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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世健:有关多式联运的新思考

2017-09-29 莫世健 海商法研究中心

澳门大学研究生院院长、教授

我在前者的基础上有一些想法和大家分享一下。多式联运,我自己的研究,我们“一带一路”的愿景当中提到了多式联运。在“一带一路”的愿景里面,专门有这么一种表述:“抓住交通基础设施的关键通道、关键节点和重点工程,优先打通缺失路段,畅通瓶颈路段,配套完善道路安全防护设施和交通管理设施设备,提升道路通达水平。推进建立统一的全程运输协调机制,促进国际通关、换装、多式联运有机衔接,逐步形成兼容规范的运输规则,实现国际运输便利化。”我觉得这非常重要。多式联运本身,对于建设所谓的海上丝绸之路、陆上丝绸之路有非常重要的功能。所以,原来我做个简单研究的时候,才看到铁路、公路建设,就在找这些资料的时候发现一个简单的报道,我给大家讲一下报道的主要内容,同时由这个报道本身产生一些法律方面的联想和想法。

就有这么一个报道是2017年的4月份发出,它有这么个题目《在中国第一次使用了多式联运提单》。它讲的基本上就是在4月份,从荷兰发往成都的两辆轿车,大概有一个公司作为承运人,发了一个所谓的多式联运提单。这个提单使用的效果,是把它这个交给银行以后,银行可以先付款。铁路运输要货到以后才能解决付款问题,这么一个报道。那么有这样的一个报道的话,产生一些法律上需要考虑的问题。

首先就是我们讲的术语,不过我国可能也许使用这个词,就叫多式联运提单了。但是在法律上找不到这个词,看合同法,合同法用的叫运输单证或者叫做多式联运单据,还是多式联运提单。这个搞法律的话,要思考这个是不是一样的东西,包括这个合同法呀,铁路法啊,铁路运输细则,从来没有这个概念的,但是我们在用。这是一个,另外,我们这个合同法讲的是一堆条款,讲的是比较基本的,比较泛泛的承运人、托运人的权利。但对于提单本身也没有什么特别的规定,那就可以比照单证。假如比照成单证,实际上就导致我们对传统的这个提单和海运提单,一些类似的概念都可以派生出来。包括我们有争议的,这个是不是物权凭证,是不是权利凭证,抵押转让的问题等等。最后什么无单放货问题这些问题。

我觉得现在我们又出现一个法律空白,就是多式联运要做,但这些东西确实没有规定。特别是在使用这个单证、单据,你把它转出来,转成一个权利的象征和权利的代表的话,效力的出现,这样的话需要我们解决。其实当时上午谈了,下午专门前面提到一些,提到立法的问题。但是主要是怎么处理一些基础问题,那么按照我们现有的这个规则,因为实际上多式联运涉及四种运输方式,铁路、公路这都是单独的,因为现在国际上一些单独的公约,大概是两个体系,刚才这个包括老师提到,我们现在是参加这个俄国的问题。在欧洲使用的另一个体系,但是现在两个体系能不能合并,怎么合并,我听说是正在谈,可能合并以后,我们下一步要搞现在这个解决问题。

那么公路运输,有公路运输的公约,空运有专门空运的公约。海运,我们有个海商法,虽然没有在公约体系中读出这个问题。那么实际上呢,现在还有一个问题,就是现在这个公约实际上多少都有一些,当然海商除外,海商有鹿特丹规则。前面我们讲的一些都有啊,都有一些想建立能够解决或调整多式联运冲突的一些原则。那么这一原则,实际上也是我们在建立公约体系的时候需要考虑的问题。

我简单讲一下,比方说这个公路运输,我们现在按现在这个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第二条,这个我国没参加,我们只据说去参加便利公约,跟这个不是一样的东西。那个第二条,就基本有一个原则,说是,如果你是在运输公路运输过程中,这个货物没有从车上卸下来,但有一部分是通过海上铁路内河或者航运。这个时候,公约的适用,它的判断标准,即是不是这个货物已经卸下来了,当然这个包括我们集装箱在这个在车上等等,货物跟车没有分离,那么就适用公约了。那么从这个原则来讲,它是也建立一个解决多式联运法律适用的一个原则,但我们建立一个规则时候,也需要考虑这么一个问题,它实际上说它说如果一个承运人,同时也参与了不同运输方式,它就按不同方式承担责任。

华沙公约,我们也有参加。现在华沙体系和蒙特利尔体系都并存类似的条款,先说蒙特利尔公约。如果出现了陆运、海运、内河运输的情形,除非有其他证据,与装卸和转运相关的其他运输方式所从事的运输区段是空运,像它这个概念就是看你这转运其他运输方式,这个目的是不是附属的?如果附属公约,那么适用公约了。实际上它还是解决适用法律问题,但是怎么解读,你说多长时间算附属,要一百公里、五十公里、二百公里,所以也特别麻烦。不过,它确实是在设立一个原则,就是希望能够这样解决问题。

华沙公约有类似的规定,那么实际上这个鹿特丹规则,当然我们都知道还没有生效,但它也设立了规则,基本上,就是鹿特丹规则下面,如果没有其他的公约,那就适用鹿特丹规则。如果有的时候,那么其他相关公约也可以适用相关的部分,那么这也是给我们一个思考。

按照现在这种状况下,就讲我们讲这个立法。首先,我觉得我们多式联运立法要考虑首先这个很多类似的问题,如单证的效力、单证的效果,承运人的责任、承运人是不是有这个运输工具,比如你说有多少公司能够一下拥有四种、两种、三种运输工具。可能都是像我们讲的海运无船无车承运人,这种公司了。因为我觉得这个是一个实际需要考虑,包括单证的效率,这些很重要的问题。那么当然还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不管你设立什么规则,我们要和现有的一些公约体系要协调,因为我们已经加入了华沙、蒙特利尔。这就是我的想法谢谢大家。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海商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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