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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防止和查处村级组织换届贿选行为暂行办法

2017-10-03 法治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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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浙江省纪委



2013年8月20日,浙江省纪委、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委政法委、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监察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农业厅等七部门联合下发了《浙江省防止和查处村级组织换届贿选行为暂行办法》,现予以全文刊发,希望全省各有关部门单位、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和所有参选人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按照省委提出的要求,确保村级组织换届工作顺利有序开展。

 

第一条  为有效防止和查处村级组织换届中的贿选行为,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的换届选举环境,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组织,主要是指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含股份经济合作社)等组织和机构。上述组织和机构领导班子选举中,有选举权的人统称选举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贿选,是指在换届选举期间,竞选人及其亲友直接或指使他人用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手段收买本村选举人、选举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企图影响选举人意愿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一)向选举人赠送现金、存单、银行卡、会员卡、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实物等进行拉票的;(二)为选举人提供吃请、旅游、休闲、健身、娱乐等消费活动进行拉票的;(三)以慰问、帮扶名义向选举人变相赠送财物进行拉票的;(四)以交保证金形式,许诺当选后将保证金分发给选举人进行拉票的;(五)以许诺当选后赞助村级组织或群众团体活动经费、免除村民债务、给予选举人其他利益或好处等进行拉票的;(六)以违反规定分发村集体资产、用集体资金为选举人交纳各种费用进行拉票的;(七)向其他竞选人送钱送物或给予某种利益,让其退出选举的;(八)以贿赂等手段诱使或收买选举工作人员在选举中进行舞弊活动的;(九)利用其他手段进行贿选的。

 

第四条  贿选行为的认定,主要把握以下四个方面:(一)贿选行为的实施主体可以是竞选人本人,也可以是帮助其贿选的其他相关人员;(二)贿选行为的实施对象为选举人、竞选人、选举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三)贿选行为的实施时间为换届选举期间,一般以村级组织班子任期届满前六个月到换届选举结束为止,特殊情况可不受此时间限制;(四)竞选人本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客观上实施了本办法第三条列举的行为,不论竞选人最终是否当选,均应认定为贿选行为。

 

第五条  加强对党员群众严肃换届纪律教育,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宣传挂图、法制讲座等形式,深入宣传村级组织民主选举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让换届纪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宣传贿选的危害及后果,引导选举人珍惜自身民主权利,自觉抵制贿选。

 

第六条  乡镇(街道)应当与候选人(自荐人)进行集体谈话,告知选举纪律,明确违纪责任,规范参选行为。运用典型案例警示教育等方式,引导竞选人依法、有序参与竞职。

 

第七条  全面推行竞职承诺制度,候选人(自荐人)应当就遵守换届选举纪律、依法公平参选、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等方面向党员、群众作出承诺,签订承诺书,并采取广播、张贴、印发到户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党员、群众监督。

 

第八条  搭建候选人(自荐人)公开亮相、公平竞争的有效平台,村级组织选举工作机构可统一组织候选人(自荐人)在党员会议或村民(社员)代表会议上进行竞职演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扩大到全体村民(社员)。竞职演说应以竞职承诺、创业承诺、辞职承诺为主要内容。村级组织选举工作机构应对候选人(自荐人)竞职材料进行审核把关。

 

第九条  全面实行秘密写票制度,设立秘密写票处,保障选举人在无干扰的情况下,自主表达选举意愿。严格限制使用流动票箱,设置流动票箱应经乡镇审核同意,每个流动票箱应有三名以上监票人负责。减少并规范委托投票行为,严格执行无委托书不能投票和单个人接受委托数不得超过三个的规定。严格代写员选派条件,防止违背选举人意志代写选票。改进选票设计和唱票方式,科学设置唱计票区域,严禁对选票做记号或私自拍照,禁止任何人通过各种手段掌握选举人的划写选票情况。

 

第十条  实行候选人(自荐人)现场回避制度,选举当日,候选人(自荐人)应先集中投票,再集体回避,不得到选举现场影响选举人自主投票。

 

第十一条  实施换届选举全过程、全方位监督,对村级组织选举工作机构推选、候选人(自荐人)产生、公开竞职、投票选举等环节进行重点监督。可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等担任选举监督员,加强选举的公开监督。

 

第十二条  省、市、县、乡都应设立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方便群众举报反映贿选等违反换届纪律问题。

 

第十三条  建立反映贿选问题来信来访查核责任制,明确具体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和办结时间,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部门牵头负责调查核实村级组织选举中的贿选问题,其他相关部门和有关乡镇(街道)密切配合,保证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查核处理。

 

第十四条  对经查核属实的贿选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治安处罚;违犯党纪政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同时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在投票选举前查实贿选的,一律取消候选人(自荐人)资格;已经当选的宣布本届当选无效。

 

第十五条  参与、帮助他人贿选的,比照为自己贿选的行为给予相应处理。对接受贿选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处理;违犯党纪政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同时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

 

第十六条  明确防止和查处村级组织换届贿选行为工作责任。县、乡党委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人大、纪检机关和组织、宣传、政法、信访、公安、监察、司法、民政、农业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履行具体工作职责。对本地区贿选等村级组织换届不正之风严重,党员和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贿选行为查处不力的,追究党委主要领导以及职能部门领导干部、有关人员的责任,视情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农业厅负责解释。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风俗人情等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上一级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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