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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友所在公司不让任何形式的猪出现,是否违法?

都护君 西域都护 2021-05-19

知乎上,有这样一则问题:

女友在回族企业工作,公司不让任何形式的猪出现是否违背法律或者条例?

女友在回族做清真食品的企业工作,之前了解是不让携带猪肉成分的食品,我表示可以理解,因为我们两个很喜欢LuLu猪这类盲盒摆件,想给她在办公桌上摆着,得知什么样的猪都不能出现,包括但不限于猪类图案的衣服、饰品、包、手机链、头绳、水杯、靠垫等,就是一切猪都不能出现,这在中国法律或者法规是否有违背呢?去哪里举报?(我会等女友离职时去)



以下是我个人的看法:

首先,我们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宗 教 事 务 条 例》第二条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国家在《宪法》这样的最高效力法律里明确规定了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都有保持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各民族都应该互相尊重。

不让任何形式的猪出现,这是一种清真泛化的现像,下面截图政府网站上一段关于清真泛化的表述,


通过以上表述,我们可以看到清真这个概念仅应该用于肉制品、动物油脂和食品添加剂的相关食品,对蔬菜、水果、水、面粉、大米、药品等食用类产品和牙膏、化妆品、皮鞋等非食用类产品是不作“清真”监制认证,也不作“清真”标识的,更不应该出现玩具清真不清真这种概念。

企业是一个社会性的经营场所,不是一个宗教活动场所。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不能违反宪法和宗教事务条例“关于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都有保持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各民族都应该互相尊重。”这样的一个基本原则。信伊斯兰教的公民不喜欢和猪有关的玩具,自己可以不带不用,但是应该尊重别人喜欢这类玩具的自由。其实把这个问题换一个角度,就更容易理解了,假如是一个大部分都不信伊期兰教的企业,有一小部信伊斯兰教的员工,那企业能否制定一个制度,所有的员工都必须吃含有猪肉的饭菜,所有的员工都必须佩戴有小猪标识的玩具或用品呢?大部分员工都吃猪肉,你不吃猪肉,是不是对别人的不尊重呢?大部分人都带和猪有关的标识,你不带是不是就是对别人的不尊重呢?我想,这个答案明显是否定的。

网络配图,与文章主题无关。

那么,回归到题主的这个提问,这家企业明显是将清真这个概念泛化了,违反了(宪法中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等规定

当然,这些都是我个人的想法以及从所了解的房法律角度作出的理解,不妥之处欢迎大家留言,批评指正。

作者:萧然,自由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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