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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 通过云游戏平台提供作品是否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江怡慧 环球经纬 2023-08-27

前言

随着国际上谷歌、微软、索尼等国际巨头相继发布云游戏产品,从云服务、游戏终端、应用、游戏外设、开发平台全产业链布局云游戏生态,国内以三大运营商、华为、腾讯等企业为主力,逐步开始构建我国云游戏产业生态。伴随未来技术的发展,云游戏将会呈现更多可能。提供游戏的方式日新月异,通过云游戏平台提供作品是否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需要进一步明晰与界定。


案情简介

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是涉案两款游戏《英雄联盟》、《QQ飞车》的合法运营方和维权方,经过长期投入运营,涉案两款游戏广受欢迎并积累了海量用户。

腾讯计算机公司和腾讯科技公司主张点云公司未经授权将涉案游戏置于其云服务器中供公众在移动端、web端以及PC端使用菜鸡云游戏平台获得其提供的涉案游戏,侵害了腾讯计算机公司和腾讯科技公司对上述两款涉案游戏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院观点

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信息网络传播权调整的是发生在互联网环境下的交互式传播行为,核心构成要件在于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作品和公众获得作品的交互性。在判断点云公司的涉案行为是否应受信息网络传播权规范时,首先,需要明晰云游戏的传输模式及云游戏内容的承载介质是否存在于信息网络环境中。云游戏运行模式下,用户不再感知操作系统,即不可篡改游戏的安装包,游戏计算、渲染均在云端服务器完成,云游戏运行模式实现了多终端设备打通特性,不管是用户通过输入设备在“菜鸡”云游戏平台对游戏进行实时操作,还是游戏的画面与声音在云服务器和不同用户终端之间的相互传输,均系在互联网环境下通过信息网络进行传输。同时,云游戏画面的介质以玩家操作指令数据代码及音频流、视频流的组合构成,需要传输到云服务器上再解压传输到用户终端。具体来说,游戏画面是作为代码方式存储在计算机或云服务器上的,可以通过复制游戏画面的代码、算法等方式实现复制游戏画面,将其固定在其他介质之上。这一载体的特殊性并不影响其客观上游戏整体画面存在并可被复制。有鉴于此,云端服务器更类似于涉案作品存在的载体,亦未改变系存在于互联网环境中的这一事实。

其次,行为人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的方式并将作品置于信息网络中是典型的“提供”行为。随着云空间服务、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新技术得以广泛应用,本案中,就作品存储的载体而论,云服务器应属“网络服务器”广义概念之范畴,其作为作品存储的载体毋庸置疑,而从提供手段来看,点云公司作为服务提供方将涉案两款游戏“上传”至或放置在其云服务器中,通过上传行为和开放行为,以通过不同终端的云游戏平台提供作品,由此可见,无论是服务器的客观事实属性,还是从用户感知角度切入,都足以认定系由点云公司提供涉案作品。

再次,涉案行为是否能使公众以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也即体现“交互式传播”。结合云游戏的便捷体验的特点,用户在菜鸡平台网页端以外的电脑端和移动客户端所下载的软件并非游戏本身的安装包,而是菜鸡平台的安装包,用户不需要在本地计算机或移动设备上安装涉案两款游戏,只需要通过点云公司提供的涉案平台渠道就可以直接操作涉案两款游戏,游戏软件在云端服务器根据用户指令调用资源库里的素材然后向用户客户端返回的一系列声音、视频影像即上文论述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一般而言,获得作品包括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虽然涉案云游戏不需要下载安装,但云游戏软件的在线运行亦是用户获得的方式。显然,涉案作品通过点云公司的上述提供方式,是可供用户获得并使用的,用户能够以点对点的方式根据个人需要获得涉案两款游戏。

综上,点云公司的涉案行为构成侵害腾讯计算机公司对《英雄联盟》游戏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腾讯计算机公司和腾讯科技公司对《QQ飞车》游戏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总结

云游戏作为新型游戏运行模式,不再像传统大型网络游戏的体验场景局限于家庭、网吧等特定地点,且需要提前从游戏服务器上下载客户端安装后方可操作使用。云游戏使得原本需要在游戏玩家本地计算机设备存储的大型主机类游戏转为呈现在云端服务器上,游戏的安装包位于云服务器端。但云游戏模式本质上并未改变游戏存在于互联网环境中的这一事实,云端服务器更类似于涉案作品存在的载体。虽然涉案云游戏不需要下载安装,但云游戏软件的在线运行亦是用户获得作品的方式。行为人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的方式,将未经授权的作品置于信息网络中,用户可以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符合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特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该行为构成侵害权利人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参考文献:

参见(2020)浙0192民初1329号民事判决书




律师简介


江怡慧

实习律师


  • 负责多个知名IP维权项目运作,代理多个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
  • 负责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的流程管控,撰写各类法律文书,包括起草律师函、法律意见书等;
  • 进行知识产权侵权调查、互联网电子数据取证,制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
  • 参与掌阅、小米、VIVO、欧派等知名品牌及阿狸、罗小黑等知名IP的知识产权诉讼维权工作。

以上所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未经本所授权,任何人士不得转载或使用文章中的任何内容,如需转载,欢迎与本所联系。




END

文稿撰写:江怡慧

排版编辑:卢   婕

内容审核:卢钰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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