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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 百度网盘因用户传播侵权影视作品被判赔100万元

梁文琪 环球经纬 2023-08-27


01

前言

       近年来,互联网技术中使用云存储技术的网盘服务因其存储容量大、上传下载文件方便等优势获得广泛应用。但在网盘使用过程中,不免存在用户未经授权存储、传输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导致对网盘服务提供者是否也应承担侵权责任引发争论。在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酷公司)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法院便对怠于采取必要措施制止用户传播侵权作品的网盘服务提供者判决承担连带责任。


02

案情简介

       2016年12月13日,优酷公司经授权取得电视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以下简称涉案作品)独占专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2017年1月30日,涉案作品在东方卫视、优酷等平台上线播出,取得不菲的收视率和播放量。其后,优酷公司发现有大量的百度网盘用户未经授权通过发布涉案视频文件的分享链接的方式,在百度网盘以及新浪微博、QQ空间、人人网等第三方平台上传播涉案作品,提供给不特定用户对涉案作品进行在线播放、下载、存储和分享。

       2017年2月3日至2017年4月13日期间,优酷公司向百度公司发送“提请移除侵权作品通知”邮件78封,邮件中附有相关授权书及侵权链接URL(以下简称涉案链接)共计11000余条。优酷公司在邮件中请百度公司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停止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断开上述视频作品所列链接,对涉案链接uk值识别出的8个重复侵权用户采取封禁等措施。

百度公司在收到通知后于当日断开涉案链接7304条,于次日、第三日断开侵权链接一千余条,于一周后断开侵权链接一百余条。于2017年4月21日起才陆续对8个重复侵权用户采取限制视频分享、封禁等措施,对其中5个用户采取措施的时间甚至迟延至2018年4月以后。

据此,优酷公司将百度公司诉至法院,认为百度公司对侵权结果的发生存在主观过错,构成侵权。请求判令百度公司:1.停止侵权,包括断开涉案链接并删除百度网盘(服务器)上存储的涉案作品;对反复侵权的用户采取措施(暂停或终止服务);采取技术手段(MD5值、视频指纹、关键词)屏蔽涉案视频文件的上传、存储、分享。2.赔偿优酷公司经济损失2900万元及合理支出3万元。


03

一审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是否仍存在百度公司明知或应知用户的行为构成侵权,却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形,因此应认定其对涉案损害后果的发生、扩大具有主观过错,须与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对此,法院进行了如下分析:


(1) 是否在收到通知后及时断开了链接

在收到涉案通知后,百度公司已明确知道用户的涉案侵权行为,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对于何谓“及时”,法律法规未予明确规定,国家版权局《关于规范网盘服务版权秩序的通知》中要求为“24小时内”。该通知虽具有一定针对性和参考性,但鉴于个案之间在服务模式、链接数量、紧急程度等方面可能存在巨大差异,因此不宜“一刀切”地将 “24小时”作为考量是否及时断开链接的唯一标准。

本案中,尽管百度公司在收到相关通知后当日即断开64%的涉案链接,但并未对没有断开其余链接的原因作出合理解释并举证证明。且从制止侵权的实际效果看,收到通知后仍可以侵权传播作品超过24小时的有近4000条。当时正值涉案作品的热播期,该作品也具有较大的知名度,结合涉案链接总量以及不断出现大量新的涉案链接等情形可以推断,前述链接在被断开之前,极有可能已吸引了数量可观的网络用户浏览、下载涉案作品,造成较为明显的侵权损害后果。据此,百度公司未及时对涉案链接采取断开措施,致使侵权范围和规模进一步扩大,应对损害扩大部分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2) 是否应当采取屏蔽措施制止侵权

网络服务提供者针对用户侵权所应采取的必要措施,不应仅限于在侵权发生之后断开链接一项,否则往往也会陷入“侵权-通知-断开-再侵权-再通知”的循环之中,难以有效制止用户的持续侵权。因此,除及时断开链接外,网络服务提供者还应基于其所提供服务的性质、方式以及其所具备的信息管理能力,采取其他合理措施,例如通过屏蔽制止用户分享侵权链接。

百度公司具备采取相应措施所需要的信息管理能力,也具有MD5值校验、视频指纹比对、关键词屏蔽等能够辅助实现制止侵权链接分享的技术手段,故要求其采取制止分享侵权链接的措施具有可行性和合理性。百度公司在应当知道用户存在侵害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情况下,未采取屏蔽措施制止用户分享涉案链接,导致了相应损害后果的发生,应当与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3) 是否应对重复侵权的用户采取必要措施

鉴于涉案侵权行为的直接实施者均为百度网盘的用户,在前述断开链接和进行屏蔽之外,依法对作为侵权源头的用户,特别是反复、大量侵权的用户进行限制或封禁,也应成为百度公司所采取的必要措施之一。本案中,8个用户重复实施侵权行为的期间基本与涉案作品首轮播出时间一致,涉及到的侵权链接数量从10余条至300余条不等。而百度公司直到首轮播出后三个月才陆续对这些用户采取封禁措施。故百度公司未及时对8个重复侵权用户采取必要措施,导致这些用户的侵权行为在被其放任的状态下得以持续和反复发生,造成优酷公司损失的扩大,应对该扩大部分与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一审法院认定百度公司侵害他人著作权,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判令百度公司赔偿优酷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开支3万元。


04

二审

优酷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改判百度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并依法删除百度网盘(服务器)上存储的涉案作品视频文件。

二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


(1) 百度公司是否应当删除百度网盘(服务器)中存储的涉案视频文件

本案中,用户未经许可,将涉案作品上传至服务器、生成链接分享至其他网络平台进行传播,使公众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该行为构成直接侵害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但百度公司并未直接实施上述行为,亦不存在与用户分工合作实施上述侵权行为的情形,故百度公司并非上述侵权行为的直接实施者。此外,根据百度网盘的服务模式,用户上传、存储涉案视频文件的行为未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即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所控制的行为范围。故优酷公司的这一主张不予支持。


(2) 关于赔偿数额的计算

在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时,要善于运用根据具体证据酌定实际损失或侵权所得的裁量性赔偿方法,引导当事人对于损害赔偿问题积极举证。权利人提供了用以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违法所得的部分证据,足以认定计算赔偿所需的部分数据的,应当尽量选择运用酌定赔偿方法确定损害赔偿数额。

本案中,一审判决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知名度、市场价值、涉案侵权行为发生时间等各种因素,并对在案证据充分估算后,认为优酷公司的实际损失已超过法定赔偿额上限,后结合百度公司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责任,适用裁量性赔偿在法定赔偿额以上对赔偿数额予以酌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05

案件评析

本案是网盘服务提供者因怠于采取必要措施制止用户传播侵权作品而承担赔偿责任的经典一案,同时也创下了全国类似案件判决赔偿额的最高纪录。在本案中,我们可以总结出:


(1) 关于用户在使用网盘过程中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边界

用户使用网盘,主要涉及三个行为:上传、存储和分享。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用户单纯地上传和存储行为,并不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因为网盘不同于其他将信息对所有公众开放的信息网络平台,网盘更加具有私密性的特征,其上传和存储作品并不会必然导致其他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这也是权利人在主张网盘服务提供者删除网盘中存储的涉案作品时,法院不予支持的原因,该主张超出了维护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边界。只有当用户对存储在网盘中的作品生成链接分享至其他网络平台进行传播,使公众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侵权作品时,超越了权利的边界,构成对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2)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明知或应知用户的行为构成侵权时,应采取严密的保护措施以防止作品的非法传播

本案中,法院基于百度网盘所提供服务的性质、方式以及所具备的信息管理能力等因素,对百度网盘在制止用户侵权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除法律规定的及时断开侵权链接外,还应当屏蔽制止用户分享侵权链接、封禁重复侵权的用户,防止损害结果的扩大。从权利人的角度而言,当发现他人未经授权通过网盘传播作品时,可以向网盘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要求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停止用户的传播。但权利人在通知时,需要注意形成“有效通知”。至少应该使得被通知方清晰了解作品的权利状态,同时能够方便快捷地关联并提取投诉人的投诉内容,可以初步定位被投诉侵权行为的实施主体、行为客观形态等。在另案的“北京焦点互动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中,便由于权利人发出的通知未达到“有效通知”的标准而被判决驳回诉请。


(3) 关于判赔数额的计算

据裁判要旨,当权利人提供了用以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违法所得的部分证据,足以认定计算赔偿所需的部分数据时,法院应当尽量选择运用酌定赔偿方法确定损害赔偿数额。因此,权利人在主张权利时,可以积极对获取权利的费用、涉案作品的市场价值以及所遭受的损失等等进行积极举证,以获取较高额的能弥补损失的赔偿。





作者简介

梁文琪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智昊律师团队实习生,本科为广州大学法学专业,现就读于暨南大学法律硕士(法学)专业。现已通过 2018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在校期间参加了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课题研究,研究知识产权领域的内容,并发表论文《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损害赔偿判决实证研究》。

曾于广州市某人民法院实习,协助法官检查和校订裁判文书、整理卷宗。实习期间表现优秀,并积极旁听司法案件,获得丰富实践经验和法官的认可。

曾于广州市某知名律所实习,协助主办律师草拟起诉状、答辩状、管辖权异议书等法律文书,进行类案检索与归纳,整理诉讼案件的证据材料、回复客户的法律咨询等。

曾于某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实习,协助仲裁秘书长和仲裁秘书草拟仲裁程序文件、翻译有关资料和文件、旁听仲裁庭审并协助仲裁秘书做好相关仲裁程序工作。



特别声明:

以上所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未经本所授权,任何人士不得转载或使用文章中的任何内容,如需转载,欢迎与本所联系。



END


文稿撰写:梁文琪

排版编辑:卢   婕

内容审核:卢钰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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