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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 如何依据侵权产品信息认定生产者

江怡慧 环球经纬 2023-08-28


【前言】

在互联网和通讯技术高度发展的今天,网络购物正悄然改变着社会的商业结构和人们的生活方式。与此同时,网络购物平台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也呈现出大幅增长态势。常见的网络购物著作权侵权行为分为生产和销售,如果仅向销售者主张权利显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只有重点打击侵权产品的源头生产者,才能达到治标治本的效果。如何从侵权产品上有限的信息认定生产者,查清侵权产品的生产、销售环节,是该类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关键。下面笔者将以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智昊律师团队代理的原告北京十二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某贸易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展开论述。


【案情简介】

原告是一家以原创动漫品牌创作、衍生品开发及运营推广业务为主的动漫文化公司,旗下运营有“长草颜团子”等数十个原创动漫形象,累计形象传播量超过250亿。2020年,原告发现,被告未经授权,在天猫网站开设的网店内大量销售含有原告“长草颜团子”美术作品的抱枕,遂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万元。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为涉案侵权产品的生产者,并全额支持了原告主张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由于大多数网络购物平台的经营主体工商登记信息是对外公示的,销售者的主体信息一般较容易确定,而生产者的信息一般较为隐蔽。法院在认定涉案侵权产品的生产者,需要综合在案证据,确信涉案侵权产品由被告生产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才会认定生产事实的存在。因此,关于被告是否为涉案侵权产品生产者将成为案件的争议焦点。


【认定生产者的要点】

01

依据涉案产品上标注的企业名称、商标或者可资识别的其他标识认定生产者。

认定被告为生产者的证据是需要环环相扣的。首先,观察涉案侵权产品的合格证标注有无被告的企业名称;其次,观察涉案侵权产品的包装即本体上有无标注被告的注册商标;再者,观察产品上标注的可资识别的标识是否与网店名称或企业名称一一对应。据此,在被告未提供相反证据情况下,可以认定涉案侵权产品由被告生产。

本团队代理的案件中,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认定:涉案侵权产品系由被告注册经营的名为“梦xx旗舰店“的天猫网店销售,该涉案侵权产品的外包装、枕套洗水标处均注明有“梦xx”商标,与该网店名称相同,该商标专用权人为被告广州某贸易公司,且涉案侵权产品的合格证上亦注明企业名称为被告,上述事实足以证实被告是涉案侵权产品的生产者。故本院依法认定,被告构成对原告涉案美术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的侵犯。鉴于被告不仅是涉案侵权产品的销售者,更是该产品的生产者,其生产涉案侵权产品后再其经营的网店上通过互联网公开销售,可见侵权情形较为严重、主观恶性较大,理应从重判赔。因此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02

“三无产品”如何认定生产者。

笔者在办案中发现,在不少网店上购买到的产品往往属于“三无产品”,产品本身往往并没有标注任何企业信息及商标。这样是否就无法认定产品生产者呢?不一定。

首先,我们应该查看涉案产品销售者的工商登记信息,经营范围是否包括生产涉案产品的类别,确定其有无生产涉案产品的可能性。其次,我们还需要从网店记载的信息入手。因为不少生产者为了对外宣传自己除了销售店内产品外,还可以代为加工、生产,往往会在网店显著位置标注“代工生产、来图定制”等信息,而这些信息也能辅助证明其具有生产行为。除此之外,像阿里巴巴这类批发网站,还会公开企业的生产信息,如加工模式、生产场地等。综合全案证据,如法院确信生产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将会认定该生产事实存在,“三无产品”的销售者也可能被认定为“生产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例如,在(2020)粤民终436号案中,法院经审查认定,被告的经营范围登记为“生产、加工:工艺品,玩具,针织品,服装”,经营场所登记为“xx厂房”,其在1688网站上经认证为生产厂家,其网店还标明“公司总部设在广东省xx市xx区,联系地址在“xx工业区”。且本案被诉侵权产品为“三无”产品,无生产者的明确信息。被告否认其制造被诉侵权产品,但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该产品的来源。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能够高度盖然性地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由被告生产。故原告关于被告制造了被诉侵权产品的上诉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关于被告仅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认定有误,应予纠正。

03

被告抗辩涉案产品生产者另有其人,如何认定生产者。

在笔者经办的不少案件里,作为涉案产品销售者的被告在庭审中“义正辞严”地抗辩,产品上已明确标注生产厂商信息,生产者另有其人,其并不具有生产能力。此时,我们必须敏锐地察觉其中的猫腻,寻找产品上任何指向涉案产品销售者的有效信息,或者引导对方提供产品的来源,揭穿它作为生产者的真实面目。因为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以及市场经营主体自身生产能力的限制和经营策略的考虑,生产的方式呈现多样化,并不限于单独、直接生产的唯一方式,目前社会上大量存在委托、代工等间接生产和共同生产的生产方式。授意他人在委托生产的产品上使用自己的商标,更是明确向一般消费者昭示自己是产品的生产者。因此,无论是自己直接生产还是委托他人生产被诉侵权产品,其均应承担生产者的法律责任。


【结语】


著作权法的根本目标是促进优秀作品的创作与传播,而使创作者从对作品的利用中获得相应的经济回报是实现这一目标最为重要的手段。只有更好地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才能鼓励更多人积极投身于创作活动之中。因此版权产业的生存、发展和壮大,也依赖于国家对著作财产权的保护。

自2020年以来,国家对侵犯知识产权的生产者打击力度进一步加强,法院在判赔时对生产者的判赔也逐步走高,著作权人从此跳出了“人为刀俎,我为鱼肉”的困境。作为法律人,我们更是不能错过产品上的细节,将侵犯知识产权的“幕后大boss”(即生产者)绳之于法,从源头上制止侵权行为,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简介



江怡慧

实习律师


  • 负责多个知名IP维权项目运作,代理多个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
  • 负责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的流程管控,撰写各类法律文书,包括起草律师函、法律意见书等;
  • 进行知识产权侵权调查、互联网电子数据取证,制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
  • 参与掌阅、小米、VIVO、欧派等知名品牌及阿狸、罗小黑等知名IP的知识产权诉讼维权工作。

以上所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未经本所授权,任何人士不得转载或使用文章中的任何内容,如需转载,欢迎与本所联系。




END

文稿撰写:江怡慧

排版编辑:卢   婕

内容审核:卢钰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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