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公安机关道路交通
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鼓励群众举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及时消除交通安全隐患,有效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规范举报奖励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发生在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举报与奖励工作。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受理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举报工作,及时查处被举报的违法行为,并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负责兑现奖励。
第二章 范围标准
第四条 举报一般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一)适用于通过呼和浩特市“爱青城”APP交通违法“随手拍”举报平台进行交通违法线索举报。
(二)对公民举报的下列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且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罚的,进行奖励:
1.机动车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奖励20元;
2.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奖励20元;
3.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奖励20元;
4.路口遇有交通阻塞时未依次等候,奖励20元;
5.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奖励20元;
6.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奖励20元;
7.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奖励20元;
8.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奖励20元;
9.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奖励20元;
10.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行车道上违法停车,奖励20元;
11.驾驶机动车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停车,奖励20元;
12.在高速或快速路上逆行,奖励20元;
13.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奖励20元;
14.其他一般交通违法行为。
(三)举报人要实名举报,举报时要提供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举报的交通违法行为有关线索的视频、图片中应有全景图像,可以清晰反映整体道路情况或包含明显建筑物、标的物、标志、标线等,能够清晰反映车辆整体情况,包括车辆品牌、颜色、号牌等基本信息。
(四)同一个交通违法行为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举报时间为准。对同一举报人在一个自然月内的多起有效举报,奖励可以累积发放,但累积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元。
第五条 举报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一)适用于通过以下方式举报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1.举报人可现场拨打122报警电话或0471-6698193;
2.通过向“呼和浩特交通管理支队”微信公众号提供时间、地点、手机或车载行车记录仪等拍摄的视频资料举报。
3.通过呼和浩特市“爱青城”APP交通违法“随手拍”举报平台进行交通违法线索举报。
(二)举报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且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罚的,进行奖励。
1.举报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的,予以奖励:
(1)驾驶大中型载客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的,奖励100元;
(2)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奖励100元;
(3)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奖励100元;
(4)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驾驶证、行驶证的,奖励100元;
(5)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奖励100元;
(6)故意污损机动车号牌的,奖励100元;
(7)校车超速、超员、不按审核确定的路线行驶、不按规定在校车站点停靠上下学生,奖励100元;
(8)校车超员、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奖励100元;
(9)驾驶运载危险物品车辆违反规定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奖励200元;
(10)未取得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在驾驶证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奖励500元;
(11)驾驶达到报废标准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奖励500元;
(12)酒后驾驶机动车,奖励500元;
(13)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奖励500元;
(14)驾驶大中型载客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50%的,奖励500元;
(15)举报其他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或者提供突发性恶劣天气信息、重要交通情报信息,并且公安交管部门据此信息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的(主要包括:雨、雪、雾、洪水等影响交通安全的恶劣天气信息;滑坡、塌方、桥梁中断等影响交通安全的突发事件),视情予以奖励;
(16)其他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2.为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工作提供经公安机关认定的有价值线索的,给予重奖:
(1)一般性交通事故案件(致人轻伤或单纯财产损失事故),根据举报人提供线索、举报实情或协助的情况对案件侦破起决定性作用的,给予人民币1000元奖励,对案件侦破起主要作用的按前面奖励数额70%计算给予奖励,对案件侦破起辅助作用的按前面奖励数额30%计算给予奖励。
(2)重伤或死亡事故(1-2人死亡)案件,根据举报人提供线索、举报实情或协助的情况对案件侦破起决定性作用的,给予人民币5000元奖励,对案件侦破起主要作用的按前面奖励数额70%计算给予奖励,对案件侦破起辅助作用的按前面奖励数额30%计算给予奖励。
(3)较大死亡事故案件(死亡3人及以上),根据举报人提供线索、举报实情或协助的情况对案件侦破起决定性作用的,给予人民币10000元奖励,对案件侦破起主要作用的按前面奖励数额70%计算给予奖励,对案件侦破起辅助作用的按前面奖励数额30%计算给予奖励。
(三)公民举报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应当实事求是,客观真实,所提供的视频、图片、文字应当清晰、准确反映交通违法的时间、地点、车辆号牌、驾驶人、违法事实等信息特征。
(四)同一个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第三章 举报受理
第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接到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后,要对举报事项按流程处理。对举报事实清楚,证据符合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受理。
第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举报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法按程序作出处罚。
第八条 举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匿名举报或不能证实举报人真实身份的;
(二)举报人提供虚假身份信息或冒名顶替的;
(三)举报事实不清或者举报证据不充分的;
(四)举报人在违法状态和非安全状态下采集图片、视频等资料的;
(五)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六)以营利为直接目的职业举报的;
(七)经查实属于恶意举报的;
(八)举报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经发现或正在查处的;
(九)举报人拍摄的交通违法视频、图片、文字不清晰,无法确定违法车辆和驾驶人的。
(十)举报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取证、核实或查处的;
(十一)举报人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及其亲属,且举报的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在其工作辖区内的;
(十二)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形。
第四章 奖励核发
第九条 (一)对于使用交通违法“随手拍”举报平台举报的一般违法行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每月5日(遇节假日顺延)对上个月的有效举报信息进行汇总,核实举报人身份信息,列出奖励金额明细,经审核后,通知举报人兑现奖励,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本人银行卡信息领取奖励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主动放弃。
(二)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应当在举报违法事项被查证属实并作出处罚后,30日内完成奖励兑现工作。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后30日内出具本人身份证明和银行卡信息领取奖励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主动放弃。
第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有效举报信息进行汇总,核实举报人身份和银行卡信息,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后,向举报人兑现奖励,奖励资金由呼和浩特市财政保障,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负责兑现奖励。
第五章 责任义务
第十一条 举报采取自愿原则。举报人违法收集证据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举报人不得在驾驶车辆时手工操作拍摄举报照片或录像视频,严禁举报人采取危险方法或不正当手段收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证据。举报人在收集固定证据过程中因不注意交通安全造成人身伤害或其它损失的,由举报人自行承担或者依法解决。
第十二条 举报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举报,不得故意虚构事实或者恶意举报。对借举报之名骗取奖励、敲诈被举报人,或影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正执法的,除追回举报奖金外,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严格遵守举报保密制度,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身份、住址等个人相关资料。因泄露举报人信息导致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呼和浩特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