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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华:刑事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根据2012刑诉法修订)|【浅析】我国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现状分析

2017-06-14 法治智库

公众号“司法茶语”[编者按]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部分法院开展《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试点工作,师爷所在法院正好中彩。1996年刑诉法第一次修订后,我们这一代作为法官,接受一次洗礼!当时工作中亟需一套新的程序规则,所以在时任刑一庭副庭长沈行恺主持下,师爷与同门薛振、何仁利两位共同研讨、梳理,由我执笔,编写了这一规程,供全院刑事法官使用。后来又被高院刑庭拿去作范本,故而,现在上海地区所使用庭审规程的母本源出于此!2012年刑诉法修正,师爷对其中内容再次作了修改。同时,2012年参加了最高法院刑三庭组织的《刑事审判方法》一书的撰写工作,又恰恰是刑事一审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两章,书印成后,即告洛阳纸贵。所以今天刊出此稿,想看看与最高院将要实施的刑事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有多少差距,以便进一步修改……哈哈!



刑事一审开庭审理程序规则(修订稿)

 

为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确保公正与效率,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程序规则。

 

        第一部分、对公诉案件是否决定开庭的审查

《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条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决定审判前,应认真审查是否符合法定的开庭审判条件;以决定是否审判,进入审理阶段。

 (审查的内容和方法,非审判程序范围,略。但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即庭前会议。同时,应注意若有附带民事诉讼的,主审法官或书记员可就提供符合要求的诉状、完整的身份资料以及证明主张等证据材料进行诉前指导,以保证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部分、开庭审理

一、开庭审理

1、书记员根据发出的出庭通知书及传票查明公诉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单位犯罪的应为诉讼代表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及翻译人员等是否到庭。

(经通知、传唤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未准时到庭,不影响开庭审判的,书记员应检查法庭审判区内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标牌是否相符,还应将诉讼代表人位置于审判台前左侧;并将公诉人、被告人(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报告审判长,审判长可以决定开庭。)

2、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旁听人员坐好,马上就要开庭了。

值庭法警人庭。

为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一)未经许可,不得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四)不得发言、提问。

(五)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调到震荡位置、无声状态或关闭。

(六)对法庭审判活动有意见;可以在闲庭后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

(七)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或者司法拘留。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开庭宣告

1、除被告人(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以外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及翻译人员入庭。

书记员: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反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诉讼代理人入庭;请鉴定人、翻译人员入庭。

2、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入庭。

3、审判人员入庭。

书记员:全体起立。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人庭。

书记员:坐下。

4、报告出庭人员情况。

书记员站立报告: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已全部到庭。被告人在候审室,证人在证人室等候通知。审判长示意书记员入座)

以上除公诉人、辩护人外,其余视具体出庭情况报告)

5、宣布开庭。

审判长:传被告人XX到庭。(击法槌)现在开庭。

a、核对被告人身份情况。

被告人,你的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出生地不明的,可查明籍贯)文化程度?职业?住址?[单位犯罪的,审判长传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及被告人(直接负责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到庭;宣布开庭之后;应核对单位的名称?住所地?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原本是单位犯罪,但公诉机关起诉单位为被告,起诉的只是单位犯罪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甚至只按自然人犯罪对有关被告人提起公诉,对此,在开庭审判前或开庭审判时,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3条之规定,建议公诉机关补充起诉,如公诉机关不接受法庭意见;或被告单位被注销、宣布破产;但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负刑事责任的应继续审理,审理中诉讼权利及义务同被告人)。

被告人:略。

审判长:被告人XX,你以前是否受过法律处分?

被告人:没有(如有,应问清法律处分的种类,时间)。

审判长:被告人X X;你什么时候被X X X X?(问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

b、询问被告人诉状收到时间。

审判长:被告人XX,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X分院起诉书副本,你收到没有?

被告人:收到了。

审判长:你是在什么时候收到的?

被告人: XXXX年XX月XX日。

审判长:被告人XX;附带民事诉讼诉状副本,你收到没有?

被告人:收到了。

审判长:你是在什么时候收到的?

被告人: XXXX年XX月XX日

(附带民事诉讼的,还应查明被告人之外的其他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的具体身份情况,与被告人关系以及何时收到民事诉讼副本的。)

c、查明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被害人的身份。

审判长:被害人,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附带民事诉讼的,应查明原告人的身份)

被害人:

d、宣布公诉机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案由、是否公开审判及理由。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0条的规定,上海市第X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对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X分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案由)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被告人××(姓名或名称)赔偿经济损失一案(因刑事部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因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应当庭说明不公开审理的理由)依法一并(不)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e、宣布合议庭成员和其他出庭人员名单。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庭由审判员××、××、××(代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应分别注明)组成合议庭,由××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担任记录。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X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今天出庭的还有被告人XX及其家属为其委托(或本院通过上海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定)的辩护人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供他身份担任辩护人则需宣布其身份事项;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也不要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辩护人的,应予宣布);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XX及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代理人XX;被害人XX及被害人(近亲属)的诉讼代理人XX、鉴定人、翻译人员XX(一般适用外国籍人、少数民族、聋哑人等,以下略)。

f、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及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第31条、第185条、第192条、第193条规定,当事人(被害人、被告人、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其他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法庭审理过程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l、可以申请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的陈述。

审判长:以上诉讼权利,是否听清楚了?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等:

注意:

1、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逐一询问。

2、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不知回避之含义时,审判长应以通俗明确的语言告之,即:如你认为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的,可以提出理由要求更换。老幼不知含义时,审判长应进一步说明,使之听懂。

3、对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提出申请回避,应休庭报请院长决定,院长回避由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对检察人员回避,应通知指派该检察人员出庭的人民检察院,由其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4、依照刑诉法第29条规定提出回避申请的,审判长应要求申请人提出证明材料。

5、对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在恢复庭审前可申请复议一次;被驳回申请的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亦可当庭申请复议一次;申请复议,合议庭应宣布休庭,待作出复议决定后;决定是否继续法庭审理。同意或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及申请复议的决定,由审判长宣布,并说明理由。必要时,也可以由院长到庭宣布。

6、不属刑诉法第28条、第29条规定法定情形的;由审判长当庭驳回并不得复议,继续法庭审理。

7、对共同犯罪案件;法庭进行以上审理程序,应将各被告人同时传唤到庭;并逐一问明是否听清或听懂。)

审判长:鉴定人、翻译人员退庭;在候审室等候通知。


三、法庭调查

1、宣布进入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2、当庭陈述。

审判长:现在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审判长:由公诉人(仅适用国家和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公诉机关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或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法定代理人或诉讼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诉状(刑事部分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情况不公开审理,该诉状可在刑事部分调查结束后再宣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法定代理人):宣读诉状的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

审判长: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可予补充。

审判长:被告人;你对宣读的起诉书及附带民事诉状是否听清楚了?

a、被告人、被害人进行陈述(刑事部分法庭调查)。

审判长:被告人,你可以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进行陈述(多笔事实、多项罪名的;可由审判长宣布现在对指控的某项罪名中的某节犯罪事实进行调查,然后由当事人就此进行陈述;当事人此时陈述,主要应表明是否同意公诉机关的指控。若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当事人对起诉书指控的无异优应进入讯问、发问阶段。审判长可直接可引导控、辩双方简要讯问、发问;两名以上被告人,以下当庭陈述应分别进行。)

被告人:

审判长:被害人XX,你可以就公诉人指控的此节本章分行陈述。

(被害人未到庭的,其诉讼代理人不必向法庭作陈述)。

被害人:……

b、法庭讯问和发问。

审判长:公诉人就此节指控事实讯问被告人。

(对于共同犯罪案件的被告人,应当分别进行讯问。)

公诉人:……

被告人:……

(对公诉人讯问;审判人员应仔细倾听;对被告人回答,要在认真听取的同时进行分析,以了解被告人是否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行为;在关键问题、情节上,被告人是否承认或主动交代;公诉人就有关需查清的事实有无讯问,有没有问清或被告人故意没有回答的问题,等等。对公诉人讯问,审判人员一般不宜中途插问、打断。)

审判长:被害人(诉讼代理人),是否需要就公诉人讯问的情况对被告人作补充发问?

(如表示需要,则让其发问,这对进一步查明指控的事实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应鼓励和认真听取。)

被害人:

审判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法定代理人或诉讼代理人)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事实是否需要对被告人发问?

原告人:……

审判长:被告人的辩护人(法定代理人或诉讼代理人)是否需要就此节指控事实向被告人发问?

(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陈述有遗漏的,可以要求补充陈述;公诉人、辩护人经审判长许可,也可向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问;控、辩一方对另一方发问内容、方式提出异议,审判长应根据实际情况,表示支持或驳回;审判长有权制止与本案无关或不当的讯问和发问。)

审判长(审判员):

(视情况分别向被告人、被害人讯问或发问;注意使用简明、规范、中性和通俗的语言;清楚、明确地讯问,不能带有明显倾向性,控辩双方已讯问清楚的,主审法官或审判长不应再讯问;共同犯罪案件中,合议庭认为必要,可传唤共同被告人同时到庭对质。)

(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要求指定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分别情形作出以下处理:

(一)被告人是成年人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可由被告人引亏辩护。

(二)被告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准许。1、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2、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3、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辩护人依照有关规定当庭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准许;若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宣布延期审理。由被告人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为其另行指定辩护律师。)

审判长:当庭陈述结束;公诉人就指控的事实向法庭举证。

法庭举证

例1、审判长、公诉人向被害人XX发问。

(公诉人未向被害人发问,审判长可在举证阶段让控、辩双方对被害人陈述发表意见。)审判长: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可以就刚才被害人陈述发表意见。

(辩护人经审判长同意,可以向被害人发)司)。

审判长:公诉人举证。

例2、以下一般适用于书(物)证举证。

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现在出示书(物证),交被害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辨认。

[说明证物名称及起获地、起获单位以及拟证明的事实;对书(物)证复

制件说明原始证据现在何处等,对书(物)证复制件应当有二人以上书面说明其制作时间、方法及出处

审判长:值庭法警将上述物(书)证交被告人、被害人辨认,并交被告人的辩护人查阅,然后递交法庭验看。

审判长:(逐一发问)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被害人对此证据可以发表意见。

审判长:公诉人就此证据发表意见或讯问被告人。

审判长:被害人、辩护人是否需要就此证据发表意见或向被告人发问?

审判长:[可由控、辩双方对物(书)证进行辩证]

审判长:值庭法警将此证据移交书记员。

审判长:(视情认证人

例3、以下一般适用于书面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被害人书面陈述及证人证言的举证。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

(要求出示的证据,应向审判长说明拟证明的事实,若审判长认为,与案件无关或明显重复、不必要的证据;可不予准许;当庭出示的证据、宣读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等;审判长要求公诉人说明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在侦查阶段是否可告知当事人,在出示、宣读后,应即将原件移交法庭;对于确实无法当庭移交的,审判长应要求在休庭三日内移交,前述均适用于诉讼参与的各方;对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播放未到庭证人伪证言,若该证人提供过不同的证言,法庭应要求控方将该证人全部证言在休庭后三日内移交,若发现与庭审调查认定的案件事实有重大出入的;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决定恢复法庭调查。)

审判长:被害人XX(诉讼代理人)可对公诉人举证的证据发表意见。

审判长:被告人(法定代理人,下略)可对此发表意见。

审判长:辩护人可对公诉人举证的证据发表意见。

(当事人或辩护人提出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根据法律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审判长可要求公诉人就此发表意见。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未成年人;2、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为极为不便的;3、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4、有其他原因的,(例如贩毒案中的特情及公安缉毒人员);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不出庭作证。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需要继续举证?

例4、适用于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

公诉人:下面由证人XX出庭;就XX一节事实向法庭作证。

审判长:传证人XX到庭。(示证方应说明证人与待证事实的关系)

(值勤法警将证人传唤到庭)

审判长(审判员):证人,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与本案什么关系?

证人:

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6条的规定,证人应当如实地提供证言,如有意提供伪证或隐匿罪矿;则要负法律责任。证人,你是否听清楚了?

审判长:值庭法警将如实作证的保证书交证人阅看并签名。

审判长:公诉人向证人XX发问。

公诉人:

审判长:被告人对刚才证人向法庭提供的证言有无意见?被害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可向证人发问。审判长(审判员)认为仍有问题没有质证清楚的,必要时,可对证人询问。

审判长:(控辩双方及当事人质证完毕后)证人XX;退庭后你要问看庭审记录中你作证的部分,如记载有遗漏或差错,可以要求补正。证人xx退庭。

审判长:(组织控辩双方对证人当庭所作的证言展开辩证)。

公诉人:下面由鉴定人XX出庭(应说明拟证明的事实)。

审判长:传鉴定人XX出庭。

审判长(审判员):鉴定人,你的姓名、单位、职务?与本案什么关系?

鉴定人:

审判长(审判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鉴定人应当如实提供鉴定意见;如作虚假鉴定或稳匿罪证将要负法律责任,你是否听清楚了?

鉴定人:

审判长(审判员):值庭法警将如实说明鉴定结论的保证书交鉴定人签阅。

审判长:公诉人对鉴定人XX发问。

公诉人:……,公诉人询问暂时到此。

审判长:被害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是否需要向鉴定人发问?(分别进行)

(组织控、辩双方对鉴定人交叉、循环发问,审判人员认为必要的,可对鉴定人询问。)

审判长(审判员):视情可向鉴定人询问。

(出庭的证人、鉴定人由申请出庭的一方首先发问,但担、辩双方发问证人、鉴定人须征得审判长许可,询问应遵循有关规则;对于多个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应分别出庭,以免相互影响;证人证言之间有矛盾,审判人员可要求有关证人再次出庭作证,说明有关问题;一般不应组织证人之间的对质;控辩双方及当事人对证人、鉴定人直接发问,不得带有诱导、威胁或侮辱性的语言,否则,审判长应即予制止。)

审判长:(控、辩双方及当事人质证完毕后)鉴定人XX,退庭后你要问看庭审记录中有关你提供鉴定意见的部分,如记载有遗漏或差错;可以要求补正。

鉴定人XX退庭。

审判长:(组织控、辩双方对鉴定人作出的鉴定结论分别发表意见并展开辩证)。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还需要举证?

(在公诉人举证中,若按方要求出示开庭前送交人民法院的证据目录以外的证据,辩方提出异议时;审判长认为该证据确有出示的必要,可准许出示。若辩方提出对新的证据要做准备时;可宣布休庭,并根籍具体情况给辩方必的准备时间。)

公诉人:……公诉人对此节举证到此。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还有其他证据需向法庭提供?

(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累犯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材料的,合议庭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视情决定是否延期审理、)

审判长:就控方举证的证据可综合认证。

(审判长视情认证。合议庭评议后;概括控、辩双方就公诉人举证的焦点,合议庭为;对公诉人宣读的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未就其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等证据属性提出异议,合议庭决定,对这些证据予以采纳。作为诉讼证据纳入本案;证据范围;对证据证明力在合议庭评议时具体认证)。

在实践中;可采用①逐一质证法;②分段质证法;③分类质证法;④综合质证法等四种质证方式。法庭认证是对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证明力的确认也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前提和依据。当庭宣判的;一般不予当庭认证。实践中可采用以下三种形式:

l、逐件认证。即一质一认,这种形式多适用于单一性犯罪。由于案情简单,“一质一认”能够清晰地将某一具体犯罪事实认证出来。

2、分段认证或分类质证法。这种形式多适用于多起或多种性质的犯罪。具体作法一般是;多种性质的犯罪按犯罪性质分段认证;流窜作案的接流窜作案地域分段认证;长期作案的按作案时间的先后顺序认证等等。

3、综合认证。这种认证形式主要是针对某些案件虽然作案次数较多,但无法按犯罪次数逐起质证、认证的;必须综合全部证据予以认证。

对于控、辩双方所举的证据相互矛盾;且各执己见难以统一的,或审判人员对控、辩双方所举证据有疑点,而且疑点较大、较多的,可不予当庭认证,待庭后合议庭认证或再次开庭时认证。

审判长(逐一发问)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可以就此节事实举证。

(对当事人、诉讼参与人提供证据的质证、辩证与上述公诉人举证程序相同。)庭审过程中对可能出现情况的处理:

(1)对有疑问证据的调查核实。刑诉法第191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按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不再承担调查搜集证据并在法庭上出示证据的责任。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在庭外调查核实的证据只能是法庭上已经出示,合议庭有疑问的证据,而不能因出示的证据不足,合议庭在庭外调取新的证据。

(2)新证据的调取刑诉法第192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包括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也含公诉人。上述人员虽有权随时提出调取新的证据的申请,但合议庭一般应掌握只能在法庭出示证据阶段和辩护阶段提出。对于当事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审判长应当要求提供证人的姓名、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由。审判人员可根据具体情况;认为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应当同意,并由审判长宣布延期审理;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并继续审理。

(3)补充侦查。刑诉法第 198条规定,庭审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一般应在被告人作出最后陈述之前,且建议延期审理,一案不能超过两次。审判长:法庭洲事部分)事实调查结束。

(注:无附带民事诉讼,则进入法庭辩论阶段)


审判长:现在进行附带民事诉讼的事实调查。

a、原、被告当庭陈述。

审判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进行陈述。

审判长: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XX(法定代理人),你对原告人的上述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可进行陈述,或答辩。

审判长: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可发表意见。

审判长:原告人(诉讼代理人)是否需要就附带民事诉讼一节向被告人发问?

审判长: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

被告人诉讼代理人:

审判长:(逐一询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陈述有遗漏的;可申请补充陈述。

b.当庭举证、质证、辩证。

审判长:由原告人、法定代理人或诉讼代理人举证。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原告有举证的义务。就诉讼请求提供相应的证据,并向法庭逐一说明所举证据的内容及证明的事实;审判长或主审法官可引导或适时归纳使庭审不至于拖沓。)

审判长: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就原告人提供的证据发表意见。

审判长:(双方就质证的证据展开辩证,原告人、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持不同观点的,均可发表辩驳意见)

审判长:一证一认或分段认证,视情作有效或无效认证。

(鉴于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就原告人举证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等证据属性不持异议,对这些证据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证据予以采信)由原告人(法定代理人或诉讼代理人)继续举证。

审判长:被告人及诉讼代理人可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举证。(被告人可就反驳意见提出不同证据加以证明,并对所举证据的证明力加以说明,被告人如系在押人犯,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举证义务可由其诉讼代理人承担。)

审判长: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事实调查结束。


******

四、法庭辩论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先刑事部分;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

1、现在进行刑事部分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部分内容包括指控事实是否成立、证据证用力下以及控罪性质、责任轻重以及对被告人刑罚处罚及具体法律适用,包括事实成立下的量刑意见的辩论。)

(1)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2)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发言。

(3)被告人或法定代理人,现在可以进行辩护。

(4)由辩护人为被告人进行辩护。

审判长:

2、现在由控辩双方进行辩论。

(对等反复辩论、自由辩论发言;一般不应加以限制;但对于控辩双方与案件无关、重复或互相指责的发言,审判长应当制止。)

公诉人可以发表答辩意见。

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依次发表新的意见。

审判长:法庭认真听取了控、辩双方及当事人就案件事实、争执焦点、罪错责任、法律适用等问题所发表的辩论意见。各方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

(法庭辩论一般为两轮,如果控、辩双方在第二轮辩论中意见分歧仍较大或有新的意见要发表;可进行第三轮的最后总结性辩论,可限时三分钟,审判长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法庭辩论的论次和每论辩论的时间。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发现新的事实或涉及案件定性、确定罪责的关键问题,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时,审判长可宣布暂停辩论;恢复法庭调查,待查清后继续法庭辩论。)

审判长:下面进行民事部分的法庭辩论。

(1)原告人发言。

(2)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发言。(针对罪责轻重以及对被告人刑罚处罚及具体法律适用。)

(3)被告人可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进行答辩。

(4)被告人XX的诉讼代理人可以进行答辩。

审判长:现在由原、被告人双方及各自诉讼代理人辩进行答辩辩论(顺序同刑事部分)。

审判长:法庭辩论终结。


******

五、最后陈述阶段

审判长:现在;由当事人作最后陈述。(先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然后被告人依次进行)

(合议庭应当保证被告人充分行使最后陈述的权利。但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多次重复自己的意见,审判长可以制止;如果陈述内容是蔑视法庭、公诉人、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与本案无关,应当即予制止;在公开审理的案件中,被告人最后陈述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也应制止。在最后陈述中;若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审判长应宣布恢复法庭调查;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确有必要时,也可恢复法庭辩论。)


******

六、附带民事部分调解

审判长:根据有关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的法律规定,现在法庭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主持调解。调解应当本着合法、自愿的原则进行(当事人对法庭提出的调解建议,可以接受,可以不接受;也可以自行提出新的调解协议,进行协商),如一方不同意调解或双方分歧太大,不能达成协议,法庭不再进行调解,将依法同刑事部分一并作出判决。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愿意)调解?

原告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

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

   

审判长:(若同意)鉴于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意见,本庭根据本案事实、双方责任和法律规定,进行当庭调解。

(如果当事人均表示愿意接受调解,但系共同犯罪的案件,各名被告人罪错责任不一或赔偿能力不等,为不使庭审过于冗长,可宣布庭后法庭就附带民诉一节继续调解,若调解不成,可同刑事部分一并做出判决。)

审判长:刚才,法庭在双方表示同意的基础上,依法进行了调解,经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略)

审判长:本庭认为,在庭审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经法庭主持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内容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庭予以支持,待双方签字(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望双方当事人自觉遵守、履行。请双方当事人表态。

原告人:

被告人:

审判长:现在由双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在调解协议使党)笔录上签字(或盖章)。

(可视案件具体情况,庭后办理)

 

七、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程序

未成年案件;应在被告人作最后陈述后;增加对未成年被告进行教育阶段。共同犯罪中的成年被告人;可不参加教育阶段),具体程序如下:

审判长:被告人,由你先查找一下被指控犯罪的原因。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由你查找一下被告人被指控法罪的原因。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法制教育。下面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对被告人进行前途理想教育。

(之后,可由审判长结合案情以及上述各方面的教育情况;根据法律、党的方针、政策有针对性地对被告进行综合教育)

审判长:被告人;公诉机关指控你的犯罪行为,法庭可能作出有罪判决,你有什么新的认识?

审判长:现在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

(之后,按照下述定期宣判或当庭宣判的方式进行。)


******

八、宣布休庭

审判长:由于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XX不同意调解(或经过调解,达成协议);合议庭对本案进行评议。合议庭在评议时,将充分考虑按、辩双方及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依照规定,合议庭当庭宣告判决的,可视情宣布休庭时间,一般为15分钟左右;)

审判长:现在宣布休庭。

退庭后,当事人应当间看法庭笔录;如认为有差错或遗漏;可申请要求补正。

将被告人XX带下去。

(击法槌)退庭。

         

九、当庭宣判

l、审判人员、公诉人、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分别人庭。

书记员:旁听人员坐好。

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入庭:

鉴定人、翻译人员入庭;

公诉人、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入庭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以上除公诉人、辩护人外,其余视具体情况宣布)

审判长:传被告人XX到庭。

2、宣布继续开庭。

审判长:(击法槌)上海市第×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继续开庭。对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XX埃由)XX一案,本庭在合议时充分考虑了公诉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并进行了认真评议,法庭据此查明认定的(有罪、无罪或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案件事实、控、辩双方争议焦点及被告人的辩解、判决理由和适用法律等……(审判长对全案进行综合评判案,略)。

3、宣告判决。

判决如下:略。

书记员:全体起立。

审判长:宣布判决书主文(击法槌)

4、告知上诉、申请抗诉权利。

审判长: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2日起10日(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如另行审理的为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1份;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书5日内送达(案件中有被害人的,还应告知被害人有申请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权利)。

书记员:坐下。

5、宣布闭庭。

审判长:将被告人XX带下去。

(击法槌)退庭。

 

******

十、定期宣判

审判长:今天开庭审理到此。退庭后,合议庭将进行评仪,并定期宣布判决。宣判日期另行通知,退庭后,被告人要阅看庭审笔录,如认为笔录有遗漏或差错,可以申请补正;并在笔录上签名。

将被告人XX带下去。

(击法槌)退庭。

                                 张华执笔      

                           (1997年12 月初稿;

                             2001年1月修改;

                             2005年8月修改;

                             2012年12月再修改)


海上张华,男,1964年生,现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三级高级法官。微信昵称:绍兴师爷,因祖籍浙江绍兴,平生喜好文字,故自称。从业格言:法律的生命既在于逻辑更在于经验。师爷特别欣赏美国理查德·波斯纳法官所说的:审判与法律实务或法律教学行当完全不同,不干这一行,你就不可能理解审判。”19829月进法院工作,自始在高院研究室工作;1984年至2010年从事中级法院的一审刑事审判,2010年至今在少年审判庭从事刑事、民事等综合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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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现状分析

刘诗琪 湖南省刑事法治研究会

关于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您是如何理解的?欢迎大家投稿或留言参与讨论。对于本微信公众平台发送的原创稿件除了每篇略有稿酬外,湖南省刑事法治研究会每年会进行评奖并予以不同等级的奖励。还等什么,快来投稿吧!投稿邮箱:hnsxsfzyjh@126.com




问题提出

鉴定意见作为我国法定证据形式的一种,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鉴定意见只有经过充分质证方可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而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就是认定鉴定意见证明力的核心问题。但在目前司法实践中,司法鉴定人不出庭作证、法庭只对鉴定意见进行形式审查、控辩双方无法对鉴定人针对鉴定意见进行当庭询问和质证的问题一直未能得到有效解决。近年来,刑事诉讼中诸多冤假错案暴露出有瑕疵的鉴定意见造成法官对案件事实认定错误的问题,使目前的鉴定人不出庭现象备受指摘。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比例极低,相关问题的法律规定也不明确,鉴定意见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可靠性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现状分析

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相关法律法规中,都明确规定鉴定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出庭作证,鉴定人出庭作证,对其所做出的鉴定意见与当事人进行对质有利于案件审查的可靠性、准确性和科学性。从而促进审判的公正性。但从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比例极低,据统计,刑事审判实践中需要鉴定的案件达90%,而鉴定人出庭的不足5%。在鉴定人出庭作证率极低的背景下,绝大多数鉴定意见都是提交给法庭,以宣读鉴定意见的方式进行调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的比例极低。这种书面的和间接式的审查方式,既难以对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鉴定人的权威性做出准确的审查,又难以让当事人信服鉴定人的公正性和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因而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很难看见鉴定意见生成过程的“正义”。事实上,当事人不能参与到鉴定的实施过程就很难以“看得见”正义的实现。况且即使鉴定人出庭了,由于我国目前对司法鉴定人的质证程序、 内容规定还有欠缺,对鉴定人的质证也常常只是一种形式,无法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也无任何实质意义。 此现象的存在原因有如下几点:


1

现存制度不完善

 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规定过于空泛,可操作性不强。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条文多从宏观上对鉴定人出庭作证加以规范。我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下简称 《决定》)、《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中都明确规定司法鉴定人必须出庭作证,但《刑事诉讼法》一方面规定了鉴定人应当出庭宣读鉴定意见,另一方面又规定了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不出庭,对于何种情况下可以不出庭却又没有具体的规定,为鉴定人不出庭作证打开方便之门。在实践中,往往由控方或法官直接宣读鉴定意见书,诉讼法对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规定基本被闲置。且现有法律法规对鉴定人出庭作证在程序上缺乏统一规范。如在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时间期限、鉴定人出庭的法律地位、鉴定人出庭在法庭上的座位安排上均没有统一的规定。因此,司法实践中各地做法不一,更多的取决于法官的安排。另一方面,鉴定人出庭缺乏一定的强制性。现行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在强调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质询时,并未明确规定相应的、具体的法律责任。虽然目前法律对鉴定人不出庭的处罚问题作了规定,如《决定》规定可以“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但此类处罚不利于法院对鉴定活动所涉及专业问题的调查。而实践中鉴定人由于不出庭而造成以上处罚的,则很少见,鉴定人不出庭的后果规定不明确,不具体规定鉴定人不出庭应采取的强制措施则不利于促使鉴定人出庭。即使鉴定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依然不会受到法律的处罚。无疑为鉴定人不出庭作证打开了方便之门。


2

权利义务配置失衡

 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是法律在创设一项行为模式时的基本要求,在要求义务人履行一项义务时,应该同时赋予其相应的权利。司法鉴定人作为诉讼参与人,出庭作证是他们一项义务。但是我国在规定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同时,并没有明确规定鉴定人享有的相应权利。一方面体现在经济补偿措施的缺失。司法实践中,鉴定人为了出庭,往往花费了包括住宿费、车旅费、误工费、饮食费等在内费用,这些费用的承担主体,费用计算标准等具体内容,目前的法律法规并未对此作明确的规定,这无疑会直接打击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体现在鉴定人的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鉴定人因出庭极有可能会受到各种危险,鉴定人及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问题一直是个热议的话题,12年新刑诉法虽加强了对鉴定人及近亲属的人身保护方面的规定,但是保护的实施者以及如何保护没有明确,在执行起来可能会起不到预期的效果。

 

3

认识上存在偏差

 司法鉴定人不出庭作证的认识偏差存在于两方主体,首先,法官不重视鉴定人出庭。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司法鉴定人员是受公、检、法部门的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性知识和经验的而从事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的人员。由于鉴定人是由公、检、法三机关选任,受传统职权主义观念的影响,法官对鉴定人的资格、能力、品格高度信赖,对其作出的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公正性不加质疑,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往往只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因而在司法实践中,鉴定意见往往直接作为证据使用,据此认定案件事实。在这种观念的支配下,他们认为鉴定人出庭作证与否无所谓,法官并不重视鉴定人的出庭。其次,是鉴定人本身出庭义务意识薄弱。鉴定人认为自己从事的是自然科学,而非法律,自己主要的任务就是完成鉴定任务,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人认为出庭作证属于“额外工作”,出具了鉴定意见书后则完成了其本职工作,庭审活动与自己无关。加之出庭作证还很可能为自己引来麻烦,其人身和财产安全得不到保障。因此在实践中,鉴定人往往找各种理由,向法院申请不出庭作证。


制度完善

鉴定人出庭作证是核实证据的关键,有助于维护被告人的质证权,有效确保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两高三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要求,落实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提高出庭作证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也将提高证人、鉴定人出庭率作为改革的重要内容,切实提高出庭作证率。笔者认为,提高鉴定人出庭率,完善鉴定人出庭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界定鉴定人可不出庭的例外情形


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的情形作了规定,即“控辩双方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但是对鉴定人可不出庭作证的情形未作详细规定,仅限于模糊宽泛式的规定,明显不能适应实践操作,建议明确界定鉴定人员可不出庭作证的法定情形,在法定情形下,鉴定人不必承担法律责任,可以有效防止鉴定人滥用“正当理由”或“特殊理由”而不出庭质证。例外情形如下:(1)鉴定人员死亡或居所不明的;(2)鉴定人员因生理、健康原因无法参与法庭质证的;(3)因路途遥远无法按时出庭的;(4)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意外事件)不能到庭的;(5)鉴定意见经质证后无异议,标点错误或语言表达不规范而造成的理解上的误解,而这种误解可经大多数人认可的,鉴定人可不出庭。(6)其他特殊原因,并经法庭许可的。经法庭查实,鉴定人确实不方便出庭的,也可以通过远程视屏或闭路电视等高科技手段进行作证。以此方式作出的鉴定意见同样要经过法庭和控辩双方审查才能据以定案。


明确鉴定人拒不出庭的法律后果


鉴定人出庭作证是鉴定人的义务,与义务相对应的是责任。鉴定人没有正当理由而不出庭作证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而我国现行法律对鉴定人拒绝不出庭作证的法律后果的规定不够明确,惩戒措施过于单一。只有明确规定应当出庭作证的鉴定人无正当理由而拒不出庭作证的制裁措施,才能有效督促鉴定人积极出庭,提高鉴定人出庭率,保障案件真实性,维护司法权威与公正。

(1)明确传闻证据规则

为充分体现直接言辞原则要求,推动鉴定人出庭作证,对于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推行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既有助于控辩双方积极组织动员鉴定人出庭作证,也能够避免法庭因采纳不真实的书面证据而错误认定案件事实。

(2)细化制裁措施

《决定》虽规定了鉴定人经法院通知,拒绝出庭的鉴定人的法律责任。但是条文规定没有细化,可操作性不强,应该对鉴定人的责任进行细化规定,如:①对经传唤的司法鉴定人接到法院的通知书,无法定不出庭作证的情形或无合理原因拒不出庭的,法院可根据情节对其处以罚款或者警告;②鉴定人应当出庭而无理由拒不出庭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鉴定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还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③鉴定人不出庭应属于不良职业表现,可以要求其所在单位对其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对有多次不良记录的鉴定人,应对其进行处罚,并建议取消其鉴定人资格或从鉴定人名册中删除


完善鉴定人出庭保障机制


(1)赋予鉴定人经济上的补偿权

司法鉴定人实施鉴定活动,出庭作证都要耗费时间、精力和金钱,如果没有相应的报酬,其参与的积极性必定大大降低,故鉴定人申请适当的经济补偿是合情合理的,鉴定人理应享有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当前,我国法律对有关鉴定人因出庭作证而受到的经济损失如何补偿问题仅有原则性的规定,尚没有作出其他任何明确具体的规定。为了鼓励鉴定人出庭作证,提高法庭质证的质量,可以建立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的经济补偿制度:①补偿范围:鉴定人为出庭作证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交通费、通讯费、就餐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应当给予补助;②计算标准:按照实际开支或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出差费用支付,生活补助费按当地消费水平计算,误工费按鉴定人的日工资计算;③支付主体:在刑事公诉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应当建立鉴定人出庭作证补助专项经费机制,对鉴定人出庭作证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给予补助;在刑事自诉案件中,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可按申请鉴定的一方先行支付,最终由败诉方承担,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的规定处理;④有工作单位的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2)提供人身安全保障

 在刑事诉讼中,由于大多数案件的被告人都是基于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被起诉,鉴定意见可能关乎其财产乃至生命,鉴定人频繁出庭作证会涉及到鉴定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问题,对鉴定人出庭作证安全保障是否到位,直接关系到鉴定人是否出庭的积极性。而我国现行法虽对鉴定人出庭作证所享有的保护权的情形有相关法律规定,但是对保护权具体操作程序没作详细规定,致使执行起来大打折扣,严重影响了鉴定人出庭的积极性。因此我国应完善司法鉴定人的人身保护制度:①在保护对象上,不仅要保护鉴定人本人,而且,鉴定人的近亲属也要纳入保护对象范围;②在保护范围上,不仅要保护鉴定人的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犯,而且还要保护鉴定人的荣誉权、隐私权、名誉权、人格尊严不受侵犯;③在保密工作上,庭审前对鉴定人及其近亲属的住址和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应予以保密;④在保护机关上,明确实施保护的司法机关,在侦查阶段由侦查机关负责保护,在起诉阶段由检察机关负责保护,在审判阶段由法院负责保护,终审后,若需要继续保护,由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所在辖区的公安机关负责保护;⑤对威胁、恐吓、打击报复鉴定人及其近亲属的行为进行严惩。


结语

司法鉴定是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鉴定人是司法鉴定的具体实施者,也是现代诉讼活动的直接参与者。而鉴定人出庭作证又是核实证据的关键,有助于维护被告人的质证权,有效确保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当前,我国鉴定人不出庭作证已成为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发展的瓶颈,成为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看得见的障碍,解决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不言而喻。因此,落实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切实提高出庭作证率是现代诉讼改革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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