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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 组织考试作弊等罪司法解释正式施行

环球经纬 2022-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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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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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似乎已经习惯,在人生各个关键路口必须要通过考试分个高下。各种升学考试、选拔考试、资格证考试,关乎到每个人的前途命运,因此不免有人铤而走险选择作弊,各种组织考试作弊的事件也层出不穷、愈演愈烈。很多人的观念里,考试作弊仅仅是违反校规校的行为,其严重性不能上升到犯罪的层面。但法律规定是否如此?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进一步规范了与考试作弊相关的刑事案件的处理要点。


考试作弊有可能构成犯罪


201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明确将考试作弊行为纳入到刑事处罚范围内,增设了“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以及“代替考试罪”三个罪名,考试作弊等行为正式被纳入犯罪之列。

考试作弊入刑后刑事司法的成效及局限

                 

《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以来,打击考试作弊犯罪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截至2019年7月,全国法院审理考试作弊刑事案件情况如下:


涉及罪名

案件数量

案涉人数

组织考试作弊罪

951

2251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117

205

代替考试罪

666

1268


虽然《刑法修正案(九)》将打击考试作弊行为上升到刑事层面,且查处了大量考试作弊的行为,但具体定罪量刑标准仍有待细化。以组织考试作弊罪为例,由于此前并未出台任何相关联的司法解释就该罪的司法适用进行指导,因而各地法院在实践中难免对如何认定属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及何为情节严重等问题存在认识分歧。甚至对如何认定该罪的既遂状况,司法实践中都无统一标准:有些法院要求要组织考试作弊成功才认定为该罪的既遂;而有些法院只要组织考试作弊接触到考试试题的,即便未实际参加考试即被抓获的,亦认定为既遂。上述司法实践中适用的不统一也迫切需要有明确的司法解释进行指导适用。


司法解释对罪名的完善


结合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解释》,并自2019年9月4日起正式开始施行。《解释》明确针对上述实践中存在的适用分歧进行了详细规定,可谓亮点颇多。



1

明确了“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范围

组织考试作弊罪只适用于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发生的考试作弊犯罪,因此,明确“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范围,是确保该罪准确适用的前提和基础。此次《解释》第一条即明确对“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进行了列举,以解决实践中认定分歧的问题。


2

明确了组织考试作弊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组织考试作弊罪分为两档法定刑,构成情节严重的将作为升档情节。此次《解释》第二条设九项分别从考试类型、行为后果、行为主体、地域范围、数量标准、违法所得六个方面对组织考试作弊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确立了司法实践认定的统一标准。

3

明确了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的认定标准


如前所述,组织考试作弊的案件不少在正式考试开始之前即被查处,在此种情形下到底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还是未遂,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此次《解释》第四条对此问题进行了明确,即便在考试开始之前被查获,但已经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情形的,即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该规定也表明,组织考试作弊既未遂认定的标准在于组织考试作弊的行为是否已经实际严重危害到考试秩序,如果已经实际危害考试秩序的,即便作弊目的未能实现亦不影响既遂的认定。


4

明确了在其他考试中实施考试作弊犯罪的处理规则


前文已述,组织考试作弊罪的适用范围限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那在其他考试中实施组织考试作弊行为的该如何处理?对此,《解释》第十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组织作弊符合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构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也即表明了,并非对在其他考试中组织作弊的行为一律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观点。

5

其他规定


此次《解释》还对作弊器材的认定标准与程序、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代替考试犯罪的处理规则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极大地解决了司法实践中存在适用分歧的问题。

组织考试作弊罪取保的成功案例


环球经纬海纳法律团队毕京琨律师、李江律师及丁远实习律师于近期办理的一起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案件中,辩护律师深入解读了《刑法修正案(九)》中对相关罪名的规定,从罪名认定错误(代替考试罪而非组织考试作弊罪)、犯罪中地位低、作用小且未获取组织利益、参加的考试重要程度低、犯罪情节轻微且积极悔罪等方面提出了辩护意见,最终得到了办案机关的认可,犯罪嫌疑人被成功取保。本所律师将继续致力于以精湛的业务水准、高度负责的敬业精神、良好的辩护效果为每一名委托人提供高水平、高效率、高质量的刑事辩护法律服务。


作者介绍

【毕京琨律师】


毕京琨律师,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山大学刑法学法学硕士、法学学士。擅长刑事辩护及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范。承办了若干全国范围内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为企业及股东个人提供刑事辩护、企业经济犯罪及商业舞弊调查及控告、企业刑事法律风险评估及预防服务,为近百位委托人争取到无罪判决、不起诉、取保候审、从轻减轻处罚。

【李江律师】


李江律师,中山大学法学硕士、法学学士,专注于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刑事辩护、刑事风险防范及民商事诉讼法律服务。李江律师承办了若干全国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并为多家企业及个人提供过刑事控告专项法律服务。同时,李江律师曾参与办理过多起重大复杂民商事纠纷案件,具有丰富的民商事诉讼经验,擅长处理法律纠纷的谈判、民商事案件的纠纷解决等法律事务。

【丁远律师】


丁远律师,中山大学法律硕士。主要提供劳动纠纷、婚姻家事纠纷、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等法律服务。丁远律师曾于广州市某区人民法院任职法官助理多年,参与审理并负责起草判决书的案件达500余件,具有丰富的民商事诉讼、劳动纠纷及婚姻家事纠纷的办案经验,致力于在劳动用工、婚姻家事、债权债务等领域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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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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