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配合审查调查?|独家解读
周末,时常有突发。
3月25日17:00,中纪委网站发布消息:
原中国铁路总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盛光祖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配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这是本周官宣被查的第三只“老虎”,也是今年以来第14位副省级及以上落马官员。
2013年全国“两会”期间,末任铁道部长盛光祖在媒体面前微笑地说,“我没有遗憾”。
该来的总是要来的,他没想到的是最大的遗憾出现在9年后。
引人注意的是,这次中纪委通报措辞很特别:
……正配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在同类通报中,一般都是接受调查,而非配合调查。
一词激起千层浪。粉丝纷纷私信我,何谓配合审查调查?
前海官察在学习有关党内法规并向有关专业人士请教后,形成此文统一回复如下。
官方通报中用“配合”一词,这应该算是第二次。
上一次是2019年,前证监会主席、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主任刘士余被查时。
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前面用“接受”还是“配合”,并没有法定依据。
但既然实践中措辞有“接受”与“配合”之分,那么两者一定还是有些细微差别的。
“配合”审查调查者交代问题的态度相对积极主动。
“配合”审查调查,无疑就是在“接受”审查调查。
从对待问题的态度上讲,接受审查调查者并不一定都采取配合态度,而且配合的程度也有积极、主动与消极、被动之分,配合调查调查者多属前者。据说有的接受审查调查者,“进去”之后大讲特讲其风流韵事,避而不谈其经济问题,这显然不是配合的态度。
从发现问题的线索上,接受审查调查者多为被举报,而配合调查审查者其线索或是办理其他案件时牵出。有报道说,盛光祖此次落马或与甘荣坤案有关,两者曾在海关总署共过事。
“配合”审查调查者并不一定留置在特定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般而言,一旦“接受”审查调查,均会被留置在特定场所。
“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意味着也“可以不“。
“配合”审查调查者因年龄、身体等原因或不被留置在特定场所。
盛光祖今年73岁,是近年来落马官员中的最年长者。组织或因考虑其年龄、身体状态并未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而给予特批后特别的关照。
假如他正在医院治病,那么有关部门或将封控在所在病房;
假如他在家中行动不便,那么有关部门或将封控在家中。是谓“配合”审查调查。
“配合”审查调查者或有从轻、减轻处分的情形。
在党内法规中,确实出现过“配合审查”的用语。《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的;
(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五)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六)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从案例实践看,“配合”审查调查者刘士余,因为主动投案,如实交代违纪违法问题,认错悔错态度较好,被从轻处分,躲过了牢狱之灾:
留党察看两年,降为一级调研员。
这次“配合”审查调查者盛光祖会是怎样的结局,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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