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 工程款利息是法定孳息——与是否违约,是否结算无关
工程款利息是法定孳息,与是否违约,是否结算无关,但施工人一般不敢奢望工程款利息。只要尽快支付工程结算尾款,哪怕工程款本金作出适当让步,也往往愿意委曲求全。因为建设工程领域,买方市场,僧多粥少,竞争激烈,工程竣工验收之后结算过程漫长,施工人为顾及声誉,非不得已,一般不轻易发动诉讼或仲裁,招标文件中一般需要投标人披露涉诉情况。发包人拖延结算旨在尽可能占用施工人资金,施工人为了尽快拿到结算尾款,结算过程中往往忍气吞声作出让步。尤其是合同约定以政府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情况下,审计过程旷日持久,千呼万唤始出来的审计结论往往砍得七零八落。若因结算纷争发生诉讼或仲裁,需要通过鉴定确定结算价款,马拉松式的诉讼也是司空见惯。
建设工程价款往往标的巨大,拖欠时间长,则工程款利息非常可观,动辄几十万,乃至几千万,施工人有权主张工程款利息,发包人应知道“资金占用可是有成本的”。
欲知晓如何主张工程款利息,首先要了解工程款利息的法律性质。
一
工程款利息是法定孳息,还是迟延付款的损失?
若工程款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则不考虑当事人的过错问题。工程款利息属于法定孳息,而非迟延付款的损失,即工程款利息不以发包人违约为要件——发包人不存在违约的情况下,也可以主张工程款利息。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广东高院指导意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粤高法〔2017〕151号)第15条规定:“利息属于工程价款的法定孳息。”
二
工程款尚未结算,是否应计付利息?
若施工合同未对工程利息做相关规定,且对于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注:合同仅约定工程竣工后提交结算文件的时间,未约定结算文件审核期限或者约定了审核期限,未约定结算文件后多久付款,实务中认为属于对于付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即便工程款尚未结算,也应当计付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类案裁判尺度:
案号:(2015)民申字第1102号
本案工程已于2010年7月18日竣工验收合格,精卫公司也认可该工程于2010年7月20日交付,因此在江苏一建重庆分公司所承建的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已经实际交付的情况下,说明江苏一建重庆分公司已经完成了《施工合同》约定的义务,精卫公司即具有了支付相应工程价款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因此,二审法院根据本案工程已经验收并交付的事实,参照双方的合同约定判令精卫公司应当从2010年11月19日起向江苏一建重庆分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并无不当。综合精卫公司的申请理由,主要是认为未完成工程款结算的责任在于江苏一建重庆分公司,自己并不违约,故不应当支付工程款利息。对此,本院认为,是否违约是追究违约责任的前提,并非是否支付利息的前提。工程完工并验收交付,作为建设方即具有了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如没有支付等于事实上占有了施工方的金钱,即形成了对施工方的欠债,该债权的金钱数额无论何时确定,在支付之前客观上必定为占有方受益。利息作为债权的法定孳息应当成为债务方的支付义务。
三
何时起算工程款利息?
工程款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工程款应付时间如下: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注:工程实际交付之日包括有交接手续证明的实际交接之日,根据证据推定的拟制交付之日,发包人擅自使用之日。)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八条
综上,工程款利息性质上属于法定孳息,实质上是资金占用费,与是否结算,是否违约无关,施工人可以依法主张该项权利。
注:1.倘若施工合同对于工程利息的起算时间、标准有明确的约定,则应当遵从合同约定。合同对于工程款利息有明确约定的,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之内。
2.《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年第15号)于2019年8月16日发布,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因此,下文中关于“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应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团队成员简介
左韵琦
律师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系法律和经济复合型律师,主要提供建设工程、公司法等领域复杂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刑事辩护及企业投资并购等法律服务,同时为企业和企业家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左韵琦律师曾服务过多家大型企事业单位,其中包括广东省广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广州市道路扩建工程办公室、广州市市政设施收费处等,目前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左韵琦律师执业以来办理了上百件案件,包括若干影响重大的诉讼案件,具有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民商事案件的纠纷解决及刑事辩护。2017年及2018年度凭借优秀案例两度获得广州市律师协会就单个案件颁发的最高奖项“业务成果奖”。
陈启环
律师
1998年取得全国律师资格,实务经验丰富,近二十年律师行业积淀,多年仲裁员历练,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办案风格。集律师、仲裁员、建筑管理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房地产经济师于一身,为优秀复合型律师。因在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屡屡取得显著成绩,荣膺广州市律师协会2009年度“业务成就奖”、2017年度和2018年度“业务成果奖”,2015年领衔团队,代表环球经纬律师所入选广东省国资委首批律师库,为中国交建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广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入库律师,2018年入选广东省首批刑事辩护律师库。《中国当代优秀律师》(法律出版社)收录了陈启环律师办理的4个典型案例。
社会职务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泉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第十届广东省律师协会房地产建筑专业委员会委员
广州市律师协会招投标专业委员会委员
广州市律师协会清算破产专业委员会委员
获奖情况
广州市律师协会2009年度业务成就奖
广州市律师协会2017年度业务成果奖
广州市律师协会2018年度业务成果奖
陈吉云律师: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要为企事业单位和企业家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公司治理及激励架构设计、企业融资及对外投资、劳动人事风险控制、刑事诉讼与刑事风险防范、民商事诉讼与仲裁等领域的法律服务。
陈吉云律师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执业以来,曾服务过多家事业单位及大型企业,其中包括广州市城建安置房事务中心、广州市市政设施收费处、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广东生活环境无害化处理中心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区新塘街新塘股份合作经济联社、广东懿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
陈灏
律师
毕业于长春理工大学电子科学与技术专业,首次参加即高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现主要为企业和企业家提供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公司治理、劳动人事风险控制、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等法律服务。从事专职律师以来,曾服务过多家政府单位及大型企业,其中包括广州市道路扩建工程管理中心、广州市城建安置房事务中心、广州市市政设施收费处、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广州市莲香楼有限公司等,曾参与了团队2017年广州律协业务成果奖——严某向官员行贿100万元无罪辩护成功的案例及2018年广州律协业务成果奖——某国企执行异议复议系列案,某国企在申请破产债权时债权人委员会不确认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该工程款最终得法院裁定优先受偿等多个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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