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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发布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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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内容 2020.2.12•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发布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关于做好近期

预防接种工作安排的通知


盟市卫生健康委,自治区综合疾控中心:

针对当前我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时期预防接种工作,现就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以旗县为单位,统筹考虑疫情防控形势、服务人口密度和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必要性,统一对所辖区域内接种单位是否暂停接种服务进行评估。产科接种室、狂犬病和破伤风暴露预防处置门诊,要在做好防护前提下开展接种服务。

二、经评估可继续开展服务的接种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做好疫情防控。合理安排开诊时间,做好接种计划和接种预约,减少人员聚集。要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加强开窗通风换气,按要求对接种场所进行清洁、消毒工作。受种者及监护人进入接种门诊均需测量体温并全程佩戴口罩。预防接种单位工作人员要实行健康监测,每日自测体温,佩戴外科口罩,做好手部清洁卫生,防止交叉感染。

三、经评估暂停服务的接种单位,要通过公告、电话、微信等多种形式进行充分告知,疫情结束后应全面恢复免疫规划疫苗和非免疫规划疫苗的正常接种,对于未及时接种和漏种的受种者应尽早安排补种,恢复接种时间应根据疫情控制情况,经评估后确定。

四、各级疾控机构要做好疫情期间免疫规划疫苗的供应和非免疫规划疫苗的采购、配送工作,尤其是狂犬病疫苗的供应,落实专人负责,及时了解辖区疫苗采购供应情况,不得已任何理由拒绝接种,推诿群众,保障疫苗供应,满足群众接种需求。

五、旗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严格《内蒙古自治区加快推进预防接种规范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内卫疾控字〔2019〕371号)要求,立即关停辖区内设立在疾控中心的接种单位,承担狂犬病疫苗接种工作的要交接到旗县级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2020年2月6日

内容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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