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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圭武:分配改革重点不是防止贫富两极分化,核心是公正问题

2017-09-27 法治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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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中国改革网 作者: 宋圭武


核心提示: 有的同志认为,收入分配改革重点是防止贫富两极分化(见《光明日报》2011年2月18日张宇“收入分配改革的重点是防止贫富两级分化”一文)。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笔者的观点是:分配问题,核心是公正问题。收入分配改革,虽然也要解决贫富的两级分化问题,但重点和根本应是解决分配不公正。首先,贫富两极分化是果,不公正是因。分配不公正,时间一久,最终结果就是贫富两极分化。若解决分配问题的重点只放在解决

  有的同志认为,收入分配改革重点是防止贫富两极分化(见《光明日报》2011年2月18日张宇“收入分配改革的重点是防止贫富两级分化”一文)。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笔者的观点是:分配问题,核心是公正问题。收入分配改革,虽然也要解决贫富的两级分化问题,但重点和根本应是解决分配不公正。

  首先,贫富两极分化是果,不公正是因。分配不公正,时间一久,最终结果就是贫富两极分化。若解决分配问题的重点只放在解决贫富两极分化上,而不解决公正问题,就是治标不治本。

  其次,若分配符合公正原则,就是贫富出现较大差距,这差距也是合理的,同时社会也是可容忍的。比如一些专业技术人员由于特殊贡献,很可能得到巨额奖励,这种情况不但社会容忍,而且也是受到社会和政府鼓励的。

  再次,解决贫富两极分化问题,手段也应符合公正原则,否则,就是错上加错。

  第四,生产问题重点是效率,分配问题重点是公正。生产和分配,二者各自的重点是不同的。生产主要要体现效率原则,要利用最小的投入争取最大的产出。而分配则核心是要体现公正原则,就是要让对生产有实际贡献的人得到其应得的收入,这样,也有利于促进生产的效率。否则,若分配不公正,人心就不顺,生产就是被迫性的,而不是主动性的,劳动者就是劳动的奴隶,而不是劳动的主人,劳动就属于他人,而不属于自己,劳动过程实质就是剥削过程,并且劳动时间越长,受到的剥削就越严重。

  第五,分配改革,改革主体和主要操作者是政府,而实现公正,是政府的主要职责。政府和市场,二者有不同的运行原则。市场运行的主导原则是个人效率,而政府运行的主导原则是社会公正。什么是政府,简单说,就是实现公正之府。一般情况下,政府的主要职能有:提供良好和公正的秩序;保护好居民的财产和人身安全;提供良好的公共产品;等等。在这些政府的职能中,公正是始终如一的主题。

  第六,分配制度的公正也可以有效弥补由制度外因素导致的贫富差距拉大现象。从实际看,导致出现贫富差距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自身的因素,如偷懒、天资愚笨、自身不努力、犯罪等;有自然的因素,如出现重大的自然灾害等;有家庭的因素,如亲人出现重大病故等。但公正的分配制度可以通过有效的转移支付等手段,缓解这种不利情况,并最终防止出现贫富两级分化。

  所以,笔者认为,收入分配改革,重点应是解决分配公正问题,这是问题的根本所在。

  分配如何改革,才能实现分配公正,下面笔者提几点参考意见:

  一、目标:改革的目标就是要真正实现按劳分配或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它分配方式为补充的分配格局,要让来自劳动的收入占收入的绝大部分。这里笔者认为,收入分配理想的格局应当是:专业技术人员的平均收入应当是社会最高的;而社会一般管理人员,包括公务员等,平均收入应为中间水平;最后是一般简单劳动者的平均收入水平。为什么要让专业技术人员的平均收入为社会最高?理由是:一是符合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的区分;二是符合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要求。也就是这样做,对个人,对社会既符合公正原则,也符合效率原则。

  二、手段:1。税收手段。要对来自财产的收入、垄断行业的收入、利用自身特长的明星收入,要征收重税。严格来讲,财产因素、垄断因素、自身的天赋因素,都具有先天的因素在里面,而与自身的劳动努力是有较大距离的。而先天的因素,按照一些学者关于公正的看法,如罗尔斯等人,就认为,其收益,理应是社会平均分享,而不仅仅属于个人,当然,也要考虑个人努力的情况。所以,按照公正原则,国家一方面要对来自财产的收入、垄断行业的收入、明星的收入等要征收重税;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到实际情况,要保护来自个人努力方面的收入。2。行政计划手段。国家要对体制内工作人员的收入要加大计划控制的力度。包括行政、国企、教育、医疗等行业的人员收入,国家要制定统一的收入标准,要限制地区和行业差距过大。比如,同是公务员,不同地区之间,收入就应基本一样,不能差距太大,并且落后地区的公务员收入要更高一些。所以,在收入调节方面,国家要加大财政统筹和转移支付的力度。再比如,国企管理人员与一般劳动者收入差距,也不能太大,要限制在1--10倍以内。要限制有关单位变相搞福利,要建立更加透明的分配监督机制。在专业技术行业内部,要制定公正的收入分配绩效考核制度。等等。3。法律手段。对体制外劳动者,除了税收手段外,国家要依靠法律手段进行收入分配调节。要对私营企业等,要加大法律监督的力度,要保证一般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要针对体制外劳动者,国家可考虑制定《劳动工资法》进行劳动权益保护。

  三、重点:腐败和垄断。目前,收入分配差距过大,有两个重要的因素和深层原因就是腐败和垄断。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来自行政权力的腐败,如审批权集中在个别人手上,又缺乏有效监督,最终导致产生一些暴富者。比如土地征用,政府拥有的土地价值高达20万-35万亿,这么大规模的财富被政府控制,这就为一些政府官员提供了巨大的寻租空间。二是来自经济权力的垄断。垄断是导致经济竞争不公平的一个重要因素。一些大型的垄断企业,利用自身的竞争优势,占取了市场过多的收益,这对其它企业是不公平的。三是来自学术权力的寻租和腐败。目前,学术腐败也是一个十分严重的问题,在专业技术人员内部,贫富分化也是较为严重的。如何解决上述三种形式的问题,除了前面提到的一些手段外,另外一个关键措施就是要对权力进行有效制衡。这里笔者认为,在制度设计上,要尽量体现多元、协商、公开等特点。多元,就是要为各个社会阶层都要提供利益表达渠道,尤其是要为弱势群体提供好利益表达渠道。协商,就是提倡对话和辩论,提倡客观思考和理性解决问题,而不是动辄就采取暴力和不合作态度,要反对偏激和偏见。公开,就是有关决策和有关收入分配等措施,都要尽可能公开。公开是实现公正的有效途径,凡是有阳光的地方,就容易激发正气,腐败就不容易产生。同时,中国是一个面子大国,公开也有利于发挥面子的制约作用,这也是对中国传统人文资源的一种有效利用。这里也就是说,我们在进行制度设计时,还要考虑到与原有文化的有效对接和相容问题,否则,制定出的制度就是低效或无效的。比如在中国,笔者认为在制度设计时,就应尽可能少用匿名的制度,而应多用一些公开的制度设计。

  从长远看,实现分配的绝对公正是不可能的,但只要我们努力,可以至少做到相对公正。另外,分配问题也是一个动态问题,在分配问题上,我们应当向前看,不能只看到目前。同时,我们也应理性看待已经形成的收入分配差距,历史不是简单,历史是复杂因素的结果,我们应当既要看到相对量,也要看到绝对量。目前,虽然分配不公是一个较为严重的问题,但只要各部门和各行业,能够抛弃利益偏见,紧密团结在党中央周围,坚持科学发展观,积极建设和谐社会,一切问题就都是好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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