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 民间借贷新规,不是15.4%那么简单!快来划重点吧!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迈迹达商事 Author 冯楚欣、刘丹
背景
2020年8月20日下午3时,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该决定对于2015年9月施行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旧规》”)进行了大幅度修改与调整。修改后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以下称“《新规》”)一经发布,即引发了大家热议,尤其是与此修改决定紧密相关的出借人、借款人群体更是时刻关注。
那么,此次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修改与调整,到底有哪些需要我们重点关注的内容呢?
网友小迈也向我们平台提出了不少相关的法律问题,一起来看看吧!
01
网上都在说,这次发布的新规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大幅度调低,是真的吗?
律师解答
按近期公布的计算标准来看,答案是肯定的。
此次调整,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从24%调整至四倍LPR(一年期),取消了以前《旧规》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这也是此次修改的重点和亮点。
根据最新一期公布的LPR标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是调低的。
02
网友小迈
什么是LPR?
律师解答
“LPR”是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开始公布,且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一次,公众可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网站查询。网址请看⬇
(http://www.pbc.gov.cn/zhengcehuobisi/125207/125213/125440/3876551/index.html)。
这意味着,LPR的数值每个月都会发生变化!
律师解答
更专业的知识在路上哦!
其实,目前市场上适用的LPR报价机制是有其发展来源的:
2019年8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15号),新的LPR报价机制于2019年8月20日起施行。
随后,2019年11月8日,《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发布并再次强调: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人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
这就是为什么现在市场都使用LPR的原因啦!
03
哦哦,按照您这么说,我都糊涂了。我看许多新闻标题说调整后的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为15.4%,那刚才说的LPR的四倍是不是就是指固定的15.4%呢?
律师解答
不是的。
调整后的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四倍LPR)不再是固定的数字,而是会随着每月发布的LPR利率的变化而产生变化。
目前网络上转发的不少文章中提及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调整为15.4%,其实是最高人民法院在此次新闻发布会上,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为基础,计算而得出的结果示例。
网友们可千万不要被标题误导了呀,重要的事情说三遍:不是固定的15.4%!不是固定的15.4%!不是固定的15.4%!
04
原来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会随LPR的变化而变化啊!那么判断不同案件中民间借贷利率是否超过上限,应以何时的LPR为准呢?
律师解答
这个问题特别棒!
一旦发生民间借贷纠纷,按借贷行为发生的时间来确定利率支持上限的标准:
(1)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2)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以民间借贷合同成立之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05
你们法律人真是麻烦,一会又是“LPR”,一会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我都懵了。
律师解答
LPR,在问题2中其实我们已经说过,就是“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其实规定了1年期和5年期以上两个期限品种,所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其实就是LPR的其中一类。
以2020年8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公告为例:“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2020年8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3.85%,5年期以上LPR为4.65%。以上LPR在下一次发布LPR之前有效。”
简言之,目前《新规》中的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其实就是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作为计算标准的。
06
那么,民间借贷纠纷合同成立的时间怎么判断呢?
律师解答
这个需要具体分析的。
(1)一般情况下,双方签订合同时即成立(比如,自然人与法人之间、自然人与非法人组织之间或法人与非法人组织之间签订的借贷合同)。但有例外情况,比如附期限、附条件成立的合同等。
(2)但是如果民间借贷合同双方主体都是自然人,则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07
民间借贷不是就只有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发生的借贷关系才是吗?企业作为主体的借款合同纠纷都属于民间借贷?
律师解答
民间借贷不只是局限于自然人之间发生的哦!
您可先查阅一下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关于民间借贷行为的定义:
《旧规》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新规》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所以,不管是以前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还是修改后的新规,都是明确了自然人、法人等不同主体之间可以实施民间借贷行为的,不是仅仅局限于自然人之间哦!
这样啊,原来不仅仅个人借贷需要关注这些法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也需要认真研读啊!
08
这么说来,那现在作为出借人的收益也太少了。律师,您给我们想想办法,虽然利息不可以超过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但我作为出借人可以跟借款人约定违约金、罚息等其他费用啊,对不对?
律师解答
不对。法院早就猜到出借人有这一招了!
根据《新规》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利息以及违约金、罚息等其他约定费用全部加起来,标准不得超过4倍LPR(一年期)。
小迈,此路不通呀!
09
好吧好吧,我还想到一个问题,借款人已支付利息超过LPR四倍的,能否起诉要求出借人返还?
律师解答
可以,但有适用前提。
2020年8月20日后立案,且未超过诉讼时效的案件,应适用《新规》,借款人已支付利息超过LPR四倍的,有权要求返还。
10
若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借期利率和逾期利率,《旧规》确定了6%的逾期年利率。那么此次《新规》调整后有什么新变化吗?
律师解答
有新变化的。
根据《新规》第二十九条,此次新规明确删去了6%的逾期年利率标准,但却并未明确借款人的逾期还款责任以及逾期利率等内容,具体的逾期还款责任以及逾期利率的确定,希望最高人民法院在后续的解读或指导案例中能够做出相应的回应,我们也会密切关注的。
11
那之前已经发生的借贷行为是否也要受《新规》调整呢?
律师解答
这需要看法院受理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时间。
根据《新规》,立案时间在2020年8月20日后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才适用《新规》,即:《新规》被案件适用,关键在于法院受理案件的时间,与借贷行为发生的时间无关。
所以,立案时间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案件仍只适用《旧规》,不适用《新规》。
最高人民法院此次修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旨在应对、解决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民间借贷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利率过高、范围过宽、边界模糊等,以有效纾解企业面临的融资难、融资贵、发展难、生存难的困局,防范金融风险,同时推动民间借贷利率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条文索引: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网址链接:(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2490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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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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