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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海商法》修改课题组海上保险分组上海调研简报

2017-11-09 海商法研究中心

2017年10月31日,大连海事大学《海商法》修改课题组海上保险分组赴上海与上海海事法院航运金融保险审判庭联合就《海商法》“海上保险合同”章的修改召开专家研讨会。

本次研讨会于上午九点在上海东怡大酒店三楼会议室正式开始,有七家从事海上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派代表参加。参与研讨的专家包括:原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海商法》修改海上保险章顾问王彦君教授,上海海事法院航运金融庭庭长张亮法官,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院长初北平教授,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海商法系主任朱作贤教授,上海海事法院航运金融审判庭杨帆审判长、李剑法官,大连海事法院程鑫法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法律部张辰副处长,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中心何江海总经理,平安财险总公司法律部刘光福经理、傅蓉法务,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事业部徐惠林总经理,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水险理赔室周前勇经理,安达保险有限公司水险核保经理尚清,东海航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霍炬副总经理,中国船东互保协会战略发展部贾鹏总经理,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柚牧律师以及来自保险公司、高等院校以及北京、上海、广州多家律师事务所等专家。本研讨会得到了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的协办。

研讨会由《海商法》修改海上保险分组组长朱作贤教授主持。研讨会上,与会专家讨论热烈,形成如下初步意见:

1、多数意见认为,为了保证海上保险法与保险法体系的协调与衔接,解决海上保险实务中“投保人”的法律地位问题,《海商法》“海上保险合同”一章应加入投保人概念。但应注意加入此概念对海上保险法律关系的影响,妥当分配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也有观点认为,目前海上保险将被保险人作为海上保险合同的主体并无不妥,加入投保人反而增加复杂性,会产生一定的不确定性。

2、关于海上保险的合同自由问题,多数意见认为海上保险作为一种具有国际性特征的商业保险活动,应当在立法上给予更充分的合同自由,《保险法》中的某些体现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强制性规定并不适于海上保险。对于应采用怎样的立法技术赋予海上保险当事人享有更为充分的合同自由,需要进一步研究。

3、关于最大诚信原则,多数意见认为没有必要在《海商法》第十二章中明确引入此原则,可以考虑在具体的制度设计时体现最大诚信原则的要求,将该原则体现在保险双方的具体权利义务中去。

4、与会的多数保险公司专家认为,主动告知义务需要继续保留;也有专家认为是否将主动告知义务改成“询问告知义务”值得进一步研究。

5、保证制度作为一种富有特色的海上保险法律制度,多数意见认为应当继续保留,但需要在目前规定的基础上加以修改与完善。

6、目前《海商法》所规定的委付制度较为合理。

7、关于定值保险的效力,与会专家较为一致的观点是,只要不存在欺诈等影响合同效力的情形,就应当尽量尊重当事人所约定的保险价值效力。

8、与会专家多数认为,海上保险近因原则具有复杂性,立法上加以明确有困难,建议留给司法实践去解决;也有专家认为海上保险因果关系问题很重要,在立法层面明确可解决实务中争议,可考虑进一步加以研究;也有专家提出“比例因果关系”原则更为公平与合理。

9、关于海上预约保险合同,与会专家认为此类合同在实践中存在多种形式,有的属于长期保险合同性质的“开口保险”,有的属于一种预约,需要根据合同内容加以判断。立法上如何加以规范,需要进一步研究。

10、协会保赔保险可考虑纳入海上保险章的调整。

2017年11月1日,《海商法》修改课题组海上保险分组前往中国船东互保协会访问,就此次《海商法》修改课题中涉及保赔保险的问题进行专门调研。

协会宋春风总经理,刘宇彤、宫锡谦、董卫国副总经理等领导参加了交流会。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初北平院长、王彦君教授、朱作贤教授、蒋跃川副教授及课题组相关成员参与了交流和调研。宫锡谦副总经理首先对中船保的历史进行了简要的介绍,并对中船保行业领域的特殊性进行了总结。初北平教授对此次海商法修改的背景进行了简要说明。

《海商法》修改课题海上保险分组组长朱作贤教授对小组已经取得的研讨成果进行介绍和说明,并就是否将保赔保险纳入海上保险章等问题与中船保参会人员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交流。

会议达成了如下共识:

1、为了更好地保障船东互保业务的发展,应当将船舶保赔纳入海商法的调整范围。

2、需要对保赔合同的定义进行明确界定。

3、要充分考虑互保业务的自身特点,尤其是国际性的重要特征,充分尊重其合同自由,避免受《保险法》等强制性规定的影响。

4、可考虑将《海商法》第十二章“海上保险合同”的章名改成“海上保险与保赔合同”,将“海上保赔合同”单列一节。

海上保险分组的本次上海调研收获颇丰,尤其是充分听取了保险业界、法院与律师界的意见与建议,形成了广泛共识。课题组下一步将着重对船东、货物进出口企业等代表被保险人利益方进行调研,在综合调研成果的基础上,理论联系实际,拟定《海商法》第十二章的修改建议稿,为形成现代化的海上保险法律规范体系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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