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企业名称通常由行政区域名称、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四部分组成,其中字号是最显著和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常言“人的名,树的影”,名字可以代表一个人,字号也可以代表一个企业,字号背后承载着一个企业的商誉,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
正因为企业字号具有经济价值,一些侵权人注册企业时,就在字号上使用与他人享有较高知名度的企业字号或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以此误导或欺骗消费者,谋取不当利益。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该种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权利人可以大胆的通过诉讼途径予以维权。下文中由智昊律师团队代理的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掌阅科技或原告)诉广州掌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掌阅或被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即是很好的实例。
案情简介
掌阅科技成立于2008年9月,专注于数字阅读,是我国领先的移动阅读分发平台。掌阅科技自2009年起,即推出自主研发的应用软件“掌阅书城”(现已更名为“掌阅”),并通过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宣称、推广、运营,“掌阅”产品为广大消费者熟悉,“掌阅”企业字号也随着产品、企业知名度的提高,有着非常高的知名度。同时,掌阅科技也是“掌阅”系列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
2019年,掌阅科技调查发现,广州掌阅将与掌阅科技的“掌阅”字号相同的文字(同时也是掌阅科技的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并对外开展经营活动,遂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广州掌阅停止使用带有“掌阅”字样的企业名称并赔偿经济损失。
一审
一审法院认为:
第一,通过比较二者的经营范围,认定原告与被告存在同行竞争关系,但原告成立于2008年,被告成立于2017年,原告在企业名称的使用上明显享有在先权利,同时,在被告没有提供反证的情况下,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知名度证据,依法认定原告的知名度及美誉度均高于被告及其生产和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因此,被告在成立以及选择企业名称时,对高知名度的企业名称应负有注意和避让义务。
第二,鉴于原告享有在先权利,且在科技行业中的手机阅读、“掌阅APP”软件、电子信息存储等商品和服务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故原告与被告在行业竞争中处于更高的市场知名度和认知度,被告在企业名称上选择使用“掌阅”字号,目的是借助原告的企业知名度和商誉提升自己的竟争地位以及提高其商品或服务的知名度, 从而提高被告的竟争地位,故被告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竟争,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理应承担停止不正当竟争的侵权行为以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
最终,一审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侵权的主观恶意、侵权行为的模式、持续状态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维权费用等因素,判令被告赔偿原告40000元,还判令被告停止使用带有“掌阅”文字的企业名称并办理更名手续。
二审
一审判决后,被告提起上诉,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经生效。
总结
实践中,字号侵权的情况屡见不鲜,企业如何做好应对维权措施尤为重要。首先权利人在日常中可以通过内部监测或委托律师进行全网侵权线索筛查的方式确定维权目标。确定维权目标后,可委托律师对侵权证据进行保全,并通过向侵权人发送律师函的方式,沟通更名与赔偿事宜。发律师函的优势在于可以节约时间和经济成本(如前述案例,历经一审、二审,诉讼周期长达一年多,耗时较长),但发律师函的打击力度毕竟有限,部分侵权人可能不予理会或者拒绝配合整改。此时,我们可以采取进一步维权措施——向目标的企业登记机关提起行政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行政投诉的依据主要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犯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为涉嫌侵权企业办理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处理。企业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行政裁决。”另外,如果侵权人通过使用权利人享有合法权益的企业名称实施其他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也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提起民事诉讼的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通过委托律师进行侵权调查、签发律师函、行政投诉、诉讼等一系列的维权行动,权利人基本可以搭建较为完整的字号维权体系,着力打击市场上恶意攀附权利人知名度的竞争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