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原创 | 冷静期——这婚还就真的不让离了?

环球经纬 2022-03-31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陈晖律师 LawyerFye Author 海纳陈晖

2019年12月16日最新一版的《民法典(草案)》公布,草案仍然保留了“离婚冷静期”条款。“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这个条款是什么意思呢?


总结一下,要完成协议离婚的程序,有以下几个前提:


夫妻双方共同去民政局申请离婚。

申请后三十天内,不能有任何一方反悔,否则视为撤销离婚申请。

要有仪式感,上述期限届满后三十天内,双方得一起去扯个证。有任意一方未到场,视为撤销离婚申请。


陈奕迅曾经说过:“你要静候,再静候,就算失收始终要守。”


以往,夫妻双方斗智斗勇八百回合把所有家当、子女抚养等问题协商完毕后,登记前反悔的已经不在少数。而根据新规定,在这段静候的日子里,任意一方前前后后共有三次反悔的机会。


一石激起千层浪,坊间热议,离个婚有这么难吗?



正方的口号:“离婚冷静期——给婚姻一个机会!”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支振锋认为:“在离婚率逐年上升的情况下,国家以立法的形式介入婚姻,为离婚设置适当的前提条件,有其合理性和正当性。这完全不同于旧社会那种买卖或者包办婚姻中对‘婚姻自由’的践踏。”


婚姻意味着责任,不能将婚姻当做儿戏。我国的婚姻承载了较多的国家责任,离婚牵涉很多问题,缓一缓不仅可以钝化问题,还可能产生和好的契机。


反方的标语:“比离婚更需要冷静的是结婚!”


“在这个结婚不强制婚检,生孩子不需要考试的时代,离婚却要求冷静。离婚所有的过错,都是结婚时犯下的,如果说离婚需要冷静,那么结婚更需要。”(摘自公众号:摆渡人)


反方认为,设置了“离婚冷静期”,该离的还是会离,不该离的也可以通过复婚来挽回,根本不需要“离婚冷静期”。倒是在冷静的30天里,可能越等越不冷静,之前的财产怎么分,孩子跟着谁都商量得好好的,在这一个月的时间里,可能会突然冒出“这房子给他,我是不是亏了?”“孩子跟着我是不是会过的好一点?”最后双方可能都没办法心平气和的去民政局登记离婚,而是让自己的代理律师互相向对方撂上一句“咱们法院见!”的狠话。



关于冷静期,其实广东省内已有司法实践。在2018年7月16日,《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以下称“指引”)已经明确了诉讼离婚中“冷静期”的设置。依据该指引,广东省范围内的诉讼离婚案件,大部分都会适用“离婚冷静期”这一制度。


“情绪约束冷静期”

当事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情绪过于激动,不能理性表达意见,人民法院认为继续开庭将显著激化矛盾的,人民法院可设置不超过20天的“情绪约束冷静期”。


诉讼中你情绪太激动咋办?好办,咱们先冷静20天。


“情感修复冷静期”

要求离婚一方当事人暂时不愿意接受调解,另一方当事人明确作出主动修复情感承诺,人民法院认为双方确实还有和好可能的,可以决定设置不长于60天的“情感修复冷静期”。


“情绪约束”的20天过后,不愿离婚的一方熟读并背诵代理律师给他写的诸如“夫妻间偶有争吵实属正常。只要双方打开对话之门,加强沟通与交流,互谅互让,多点关心理解,少点埋怨挑刺,用心经营婚姻,双方关系定能趋好”这些鬼话。然后对着法官发誓说“我以后一定会对她好”。好办,咱们再冷静60天。


虽说《指引》第30条明确规定作出主动修复情感承诺一方的,必须制定情感修复计划,若未积极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依旧认定感情破裂。但这个东西实际操作很困难啊。计划谁不会制定呢?proposal写得一个比一个溜。如何认定是否积极履行呢?谁来证明?社工吗?



即将颁布的《民法典》中出现离婚冷静期的规定是较大概率的事情了。对于广东的朋友来说,以后去民政局登记离婚时工作人员让你们“静一静”,静完离不成了去法院诉讼离婚法官再让你们“静一静”,你们真的还能静下来吗?


设置“冷静期”的初衷肯定是好的,很多人离婚都是一时冲动。秉着劝和不劝离的原则,让当事人回家好好想想确实无可厚非。但既然这样的话,为何不从源头就开始控制?


很多人结婚也是因为一时冲动。要不也设立关于结婚登记的“冷静期”。即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结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结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结婚申请。


律师简介

陈晖律师


业务领域

离婚纠纷、继承纠纷


教育经历

英国利兹大学硕士、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士


业务领域

自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婚姻家事业务,承办了大量的离婚纠纷与继承纠纷案件。陈晖律师专长于处理诉前谈判协商、不动产分割、抚养权争夺及变更、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纠纷以及企业婚姻家事事务(包括企业股东资产隔离和企业家财富传承规划等)。担任香港友邦保险、香港保诚保险及多家企业的婚姻及财富传承培训讲师。因其深厚的专业积淀、丰富的家事案件办理经验、出色的庭审表达以及对家事案件当事人情感的独特关注得到了普遍的认可。


特别声明:

以上所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未经本所授权,任何人士不得转载或使用文章中的任何内容,如需转载,欢迎与本所联系。


END

延伸阅读:

原创 | “葫芦娃”维权案,2500元赔偿款为何改判10万元?


原创 | 立案阶段申请微信财付通实名信息律师调查令实务操作指南


喜讯 | 环球经纬新址室内设计项目——“云端之城”荣获法国双面神“GPDP AWARD”国际设计大奖


案例 | 约定解除权消灭后还能解除合同吗?


案例 | 行政赔偿中的混合过错责任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