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劳荣枝案的几点质疑
2021年9月9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劳荣枝案一审宣判,认定被告人劳荣枝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劳荣枝不服判决,当庭提出上诉。
劳荣枝作案已经过去23年,案情复杂而棘手,全国人民都在关注,办得好将成为司法界的一个重要样板,办不好即使不成为第二个佘祥林或赵作海, 也会带走许多不为人知的秘密,当某年某月人们又有新线索时,法律已经没有纠错的可能,法律也许会再一次蒙羞。
为一个被一审法院和舆论认定的重大杀人犯质疑或辩护,我知道写本文可能会引来一些脑残的谩骂,因为很多乌合之众是从来不会思考的,别人说是什么就是什么,历史上发生的悲剧已经够多了。
所以我声明写本文不仅仅是质疑劳荣枝案,更重要的想以微薄之力促进法律的公正性,不管是从实体上还是程序上。我们每个人的力量是很渺小的,特别是在强势的国家机器面前,当你连发言申诉的机会都没有的时候,每个人都可能因某件事受到不公的对待,甚至不明不白的就死了。
现就对劳荣枝案的几点质疑写出来一下,供大家讨论和思考,特别是能引起法律界人士的重视:
1、法院是否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
据报道,法院从开庭到判决仅仅只用半个小时。半个小时能做什么?领导一个五六千字的讲话就要超过这个时间。
有些人狡辩说,这是因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比如《消费日报》是这样评价的:检方在此之前已经做足了功课,掌握了大量劳荣枝的实质证据,开庭只是一个确认和宣判的过程而已,虽然劳荣枝当庭提出上诉,但是我认为已经没有太大意义了。
我认为《消费日报》的这位作者应该是法盲吧,怎么能说开庭只是一个确认和宣判的过程?事实的陈述不需要了吗?被告人的辩护不需要的吗?照你说二审都不需要了。媒体应该客观公正报道,不能引导舆论,更不能代替法官下结论。
除了媒体外,一些律师的言论也不敢苟同。据说是一位知名律师说,劳荣枝二审只不过是垂死挣扎,照他这么说二审也可免了。还有律师说,劳荣枝任何一条都可判死罪。他们都犯了一个错误,即劳荣枝死罪已经认定并生效,但事实是劳荣枝案还不是最终判决,万一有转机改为死缓或无期怎么办,这不是自己打脸吗?这不是不可能,因为很多地方存在争议和质疑。
其实,越是快的审判我越担心公正性,有时候不是效率高,而是为了“快刀斩乱麻”,因为那团乱麻他们可能无法理清。事实也证明,过去那些冤假错案十有八九都是速战速决的。
我认为劳荣枝案应该是乱麻,一是时间跨度太长,都20多年了,一些证据可能难以取证或消失;二是作案直接行凶者法子英已经枪决,对证没那么简单,不能把想当然的往劳荣枝身上栽。
因此,我认为法院可能未留给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充分陈述和辩护的机会,因为光法官陈述案情就应该不止20分钟,这么复杂案件不可能三五千字就能完整表述清楚。
从各方报道的情况看,确实没看到法援律师辩护的只言片语,劳荣枝家属已经对此表示不满,他们对一审判决中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没有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感到遗憾!劳荣枝除了“我从没有杀过一只鸡鸭”自我辩护的内容,作为一个法盲,她能辩护出什么东西呢?
那些媒体还报道劳荣枝非常善于表演,卖惨示弱,什么“蛇蝎女人”,扮演傻白甜。说实在的,我真的很反感这些媒体。
2、法院违规指定辩护律师
2019年劳荣枝归案的时候,她的二哥马上请了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吴丹红作为劳荣枝的辩护律师,吴丹红也很愿意。当年12月11日,吴丹红前往劳荣枝拘留证显示的羁押所——南昌第一看守所会见劳荣枝没想到会见却遭受了阻碍,看守所说查无此人,尽管与公安机关多次沟通,但是吴丹红还是未能成功会见。
吴教授打电话给南昌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两位民警后,他们的回答均是“要向领导请示汇报”。吴教授带家属分别去了市检察院和公安局,他们根本就不告诉你劳荣枝关在哪里。
奇怪的是,南昌公安第二天就发布情况通报,称劳荣枝向公安机关提出,拒绝亲属与南昌警方接触,拒绝家人为其聘请律师,并申请法律援助。
可是,在21号案子开庭时,劳荣枝说了句:开始我很抵触律师,不知道律师是法律援助还是家里请的律师。看来,劳荣枝并不知情,一定有人在说谎。
劳荣枝二哥表示:我们听到妹妹说这句话很吃惊。陈某华律师、王某强律师你们在总共16次会见我妹妹的时候,竟然不告诉我妹妹你们是法律援助律师?是在瞒着她吗?
后来,劳荣枝二哥又委托了辩护律师,还是被拒绝介入。
按《刑诉法》的规定,劳荣枝案被告人不属指定辩护的情形,因为第三十五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劳荣枝家属已委托律师,也不存在经济困难。因此法援机构指派的律师是无效的。
即使法律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但如果受援人及其亲属自行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的,法援律师应终止法律援助。但本案当家属再一次自行委托律师的时候却被拒绝了。
法院为什么偏偏喜欢自行委派法援律师?我猜除了省事外(案情复杂,时间跨度大,投入大,还不如速战速决),更重要的是因为法援律师是官方指定的,他们的辩护权来自官方指派而不是家属委托,那样好控制他们,让他们顺从官方的意思,并且配合官方的指示去进行辩护。哈哈,这不是人为干涉司法吗?
所以,我很质疑这些官方委派的律师会真心实意为劳荣枝辩护的,加上劳荣枝人人喊打,他们可能做做样子,但这不是一个律师的职业操守。
程序不合法,我很难相信判决的公平正义性。即使劳荣枝罪大恶极,但这不是你们胡乱办案的理由。
3、故意杀人证据能否完全坐实
一审判决后,劳荣枝的家属马上又请了辩护律师,如果法院还是拒绝的话,不说劳荣枝家属不满,相当部分中国人都不满,像我这样质疑判案公正性的人会越来越多。
据说周兆成再一次受家属委托当做第二审的辩护律师,他说:正因为劳荣枝案社会反响大,时隔20多年,许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否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是关键。
周兆成呼吁法院立即纠正,依法保障劳荣枝的辩护权
周兆成指出,就一审判决来说,第一,是否能够完全坐实劳荣枝故意杀人的证据,劳荣枝与法子英是否有杀人合谋?是否参与杀人?结合劳荣枝的供述,与法子英供述是否能够相互验证?法子英当年供述,每次杀人前,都会让劳荣枝先离开,这一点是否可以验证劳荣枝不存在杀人主观故意和动机。第二,关于检方指控劳荣枝抢劫罪和绑架罪。这二个罪名虽然是严重侵犯人身与财产法益的暴力犯罪,其犯罪构造之中能够包含故意杀人的恶劣情节。但是,在案发时,必须有证据证明劳荣枝当时具有故意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及杀人的实行行为。所以,劳荣枝在庭上的供述,其没有参与杀人,所以法院应该考虑刑法的证明标准在于“排除合理怀疑”。
一个叫臧启玉的律师也指出,劳荣枝案倒底是不是被胁迫、倒底有没有直接杀人、倒底在案件起了什么样的作用,这些都需要查实的。一个真切发生的事实,如果没有证据可以证明,也不会被认可。昆山龙哥反杀案,如果当时没有监控视频证据,当事人无论如何辩解,正当防卫的事实都不会被公检法认定,只能把牢底坐穿。当年为了结案,在同案犯劳容枝未到案的情况下,匆匆枪决了法子英,以至于今天审判劳荣枝的时候,死无对证,缺少证据,很多事实难以认定。
可是在强大的国家机器审判劳荣枝的时候,我们至今没有听到辩护律师的声音。而相反,我们从法院不接受家属委托辩护律师到匆匆开庭半小时就下判决,感觉在隐瞒或回避什么,有时候,你越想隐瞒,我们就越想知道真相。真相比结果重要。我们目前关注的并不仅仅是案件的结果和劳荣枝的命运,而是想知道整个案件的真相。
关注劳荣枝案,并不是为了与邪恶同流合污,而是为了彰显法律的公正性。当法律为所欲为的时候,谁也不能保证下一个冤假错案不会发生在你身上。
在中国制造冤假错案的往往取决于两拨人,一拨是有权有势能够呼风唤雨并喜欢下指示的风云人物,另一拨是没有独立思考、随声附和、没有人性并喜欢充当打手的乌合之众。有了这两拨人,我们的法治道路将走得异常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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