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我所高级合伙人周卡方律师承办的广州市法律援助处首宗公益诉讼案件入选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网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
日前,由我所高级合伙人周卡方律师承办的广州市法律援助处首宗公益诉讼案《广东省广州市法律援助处对刘某亮侵害消费者权益公益诉讼提供法律援助案》,入选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网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该案经过相关媒体报导,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应,并获得了广泛关注。
案情简介
刘某亮于2016年6月开始购进工业盐,假冒注册商标“粤盐”牌进行生产包装,并批发、销售假盐共计100余吨。2016年10月18日,刘某亮在生产假盐时被民警当场抓获。2017年6月14日,刘某亮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起诉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7年8月7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0111刑初121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刘某亮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8万元。现刘某亮在广州市花都监狱服刑。另外,在该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办案单位发现本案存在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情形。
2017年4月1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会对刘某亮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盐侵犯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提起消费者民事公益诉讼。同年4月21日,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复函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不对刘某亮的上述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017年4月13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在《检察日报》进行公告,督促有权提起诉讼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后仍无任何有权机关或社会组织提起有关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0月24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刘某亮支付相当于其所生产、销售的假冒伪劣食盐产品价款10倍的赔偿金共计120万元,并在广东省省级以上电视台及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公开承认错误和致歉。
收到起诉书后,刘某亮没有委托律师并且明确向法院表示不申请法律援助。由于此案涉及不特定的消费者,社会影响较大,而且起诉人并不是一般的主体,而是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为了保障刘某亮的诉讼权利,2018年2月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办案人员与广州市法律援助处专门就“为广州市首宗公益诉讼案件的被告提供法律援助”问题进行协调沟通,希望广州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律师为刘某亮提供诉讼代理服务。广州市法律援助处依托花都监狱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机制,派出法律援助律师和监狱工作人员一起与刘某亮当面沟通,向其解释接受法律援助律师参与案件的必要性与重要性。刘某亮于2018年2月5日通过广州市法律援助处驻花都监狱法律援助工作站向广州市法律援助处提交了法律援助申请书, 当天广州市法律援助处作出了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指派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周卡方、张颖欣两位律师担任刘某亮的诉讼代理人。
两位法律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连续四天时间,积极与各方联系、沟通,探讨最佳的办案思路。2018年2月6日,两位法律援助律师到花都监狱会见刘某亮,2018年2月7日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阅卷。在充分分析证据材料、掌握基本案情后,法律援助律师制订了代理方案,并形成了代理意见。
2018年2月9日,本案开庭审理,整个庭审过程采取视频方式公开进行,还有人大代表到庭进行旁听、监督。在庭审过程中,周律师、张律师首先从诉讼主体问题入手提出代理意见,认为本案应当追加参与本次制盐行为的其他主体作为本案被告,以查明案件事实;其次,从侵权责任法的有关法律规定及法理出发,提出刘某的行为尚未对消费者构成侵权的后果;最后,从一事不再罚原则出发,指出(2017)粤0111刑初1217号刑事判决书中(刘某非法经营罪一案),白云区人民法院已经就刘某亮刑事犯罪一事处以罚金8万元的判决。虽然在已经追究刘某亮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再行追究刘某亮的民事侵权责任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但是,由于公益诉讼人主张追缴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是上缴国库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的性质由此发生转化,其性质与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类似。因此,应参照行政罚款与刑事罚金竞合时相同的处理原则处理,即刘某亮在刑事案件中被判处的8万元罚金应该在120万元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中抵扣。
2018年3月15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7)粤01民初383号《民事判决书》,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精神,刘某亮的犯罪行为可同时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在刑事诉讼已经追究刘某亮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再行追究刘某亮的民事侵权责任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性质相同的金钱罚,即行政罚款和刑事罚金竞合时,一般采用轻罚在重罚中折抵的原则处理,以体现惩罚的谦抑、避免惩罚的过度。惩罚性赔偿金与行政处罚、刑事罚金同属惩罚性债权。因追缴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要上缴国库,案件涉及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的性质已经发生转化,将事实上与行政处罚、刑事罚金类似,应参照行政罚款与刑事罚金竞合时相同的处理原则裁断,即刘某亮被判处的8万元罚金在120万元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抵扣,刘某亮实际支付112万元民事惩罚性赔偿金。 因此,一审判决被告刘某亮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12万元,由法院缴纳国库;判决被告刘某亮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广东省省级以上电视台和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发表经法院认可的赔礼道歉声明。刘某亮收到判决书后没有提起上诉。
案件点评
本案是广州市首宗公益诉讼案件。通过广州市法律援助机构与监狱建立的工作协调机制,在两位法律援助律师的共同努力下,案件成功办结,助力被告获减8万元罚金,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重大食品安全问题不断被爆出,食品安全问题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因为食盐安全与社会公众有密切关系,而且本案涉案假盐数量大,受影响的不特定消费者人数众多,因此如何在案件社会影响力和受援人合法权益之间作出平衡就非常关键。本案的难点在于,如何取得刘某亮的信任,以及如何平衡案件社会影响力和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刘某亮从一开始就拒绝申请法律援助律师提供帮助。从最初的拒绝到庭上表示同意法律援助律师的观点、到最后收到法院判决书以后不提起上诉,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广州市法律援助处快速反应,工作思路明晰,及时引导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二是本案办理过程中,承办律师的专业工作取得了刘某亮的信任。在庭审过程中,两位律师充分运用专业知识,就公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及观点一一作出回应,并从实现被告刘某亮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提出代理意见。法律援助律师与公诉人之间,在法院的主持下展开有序、专业的法庭辩论,避免了庭审“一边倒”的情况,既有效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也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