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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突发!彻底解决民企产权问题,主动纠正典型涉财产申诉案件(全文29条)

2017-09-26 法治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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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25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


  • 作者|李舒律师(电话/微信:15210234077)

  • 来源|作者赐稿并授权法客帝国

  • 转载须在文首醒目注明作者和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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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按:2017年8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是一份没有引起太大重视的重要文件,是对中央提出的“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的积极响应,也更是一份涉民企产权保护的重要文件。在我看来,重申产权保护,是执政党在改革开放三十多年后再次立约。2017年9月25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这个文件,引起的重视程度也不够。在我看来,前者是立约,后者是统战。尤其一个“国有企业家”的新名词,非常有意思。


第一次以创造财富立约:允许经商发财并赋予合法适当的政治地位——这是改革开放前三十年繁荣发展的前提;三十年后的今天,以产权保护立约:对创造的财富要依法保护,对不法侵占的产权要依法纠正,对营企业家群体要平等对待,必要时还需要对特定问题进行豁免——这是今后几十年国家稳定、社会发展和商业繁荣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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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民营企业家权利和产权,需要中央真正拿出诚意来


文/李舒律师(电话/微信:15210234077)


  • 一篇旧文,足以阐明我的观点,中央最新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洋洋洒洒29条,最关键的一个问题并没有解决:


  • 那就是,应该真正拿出诚意来,真正主动彻底解决几个涉产权纠纷和财产纠纷的民企及企业家冤案,主动纠正一批典型的案件,主动拿出解决这类历史遗留问题的勇气和胸怀,真正处罚一批胡作非为的党政领导和司法机关领导,只有这样,才能在彻底解除民营企业家头上原罪-达摩克利斯之剑这个问题上让企业家们树立信心。到那时,他们会用脚投票,回来继续投资兴业,让他们感到安全了,他们才会成为党执政兴国的定海神针。

 

一、民营企业家,是最关心产权保护的群体。

 

春江水暖鸭先知。加强对民营企业及企业家的财产权利的保护,以及加大力度清理和查处涉财产冤案积案的政策,甚至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办理一批涉财产冤案的典型案例,也只是最近两三年的事。感受不到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但拥有巨大财富的的民营企业家们,比普通老百姓更关心产权的保护。在正常的营商过程中,比遇到问题和麻烦时的司法救济具体措施更重要的是对可能侵犯产权不法行为的法律预期。预期就是信心,信心决定发展。

 

日前王老吉与加多宝“红罐”之争尘埃落定后,最高法院和当事双方都发布了新闻稿。媒体的关注点多在看这个难得的热闹,很少有人注意到加多宝在新闻稿中“最高法院的裁决体现了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精神,体现了党中央、习主席对民营企业的关心爱护。”这句话。加多宝的这则声明可见近年来中央关于民企产权保护的政策宣传,已经深入人心。

 

但即使在法律圈,也很少有人对最高法院同日发布的最新司法政策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后附22条全文)予以特别关注。因一直关注民营企业及企业家产权保护和产权纠纷领域的法律问题,在我看来,最高法院这份新文件显然是一份纲领性的重要文件,对目前涉产权纠纷案件中主要的法律问题都有所涉及。因此值得企业家朋友们深入关注和学习。

 

二、产权保护不到位,司法机关有责任。

 

我之所以会对加多宝的声明有特别的和最高法院这份新文件有特别的关注和研究,是因为,在我近年办理和接触的大量案件中,有一类案件让人印象深刻,那就是“产权保护类案件”。也正是这几年对这类案件的积累,让我对加多宝声明中的这段话有了更深的感触。产权保护类案件的当事人一般是民营企业家,其对手则往往包括不良商人及竞争对手、党政部及其领导、甚至包括协同作恶的司法机关,无论哪种情形,有两个单位永远脱不了关系,那就是公安机关和法院。在这类案件中,公安机关充当打手和急先锋,法院让公安做的坏事合法化或者通过法律程序让当事人没有进一步救济的途径。换言之,在这类案件中,民营企业及企业家对可能的司法措施和救济,没有明确的可信赖的预期。

 

在我们办理和接触的各类产权保护类案件中,常见的情形包括:


  • (1)因民营企业与国企不能受到同等保护和享有同等营商条件/门槛而产生的纠纷;

  • (2)民营企业内部发生争议后公权力不当介入后产生的纠纷;

  • (3)公权力对民营企业滥用查封冻结措施产生的纠纷;

  • (4)公权力对民营企业及企业家滥用刑事手段产生的纠纷;

  • (5)司法机关故意错误理解适用法律滥用司法裁判权损害民企产权利益产生的纠纷;

  • (6)地方政府和司法机关滥用破产程序侵害民企产权产生的纠纷;

  • (7)在刑事案件中滥用查没手段侵占民企财产产生的纠纷;

  • (8)在执行案件中滥用利用评估拍卖等程序侵害民企产权产生的纠纷;

  • (9)被恶意诉讼和虚假诉讼带来无妄之灾产生的纠纷……等等,不一而足。

 

三、司法不公和法治逻辑的失灵,导致企业家营商环境恶化。

 

在我们接触的大量案件中,以及在上述各类案件中,所有涉及不法侵害民企产权的纠纷和案件中,都有公权力的不法行为和司法机关乱作为或不作为的情况存在,产权保护不到位主要原因也正是司法机关不作为或乱作为。如果在案件发生之初司法机关把好关、如果案件发生后司法机关不配合其他部门乱作为、如果在民企和企业家们寻求司法救济时司法机关依法办案,很多涉民企产权纠纷的案件就不会发生了。

 

按照现在的“法治”逻辑,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通过立法确定了社会治理和纠纷解决的规则,人民按照这些规则去法院打官司和解决争议、要求按照这些规则实现自己的合法权利,这正是人民接受和认可执政党领导表现。相应的,作为提供司法救济这一公共产品的司法机关,应该履行其职责,进行依法裁判。抛开涉政治领域问题的敏感案件,这,应是我们大家共同的“法治逻辑”。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看到诸多党政权力干预司法、司法攀附权力,以致司法机关不能公正解决争议,产权受侵害的广大民企们,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司法机关很多时候没有依照执政党给人民的承诺和法治的逻辑定纷止争、解决争议(比如此前央视法制节目播放的辽宁袁诚家案,堪称此类案件的典型——CCTV13法治在线20170704,http://tv.cntv.cn/video/C10367/ddeb458862b9462d959ead917a7fdea1)。往大了说,企业家们投资兴业时,对法律风险没有清晰准确的预期、对可能产生争议的司法裁判结果没有预期和信任,也就不可能将其主要的精力投入到营商主业之中。不仅如此,还需要投入大量资源去打点各种关系,否则就是时刻做好跑路的准备。

 

因此,归根结底,司法环境/法治环境就是企业家的营商环境,司法清明的状况决定了民营企业家(国企的官派领导应不能归入“企业家之列”)的生存状态,司法机关想要创造好的营商环境,应从自身的清明开始。基于最近几年的政策研究和判断,我们应该有信心,执政党是有这样的肚量和诚意的,关键就看司法机关怎么履行自己的职责了。

 

四、新规的背景和动机是什么?

 

我们得承认,总体来说,近几年来,本届最高法院领导还是特别希望有所作为并事实上在积极做事的。不论是此前出台在中央产权保护政策出台后迅速出台的系列文件、还是最高法院院长的系列讲话和文章中,无不迅速响应。

 

日前,在与一位朋友谈及最高法院文件的出台背景等问题时,我们严肃地探讨过最高司法机关的“诚意”问题,认为最高司法机关的积极响应有两种可能性:

 

第一种可能性,最高司法机关和相关部门,不过是对中央决策部署的条件反射,习惯性的出台新通知新规定,并没有落地操作的安排和措施。中央出台一个政策,习惯性的紧跟学习一次,原来是该怎么办就怎么办。换言之,为了出台文件而出台文件、为了响应政策而响应政策。这几年来,在诸多案件中,我们见识了各级司法机关的种种作为,坦率地说,希望这是我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了。

 

第二种可能性,中央出于整体的决策部署,在不涉及政治敏感类案件中,诚心诚意的推进法治,最高司法机关的行动不过是中央整体安排的一部分,是法治目标和长久执政这一顶层设计的一部分。如果是这样,我们有理由充满期待和信心。否则,大张旗鼓的给民营企业家们画出大饼、给了希望和信心,到时候不落实,那对他们的打击岂不更大?给法治大局造成的伤害也会更大?因此,从常理推测,即使将法治目标、产权保护作为一种技术性的策略考虑,脑子正常的决策者都会认真实施。

 

五、最高法院自己怎么解释本次新规?

 

最高法院自己是这么解释的:在今年7月17日召开的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时强调,要改善投资和市场环境,加快对外开放步伐,降低市场运行成本,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加快建设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推动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最高人民法院立足审判执行工作实际,认真研究、积极作为,及时制定下发了《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为各级法院在新形势下服务建设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提供了全新的工作纲领和行动指南。——从这一段解释可以看出,最高法院的响应是积极的。

 

关于平等保护的问题。最高法院认为,应让平等保护成为商事裁判的价值基础。对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予以平等保护,是良好营商环境的必要条件,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为此《意见》明确提出人民法院要坚持各类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保护平等和发展机会平等的原则,严格平等保护不同所有制主体、不同地区市场主体、不同行业利益主体,依法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推动形成平等有序、充满活力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同时强调要进一步加大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推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力和生命力。

 

关于司法机关的要求问题。最高法院认为,应让公平公正成为市场竞争的最高法则。市场交易是否公平公正,不仅关系到各市 35 46162 35 16185 0 0 2608 0 0:00:17 0:00:06 0:00:11 3273主体的自身利益,而且也关系到一个国家和地区的市场秩序和法治形象。《意见》从产权保护、合同审理、垄断遏制、侵权赔偿等诸多方面予以规范和指引,进一步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加快新兴领域和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依法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的诉权保护制度,调动拥有知识产权的自然人和法人依法维权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升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水平。同时,《意见》还对如何推动建立统一开放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打破部门垄断和地方保护、促进市场有序竞争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根据以上表态,我们看出,最高法院对目前产权保护和营商环境恶化方面的认识和判断还是比较准确的,对企业家而言,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是投资兴业和确保财产安全的基础,是作出各类投资决策的前提,是不去打点任何关系安心经商专注商业的起码要求。如果司法机关不能提供这样的公共产品,司法机关不能排除这样的干扰,企业家就不会有良好的营商环境,民企产权保护,也就只会成为一句空话。

 

六、最高法院新规的主要内容及详细解读。

 

结合我对民企产权保护及相关纠纷案件中存在的各类典型情形和主要问题,我对最高法院本次新规主要内容进行和集中梳理和归纳。归结起来,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民营企业产权保护需要司法机关提升能力和认识,认清形势和大局,在具体的个案中,排除干扰并清正廉洁司法。最高法院的这份文件很重要,有很多值得深入关注和持续研究的看点,其核心包括:

 

1.坚持平等保护原则,充分保障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3.加强中小股东保护,推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9.加大产权保护力度,夯实良好营商环境的制度基础,具体而言,要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完善各类市场交易规则,妥善处理涉产权保护案件,推动建立健全产权保护法律制度体系。

 

——可以不客气的说,中央深改组会议专题讨论以来、出台产权保护新规一年来,全国司法机关的产权保护方面的作为十分有限,最起码一点,对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影响巨大且恶劣的,能够迅速提振企业家信心的大量典型案件中,目前还没有一个广受关注的典型涉财产冤案的典型案件大张旗鼓的进入纠偏和纠错程序。

 

10.依法审理各类合同案件,尊重契约自由,维护契约正义。尊重和保护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合理判断各类交易模式和交易结构创新的合同效力,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提升市场经济活力。严格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认定合同性质、效力、可撤销、可解除等情形,维护契约正义。

 

——关于契约自由和契约正义的问题、关于动辄否定合同效力的问题,在最高法院此前多次会议和司法文件中均有涉及,在我们了解的大量案件中,以单纯的民商事纠纷而言,的确,法院在认定合同无效的问题方面,已经越来越慎重。但是在涉及民刑交叉案件、企业家涉刑事的财产处置案件中、在执行案件中,司法机关做的还远远不够。

 

16.推动完善破产重整、和解制度,促进有价值的危困企业再生。18.协调完善破产配套制度,提升破产法治水平。19.加强破产审判组织和破产管理人队伍的专业化建设,促进破产审判整体工作水平的持续提升。

 

——近几年,在国企层面,中央下了清理僵尸企业的死任务,从央企到各级国企以进行总量控制、指标控制的方式,也许在短期内清理僵尸企业有一定好处。但在民企的破产和重整案件中,地方政府介入过深、司法机关过度作为或严重不作为导致原本具备重整能力的企业陷入困境的案例也比较多。就我自己接触和办理的多个案件中,法院成为政府和政法委维护地方稳定的工具、过度介入企业间经济纠纷、将原本具备造血能力和恢复发展的企业逼上了破产清算的道路。而管理人在其中,往往无所作为。

 

与此同时,更为严重的是,破产法及配套规则的严重滞后、破产管理人的经验缺乏且专业水平参差不齐、政府和法院对破产法原理理解的偏差、滥用破产法及破产法规则不完善的各种漏洞等,在诸多有广泛影响的破产案件中,给债权人和债务人均造成严重损失甚至灾难性后果。比如,在我本人办理的一起代理债务人的破产重整及涉数十亿民企产权保护的冤案中,因需要代表债务人提出异议、主张合法权利、维护债务人利益,管理人和法院却振振有词的对我说,破产法就是保护债权人的、债务人在其中没有什么权利、我们的职责就是保障债权人利益,我当即打开《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让其一字一句读一遍该法第一条的条文“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这才使其接受我的观点。


在各类执行案件中,债权人明知债务人的家人、亲属及其关联企业具备偿债能力、拥有大量资产,且这些资产就是债务人恶意转移的,但囿于没有明确的证据、加之执行案件中的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律障碍,以致债务人能够一直逍遥自在、恶意逃避债务。希望地方法院在办理执行案件时,充分领会最高法院的政策精神,真正做到“执行得了”。

 

七、以清明的司法解决一批涉财产冤案的典型案件,重新立约,才能建立后面三十年的信心。

 

在一些特殊的案件中,我也与部分法院法官和法院领导沟通过,作为法律同仁,心知肚明的是,法院在很多时候并不愿意参与干脏活,不过很多时候迫于党政领导以及公安的压力,不得已而为之(当然,确实也遇到过法院利益牵涉其中主动做帮凶的情形)。每当看到这样的案件,我都为体制内的部分法律同仁深感不值,也更为民营企业家的生存环境、营商环境扼腕叹息。

 

十八大以来,整顿吏治、重提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为、重启司法改革和法治化进程,即便如此,企业家群体的安全感并未增加。在十八大前以牺牲社会公共资源、损害底层弱势群体利益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官商共赢、达到了某种难以难说的平衡,简单地说,所有公共产品都有价格。而今,这种平衡被打破了,企业家长期行为缺乏制度激励,营商环境逐渐恶化,而能够为商业环境的改善提供清晰准确与其的司法救济尚未建立足够的信用,司法改革尚在路上,司法人员也疲于应付。

 

商业的活跃和繁荣才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根本,商人群体的信心和责任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石,在这样的背景下,重申产权保护,相当于执政党在改革开放三十多年后再次立约。第一次以创造财富立约:允许经商发财并赋予合法适当的政治地位——这是改革开放前三十年繁荣发展的前提;三十年后的今天,以产权保护立约:对创造的财富要依法保护,对不法侵占的产权要依法纠正,对营企业家群体要平等对待,必要时还需要对特定问题进行豁免——这是今后几十年国家稳定、社会发展和商业繁荣的基础。

 

这是一次再次立约的过程,目前的产权保护的宣示已经到位。我想,身陷囹圄的民营企业家们、流亡海外的民营企业家群体们、战战兢兢如履薄冰随的民营企业家们以及深感不安随时准备跑路的民营企业家们,现在最需要的,不仅要看怎么说,更要看怎么做,所谓听其言观其行。而在此过程中,成本最低、最安全、最有效的树立信心的方式就是行动,就是通过司法裁判解决产权保护纠纷案件中的一个个个案,树立对司法的信心,树立法治的信心,树立对营商环境的信心。因此,关键在于清明的司法。希望最高法院的最新规定,能够促成一系列具体政策和个案的解决。


附系列参考文件:

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明确禁止领导干部的5种干预司法的行为;

201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人民法院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明确党政领导干部的15种干预司法行为将被记录在案;

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2015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2016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最高检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

2016年3月,公安部印发《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2016年6月,公安部在雷洋案发后印发《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

2016年7月,中办国办印发《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

2016年8月,中央深改组通过《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

2016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审理和执行民事商事案件保障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通知》;



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


企业家是经济活动的重要主体。改革开放以来,一大批优秀企业家在市场竞争中迅速成长,一大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不断涌现,为积累社会财富、创造就业岗位、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增强综合国力作出了重要贡献。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对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激发市场活力、实现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着力营造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促进企业家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尊重和激励企业家干事创业的社会氛围,引导企业家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创业创新、服务社会,调动广大企业家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发挥企业家作用,为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更大贡献。


2.基本原则


——模范遵纪守法、强化责任担当。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更好发挥企业家遵纪守法、恪尽责任的示范作用,推动企业家带头依法经营,自觉履行社会责任,为建立良好的政治生态、净化社会风气、营造风清气正环境多作贡献。

——创新体制机制、激发生机活力。营造“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创新政企互动机制,完善企业家正向激励机制,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增强企业家创新活力、创业动力。

——遵循发展规律、优化发展环境。坚持党管人才,遵循市场规律和企业家成长规律,完善精准支持政策,推动政策落地实施,坚定企业家信心,稳定企业家预期,营造法治、透明、公平的政策环境和舆论环境

——注重示范带动、着力弘扬传承。树立和宣传企业家先进典型,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造就优秀企业家队伍,强化年轻一代企业家的培育,让优秀企业家精神代代传承。


二、营造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


3.依法保护企业家财产权。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认真解决产权保护方面的突出问题,及时甄别纠正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剖析侵害产权案例,总结宣传依法有效保护产权的好做法、好经验、好案例。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方面各环节,加快建立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的长效机制。研究建立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造成企业合法权益受损的依法依规补偿救济机制。


4.依法保护企业家创新权益。探索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下以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为参照确定损害赔偿额度,完善诉讼证据规则、证据披露以及证据妨碍排除规则。探索建立非诉行政强制执行绿色通道。研究制定商业模式、文化创意等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5.依法保护企业家自主经营权。企业家依法进行自主经营活动,各级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建立完善涉企收费、监督检查等清单制度,清理涉企收费、摊派事项和各类达标评比活动,细化、规范行政执法条件,最大程度减轻企业负担、减少自由裁量权。依法保障企业自主加入和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的权利。研究设立全国统一的企业维权服务平台。


三、营造促进企业家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


6.强化企业家公平竞争权益保障。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确立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和业务。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反对地方保护,依法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完善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市场环境,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依规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7.健全企业家诚信经营激励约束机制。坚守契约精神,强化企业家信用宣传,实施企业诚信承诺制度,督促企业家自觉诚信守法、以信立业,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利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整合在工商、财税、金融、司法、环保、安监、行业协会商会等部门和领域的企业及企业家信息,建立企业家个人信用记录和诚信档案,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8.持续提高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简约性。推行监管清单制度,明确和规范监管事项、依据、主体、权限、内容、方法、程序和处罚措施。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有效避免选择性执法。推进综合监管,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市场协同监管。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海洋渔业等领域推行综合执法,有条件的领域积极探索跨部门综合执法。探索建立鼓励创新的审慎监管方式。清除多重多头执法,提高综合执法效率,减轻企业负担


四、营造尊重和激励企业家干事创业的社会氛围


9.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畅通政企沟通渠道,规范政商交往行为。各级党政机关干部要坦荡真诚同企业家交往,树立服务意识,了解企业经营情况,帮助解决企业实际困难,同企业家建立真诚互信、清白纯洁、良性互动的工作关系。鼓励企业家积极主动同各级党委和政府相关部门沟通交流,通过正常渠道反映情况、解决问题,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讲真话、谈实情、建诤言。引导更多民营企业家成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模范,更多国有企业家成为奉公守法守纪、清正廉洁自律的模范。


10.树立对企业家的正向激励导向。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文化和社会氛围,对企业家合法经营中出现的失误失败给予更多理解、宽容、帮助。对国有企业家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和竞争力等为目标、在企业发展中大胆探索、锐意改革所出现的失误,只要不属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当谋利、主观故意、独断专行等情形者,要予以容错,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


11.营造积极向上的舆论氛围。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把握好正确舆论导向,加强对优秀企业家先进事迹和突出贡献的宣传报道,展示优秀企业家精神,凝聚崇尚创新创业正能量,营造尊重企业家价值、鼓励企业家创新、发挥企业家作用的舆论氛围。


五、弘扬企业家爱国敬业遵纪守法艰苦奋斗的精神


12.引导企业家树立崇高理想信念。加强对企业家特别是年轻一代民营企业家的理想信念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开展优良革命传统、形势政策、守法诚信教育培训,培养企业家国家使命感和民族自豪感,引导企业家正确处理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员工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把个人理想融入民族复兴的伟大实践。


13.强化企业家自觉遵纪守法意识。企业家要自觉依法合规经营,依法治企、依法维权,强化诚信意识,主动抵制逃税漏税、走私贩私、制假贩假、污染环境、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不做偷工减料、缺斤短两、以次充好等亏心事,在遵纪守法方面争做社会表率。党员企业家要自觉做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的模范。


14.鼓励企业家保持艰苦奋斗精神风貌。激励企业家自强不息、勤俭节约,反对享乐主义,力戒奢靡之风,保持健康向上的生活情趣。企业发展遇到困难,要坚定信心、迎接挑战、奋发图强。企业经营成功,要居安思危、不忘初心、谦虚谨慎。树立不进则退、慢进亦退的竞争意识。


六、弘扬企业家创新发展专注品质追求卓越的精神


15.支持企业家创新发展。激发企业家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依法保护企业家拓展创新空间,持续推进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管理创新、制度创新,将创新创业作为终身追求,增强创新自信。提升企业家科学素养,发挥企业家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重要作用。吸收更多企业家参与科技创新政策、规划、计划、标准制定和立项评估等工作,向企业开放专利信息资源和科研基地。引导金融机构为企业家创新创业提供资金支持,探索建立创业保险、担保和风险分担制度。


16.引导企业家弘扬工匠精神。建立健全质量激励制度,强化企业家“以质取胜”的战略意识,鼓励企业家专注专长领域,加强企业质量管理,立志于“百年老店”持久经营与传承,把产品和服务做精做细,以工匠精神保证质量、效用和信誉。深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着力培养技术精湛技艺高超的高技术人才,推广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品牌,扶持具有优秀品牌的骨干企业做强做优,树立具有一流质量标准和品牌价值的样板企业。激发和保护老字号企业企业家改革创新发展意识,发挥老字号的榜样作用。


17.支持企业家追求卓越。弘扬敢闯敢试、敢为天下先、敢于承担风险的精神,支持企业家敏锐捕捉市场机遇,不断开拓进取、拼搏奋进,争创一流企业、一流管理、一流产品、一流服务和一流企业文化,提供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优我特、人特我新的具有竞争力的产品和服务,在市场竞争中勇立潮头、脱颖而出,培育发展壮大更多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领军企业。


七、弘扬企业家履行责任敢于担当服务社会的精神


18.引导企业家主动履行社会责任。增强企业家履行社会责任的荣誉感和使命感,引导和支持企业家奉献爱心,参与光彩事业、公益慈善事业、“万企帮万村”精准扶贫行动、应急救灾等,支持国防建设,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就业、关爱员工、依法纳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等方面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国有企业家要自觉做履行政治责任、经济责任、社会责任的模范。


19.鼓励企业家干事担当。激发企业家致富思源的情怀,引导企业家认识改革开放为企业和个人施展才华提供的广阔空间、良好机遇、美好前景,先富带动后富,创造更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引导企业家认识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积极投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振兴和发展实体经济等方面作更大贡献。激发国有企业家服务党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担当精神。国有企业家要更好肩负起经营管理国有资产、实现保值增值的重要责任,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不断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20.引导企业家积极投身国家重大战略。完善企业家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实施机制,鼓励企业家积极投身“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参与引进来和走出去战略,参与军民融合发展,参与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投资兴业,为经济发展拓展新空间。


八、加强对企业家优质高效务实服务


21.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深化“放管服”改革。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上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建立健全企业投资项目高效审核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地区和领域开展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探索。优化面向企业和企业家服务项目的办事流程,推进窗口单位精准服务。


22.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建立政府重大经济决策主动向企业家问计求策的程序性规范,政府部门研究制定涉企政策、规划、法规,要听取企业家的意见建议。保持涉企政策稳定性和连续性,基于公共利益确需调整的,严格调整程序,合理设立过渡期。


23.完善涉企政策和信息公开机制。利用实体政务大厅、网上政务平台、移动客户端、自助终端、服务热线等线上线下载体,建立涉企政策信息集中公开制度和推送制度。加大政府信息数据开放力度。强化涉企政策落实责任考核,充分吸收行业协会商会等第三方机构参与政策后评估。


24.加大对企业家的帮扶力度。发挥统战部门、国资监管机构和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等作用,建立健全帮扶企业家的工作联动机制,定期组织企业家座谈和走访,帮助解决企业实际困难。对经营困难的企业,有关部门、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等要主动及时了解困难所在、发展所需,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前提下积极予以帮助。支持再次创业,完善再创业政策,根据企业家以往经营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在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给予更多便捷支持。加强对创业成功和失败案例研究,为企业家创新创业提供借鉴。


九、加强优秀企业家培育


25.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规划引领。遵循企业家成长规律,加强部门协作,创新工作方法,加强对企业家队伍建设的统筹规划,将培养企业家队伍与实施国家重大战略同步谋划、同步推进,鼓励支持更多具有创新创业能力的人才脱颖而出,在实践中培养一批具有全球战略眼光、市场开拓精神、管理创新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的优秀企业家。


26.发挥优秀企业家示范带动作用。总结优秀企业家典型案例,对爱国敬业、遵纪守法、艰苦奋斗、创新发展、专注品质、追求卓越、诚信守约、履行责任、勇于担当、服务社会等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企业家,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和宣传,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强化优秀企业家精神研究,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与行业协会商会、知名企业合作,总结富有中国特色、顺应时代潮流的企业家成长规律。


27.加强企业家教育培训。以强化忠诚意识、拓展世界眼光、提高战略思维、增强创新精神、锻造优秀品行为重点,加快建立健全企业家培训体系。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商会等开展精准化的理论培训、政策培训、科技培训、管理培训、法规培训,全面增强企业家发现机会、整合资源、创造价值、回馈社会的能力。建立健全创业辅导制度,支持发展创客学院,发挥企业家组织的积极作用,培养年轻一代企业家。加大党校、行政学院等机构对企业家的培训力度。搭建各类企业家互相学习交流平台,促进优势互补、共同提高。组织开展好企业家活动日等形式多样的交流培训。


十、加强党对企业家队伍建设的领导


28.加强党对企业家队伍的领导。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全面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领导作用。增强国有企业家坚持党的领导、主动抓企业党建意识,建好、用好、管好一支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的国有企业家队伍。教育引导民营企业家拥护党的领导,支持企业党建工作。建立健全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机制,积极探索党建工作多种方式,努力扩大非公有制企业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充分发挥党组织在职工群众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在企业发展中的政治引领作用。


29.发挥党员企业家先锋模范作用。强化对党员企业家日常教育管理基础性工作,加强党性教育、宗旨教育、警示教育,教育党员企业家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定理想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把爱党、忧党、兴党、护党落实到经营管理各项工作中,率先垂范,用实际行动彰显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重要性,统一思想,形成共识和合力,制定和细化具体政策措施,加大面向企业家的政策宣传和培训力度,狠抓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方面分解工作任务,对落实情况定期督察和总结评估,确保各项举措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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