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法院判决:因房子涨价又不卖的,涨价部分归买家

2018-04-16 婚姻法之家 法治智库

    ▲长按二维码“识别”关注法治智库124   公号

推荐理由: 关注学术大家,宣扬法治理念,研究法治应用,促进法治实践,探讨法律实务。

基本案情


近年来,由于房价涨幅较大,卖方心理失衡,使得不少卖方甘冒违约的风险,宁可赔偿高额违约金也不愿按合同出售房屋,导致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数量激增。近日,吴中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15年底,曹先生经中介公司居间介绍,看中了王先生所有的一套两百多平米的房屋,协商确定后,2015年12月7日,曹先生与王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该房屋含车库、车位、固定装修、固定厨卫设备,成交总价303万元,并约定王先生应于2016年3月10日注销他项权证。曹先生支付了5万元的定金。


但是3月5日,中介电话告知曹先生说王先生房子不卖了,原因是房屋价格上涨了。这可把曹先生急坏了,他急忙发函给王先生及中介公司,要求王先生注销涉案房产的他项权证,并协助他办理过户网签及资金托管手续,但是王先生拒收该函件。曹先生又委托律师向王先生再次发函,但是王先生仍然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无奈之下,曹先生将王先生告上法庭,要求退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


审理中,经曹先生申请,吴中法院委托房地产评估公司对涉案房屋、车库、房屋内固定装修及物品清单上物品的价值进行鉴定。评估公司出具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价报告,评估总价3581100元、车库评估总价80000元、装修及附属设施评估总价119500元,共计3780600元。并出具资产估价报告,该房屋室内资产市场价值142782元。上述两项共计3923382元。


广告查看详情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约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2016年3月5日,被告通过中介向原告明确表示不再履行该《房屋买卖合同》,经原告催促也未能继续履行合同,被告行为属于单方根本违约,原告作为守约方按合同约定有权解除合同。


根据原告主张,本院确认原、被告就涉案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于原告起诉之日即2016年3月23日解除,被告应当退还原告购房定金50000元。关于原告主张的损害赔偿问题,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损失。


涉案房产(含车库、固定装修及物品)经鉴定总价值为3923382元。本案《房屋买卖合同》履行中原告并无违约情形,并积极督促被告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后,原告又及时诉至法院请求损害赔偿,防止损失扩大。故根据鉴定意见,法院判决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王先生退还曹先生购房定金50000元并赔偿损失893382元(3923382元-3030000元)。

法官提醒


房价上涨带来了二手房交易纠纷的大幅增加,出卖人因房价上涨而违约的行为,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不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也不利于社会诚信的建设。在二手房交易中,合同约定应明确网签时间、涤除抵押权、资金托管、户口迁移、违约金等问题,预防纠纷的发生。

 您的关注就是我们的动力,您的转发就是对我们最大的赞赏!!!         如果感觉受益,欢迎打赏小编以资鼓励


关注学术大家,宣传法治理念、研究法治应用、促进法治实践。主要关注宪法行政、司法律师、民生民情、廉政监察等方面.

赐稿邮箱:871973841@qq.com,小编微信号871973841,欢迎赐稿、交流,谢谢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