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的水到底有多深?博士医生称非法摘取器官是公派行为
这是一个敏感的话题,写这篇文章尽量以司法公布的事实为依据。江苏一名博士医生被指控与他人结伙跨省到安徽,在改装的救护车上非法摘取他人器官,后来遭判刑一年,他辩称系公派行为自己无罪,已向安徽省高院申诉,目前此案尚在进一步处理中。
看了报道后感觉毛骨怵然,应该不是一件普通的刑事案件。涉事医生叫鲁大海,今年53岁,家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博士研究生,案发前系江苏省人民医院主任医师。
一个50多岁的经验丰富的高学历医师去非法摘取器官,是一时冲动吗?应该不是。是第一次吗?这个难说。他在另一名医师黄某的安排下就去实施摘取器官移植手术了,看不出有什么犹豫。
法院一审判决鲁大海刑期一年后,他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其属公派行为,一审判决认定他们系擅自、非法实施尸体器官摘取行为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宣告他无罪或发回重审。
公派?也就是说江苏省人民医院的单位行为,至少是领导授意的行为。一家省级人民医院竟然搞器官非法摘除?想想都后怕。
但江苏省人民医院0PO办公室负责人称,他们虽以单位名义实施,但明知该案的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活动在诸多环节上未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仍私下雇佣无资质的“黑救护车”作为器官摘取手术场地,系擅自、非法实施摘取尸体器官的行为,故他们的行为不能代表单位意志。
这段话有点拗口,精简一下就是:他们虽以单位名义,但明知违法,所以不能代表单位。我们可以代入一些词,比如:城管执法人员虽以单位名义,但是明知是违法拆除,所以不能代表单位;银行职员虽以单位名义吸收存款,但是明知转存违法,所以不代表单位;教师虽以单位名义招生,但明知吃回扣违法,所以不代表单位……
咦?我怎么听起来有点甩锅的味道。其实很简单,谁派鲁大海去的?只要有人民医院的领导授意就属于公派行为。当然,口头授意的人不承认也有可能,这就增加了办案的难度。
但我认为,排除公派也很简单,不然,鲁大海的辩护人也不会指出这是公派行为。而且,其他三人都不服,皆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黄某辩护人称,他是在单位安排下进行的器官摘取工作,他没有审查器官是否适合移植的决定权,没有联系器官接收医院,他对器官捐献是否违反国家规定、是否违背近亲属意愿不知情,没有故意毁坏尸体的故意和行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公正判决。
看来,他们属于不同的医院,但都认为是公派行为。下面就来分析这些医院是如何协同作案的: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医院ICU主任杨某发现来了一位被砍伤的病人,然后将病人基本信息、病情及亲属有捐献器官意愿等情况,通过电话、微信告知远在江苏南京鼓楼医院主任医师、博士研究生黄某,黄某再联系北京某医院需要器官移植的病人,接着安徽省淮北矿工总医院和芦岭分院口腔科医生王某等人,乘坐欧某驾驶的改装救护车赶往怀远县人民医院。与此同时,鲁大海也从南京赶往怀远县。
巧合的是,当晚凌晨,病人就“死”了。然后他们实施了肝脏和双肾器官摘除手术,由一人乘高铁送往北京医院。这一过程还有红十字会人员在场监督、见证。
这些医院都信息相通,无缝对接,仅仅是医生个人行为,你信吗?我感觉有一张好大的网,令人窒息。
如果不是病人的儿子向司法机关报案,可能这事就万事大吉了。怀远警方进一步侦查后大吃一惊,发现此案涉及11人器官摘除。
呵呵,果然不是个别案件。不知还有多少人的器官被非法摘除,看来,这水不是一般的深。
据CCTV统计,中国每年有800万人失踪,平均每天2700人失踪,有近千万的人群在寻找中。而且失踪和失散人口的数量还在增加。加上多年累积的失散人口,每年寻人的人口在一千万以上。
你说儿童失踪是因为有人买儿子,女人失踪是因为有人买老婆,那么那些20多岁的一米八左右的大学生帅哥失踪是因为什么呢?你不会告诉我有人买老公吧。
我不敢再联想下去了,希望有关部门好好地调查一下,这是否存在一张非法摘取器官的暗网?本案是否可以作为突破口呢?
对于这位非法摘取器官的博士医生,我认为完全清白也不可能,即使是公派你就一点责任都没有吗?如果你有良知的话,你就不会在无资质的“黑救护车”里进行器官摘除手术吧,医院里不是有手术室吗?如果不是利益驱动,别人一叫你不可能毫不犹豫的去做。
罪恶的帮手依然是罪恶。作为救死扶伤的医生,更应该讲究良知,追求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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