了人们对人权的关注和重视。英国的米尔恩指出,人权是维护人类赖以存在的、普遍的,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在内的最低限度的权利。在我国,人权概念从最初的避于提及到被正式认可,再到如今被确立为宪法原则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任务,走过了一条艰辛但平稳发展的道路。之所以刑事司法领域要更加关注尊重保障人权,是因为以国家暴力为后盾的刑事司法更容易侵犯人权。在强大的国家追诉之下,个人的自我防卫能力很薄弱,也因此很容易产生冤假错案。我国自2012年以来纠正的重大冤假错案就有几十起,这些冤错案件中绝大多数都存在刑讯逼供的问题,如聂树斌案、于英生案、陈满案等。如果公诉环节检察官有牢固的人权保障意识,也许很多错案就能够被及早阻止。


检察官在履行公诉职责时,要时刻牢记客观公正的立场、法律守护人的职责,将尊重保障人权视为自己的神圣使命。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重要保证,也是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检察官要注重监督诉讼活动中违反正当程序的行为。除了防止刑讯逼供等人权保障的基本要求外,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认罪认罚从宽、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等制度安排保障被告人快速接受审判,减少讼累,也体现了对人权的保障。以宽容、谦抑为导向的刑事司法改革容易使人忽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保障,因此,检察官要更加关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充分行使,强化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将人权保障向纵深化、细微处延伸。




理性平和司法









理性、平和是一种司法境界。理性,是指正常思维下理智、客观、符合逻辑的思维活动;平和,乃不偏激、平正谐和、调和之意。检察官必须保持理性、平和,否则将难以履行实现司法公平正义的职责。


客观公正是刑事公诉的基本要求,理性平和是实现客观公正的保障。只有理性、平和的司法观才有助于公诉人排除干扰、坚持客观公正的立场。若公诉人持“狂热追诉”的非理性、不平和心态,在这种情绪下,将对侵犯人权、破坏程序不以为然,甚至对无罪证据视而不见,很难想象在此种情况下可以实现司法公正。


价值衡平是刑事公诉的价值基础,理性平和又是价值衡平的前提。刑事公诉对诉讼价值的追求是多元的,要将实体正义、程序正义、诉讼效率、诉讼效果同时兼顾,不能偏废。要实现价值衡平,需要理性平和的司法理念支撑。如速裁程序中,保持理性就能避免只顾“摆平”效率、不顾正义而降低证明标准;刑事和解时,保持理性就能避免只顾效果、一味迁就当事人双方要求而罔顾法律底线;面对真实但由刑讯取得的供述时,保持平和的心态,才能在实体真实与程序正义之间不受冲动追诉的驱使,坚持排除非法证据。


宽容谦抑是刑事公诉的发展方向,理性平和是宽容谦抑的实现路径。在刑事司法改革中,要做到准确适用审理程序、准确进行“从宽”处理,在公诉环节就要做到对公诉裁量权的准确把握与科学运用,包括对相对不起诉的运用、对量刑建议的提出、对程序分流的把握等。要做到科学运用公诉裁量权,就需要以理性平和的司法理念为指导,对权力行使进行内在约束和自我克制。


 “平和的司法境界,离不开司法思维方式的养成”。检察官要注重培养缜密的逻辑思维、冷静客观的处事态度、完善健康的人格,加强对自身情感因素和消极情绪的控制。检察官在准确理性地适用法律的同时,又不能机械司法、简单办案,还要注重体会社会冷暖、人情世故,结合实际,为社会输出公平正义。




加强监督制约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权力不论大小,只要不受制约和监督,都可能被滥用”。依法治国的核心,是加强对公权力的监督制约和对私权利的有效保障。检察机关从创制之初就肩负着监督侦查和制约审判的职责,我国检察机关是宪法确立的法律监督机关,在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方面更是责无旁贷。刑事公诉处在连接侦查和审判的特殊位置,发挥着无可替代的双重控制作用。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一方面,刑事公诉要在传统的监督制约侦查、审判上予以加强;另一方面,也要在自身接受监督制约上予以加强。


在刑事司法改革顺利进行的过程中,不仅不能降低监督制约的力度,反而只有加强监督制约才能保障改革目标的圆满实现。如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和程序选择的自愿性是制度运行的基础,没有公诉人的监督容易产生违背意愿的妥协;“从宽”是对认罪认罚者的司法宽容,如果缺少监督,“从宽”也容易产生不依法、不平衡的问题;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等可以采用独任审判,缺少监督则容易滋生司法腐败;刑事和解如果离开了监督,可能产生花钱买刑、漫天要价等弊端,从而消解刑事和解制度的生命力。因此,刑事公诉监督制约的范围与程度应与司法改革需求相匹配,进行合理的延伸和加强。


刑事公诉同样应该接受监督制约。“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刑事公诉权也不例外,刑事公诉应当主动接受来自各个方面的监督制约。随着司法改革对公诉裁量权的不断扩大,公诉人更要增强接受监督制约的理念。如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应当接受公安机关、被害人、被不起诉人以复议、复核、申诉等形式进行的监督制约;法院是否支持公诉请求和采纳量刑建议则是对起诉权的制约;在以“协商”为基础的各项改革中,公诉人应加强与律师的沟通,并充分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高度重视律师的意见,学会以辩护思维审视自身工作中的不足。此外,公诉人还要以开放的心态,主动接受人大政协、新闻舆论以及上级检察院的监督制约。


作者 | 孙谦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检察官

编辑 | 叶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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