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修改建议稿)审核研究第一次工作会议在大连海事大学举行
7月6日至7日上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修改建议稿)审核研究第一次工作会议在大连海事大学召开。交通运输部法制司司长魏东、大连海事大学校长孙玉清、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王淑梅、中国海事仲裁院副院长、中国海商法协会秘书长陈波、中国法学会长江海商法学会会长吕小武、交通部法制司一处处长马琳、中国贸促会上海、天津海损理算中心负责人杨建国、大连海事大学原校长司玉琢以及来自厦门海事法院、武汉海事法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清华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厦门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海事大学、大连海事大学、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辽宁伯宁律师事务所等实务部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的专家、学者共计50余人参加了此次工作会议。
本次会议共分三个阶段,分别由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初北平、韩立新、李志文和郭萍教授主持。
在会议第一阶段,大连海事大学校长孙玉清教授首先致辞。孙玉清教授感谢交通运输部对大连海事大学的信任,指出海商法是我校的优势学科,也是当前学校在建设一流学科中的重点方向。此次交通运输部将《海商法》(修改建议稿)的审核研究工作交给大连海事大学,是对我校法学学科的高度肯定,也将为我校法学学科的发展提供新的契机。学校将为此项课题的顺利推进提供全面保障。随后,交通运输部法制司司长魏东从国际、国内形势、海商法制定的历史局限,特别是有关领导同志对《海商法》修改的重要批示等方面对《海商法》的修改背景作了详尽阐述,指出此次修法研究工作不同于以前的课题研究,标志着我国《海商法》修改工作的正式启动。目前该工作已得到有关领导人的高度关注,要求两年内将《海商法》建议稿报送国务院法制办。魏司长希望课题的研究工作以目标和问题为导向,着重做到以下四点:一是要将课题研究工作与立法工作融为一体,既是课题研究也是立法工作;二是此次课题研究应充分吸收借鉴前期研究成果,有针对性地开展审核研究;三是要进一步扩大征求意见范围,深入听取实践部门的意见;四是要广泛邀请海商法领域的专家,构建一个能充分吸收各界智慧的平台,群策群力,集思广益。此后,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王淑梅结合自身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指出《海商法》的修改要服务于国家“一带一路”重大倡议,充分适应司法实践的需求,注重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以及国际最新立法成果的吸收,并高度重视立法规范,使修订后的《海商法》成为一个规范全面、逻辑自洽的整体。同时,王庭长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将会为此次课题的开展提供案例资源以及实务专家人员等方面的支持。其后,海事仲裁院副院长、海商法协会秘书长陈波认为《海商法》的修改需要处理好英美法制度与大陆法制度、本土化与国际化、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以及海商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并表示海商法协会将会为本次课题提供平台保障。最后,长江海商法学会会长、武汉海事法院院长吕小武就长江水域的航运现状及其特殊性进行了介绍,就《海商法》修改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沿海内河问题进行了阐述,并表示长江海商法学学会将在这方面提供实证调研支撑。
在第二阶段,吴煦副教授、李志文教授、殷安军讲师、蒋跃川副教授、郭萍教授、林源民律师,袁绍春副教授、曲涛副教授、傅廷中教授、杨建国主任、朱作贤教授、韩立新教授、周江教授依次代表本小组就《海商法》各部分的修改计划、重点以及成员组成等进行介绍,并就相关问题征求与会专家的意见。与会专家学者就课题的总体方案和各小组研究计划进行了深入讨论,一致认为,课题组的组成实力雄厚,研究的总体方案科学合理,各小组计划周密严谨,能够完成预期研究目标,同时对具体研究工作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在第三阶段,与会代表就海商法的立法目的、调整范围、基本原则、《海商法》与民法典等其他法律的协调等宏观问题以及海商法是否调整沿海内河法律关系、“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章”是否仍然包含航次租船合同等重点问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专题研讨,并形成了初步共识。专题研讨结束后,大连海事大学司玉琢教授对此次会议召开的重要性做了高度的评价,认为此次会议所讨论的议题以及形成的共识对于《海商法》的后续修订至关重要,并结合自身参与《海商法》制定的经历以及之前主持《海商法》修改课题的经验对会议中讨论的重点问题进行了评述,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对课题组的后续工作提出了自己的期许。
会议最后,课题组组长初北平教授对此次会议进行了总结和展望,对课题组成员对这项工作的大力支持表述感谢,并就后续课题组工作机制的改进,工作重点的部署以及下一次工作会议的时间进行了安排。会议在与会专家学者热烈的掌声中圆满落幕。
本次会议是大连海事大学承担的交通部法制司委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修改建议稿)审核研究”课题的第一次工作会。此次工作会为后续课题工作的开展凝聚了共识,也为《海商法》的修改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开端。
来源: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