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 北京无印良品与上海无印良品的又一回合“商标大战”
无印良品(上海)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无印良品)系日本株式会社良品计画的全资子公司,负责日本“无印良品(MUJI)”在中国市场的运营和维权。日本株式会社良品计画经核准在中国获得了在第16、20、21,35、41类商品上 “無印良品” “無印良品MUJI”等注册商标专用权,但是在第24类包括棉织品、毛巾、毛巾被、被子、被罩等商品上仅注册了“MUJI”商标。
北京无印良品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无印良品)系北京棉田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经授权获得了第1561046号、第7494239号“无印良品”在第24类商品中的注册商标使用权。
由于日本株式会社良品计画在第24类商品未注册“无印良品”或“無印良品”商标,北京无印良品自此与上海无印良品展开了 “商标大战”。在2019年的商标纠纷中以上海无印良品败诉告终后,近期,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又做出(2021)京民申2614号民事裁决书,结束了北京无印良品与上海无印良品又一回合的“商标大战”。
2018年9月,北京无印良品委托代理人和公证人员在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MUJI無印良品”店中,购买了三条毛巾和一床薄被。毛巾和薄被在被陈列时均未加以包装,仅在商品上附着一个标签,标签上无涉案商标标识。代理人购买完毕结账时,在收银台自主购买了一只包装塑料袋,索取两只免费包装纸袋,用以包裹涉案商品。上述包装纸袋、塑料袋上印制有“MUJI無印良品”字样。结账后,代理人取得一张发票、一张刷卡单以及两张购物小票,购物小票的顶端印制有“MUJI無印良品”字样。
北京无印良品方认为上海无印良品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毛巾、薄被等商品(以下简称涉案商品),并在店面招牌及上述商品的包装袋、交易文书中使用了与北京无印良品方“无印良品”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属于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的行为,侵害了北京无印良品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上海无印良品辩称在涉案商品及包装上使用的是“MUJI”商标,而非涉案“无印良品”商标。且其享有“無印良品”企业字号权,并在第35类“推销棉制品、服装、家庭日用品、洗浴用品、毛巾、卧室用品(替他人)”等服务上享有“無印良品”注册商标专用权,上述行为属于对于企业字号和该服务商标的使用,没有侵犯北京无印良品的注册商标权。
北京无印良品系第1561046号、第7494239号“无印良品”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上海无印良品在涉案店铺招牌、购物小票及包装袋上使用“無印良品”标识起到了区别商品、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同时,涉案“无印良品”商标与被控侵权的“無印良品”商标仅在“无”字上存在字体繁简的区别,两者属于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因此,要判断上海无印良品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关键要点在于:其在涉案门店的招牌、购物小票及包装袋上使用“無印良品”商标,是否能认定为是在与“无印良品”商标核定使用的毛巾、薄被等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如果是的话,就属于“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了近似商标”,系构成商标侵权的。那么是不是呢?一审法院一一对此进行了分析:
(一)在涉案店铺招牌中的使用
上海无印良品在涉案店铺中并非仅销售涉案毛巾、薄被等棉织品,还销售服装、家具、化妆品、电器等多种商品,其实质上销售的是日杂百货。因此,其在涉案店铺的在门店招牌处使用“無印良品”商标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是在销售日杂百货服务中使用,而非在毛巾、薄被等商品上使用。
(二)在涉案购物小票中的使用
涉案购物小票仅抬头部分印有“MUJI無印良品”,是消费者购买店内任何物品均会提供的统一格式的购物小票,并非专门指向涉案毛巾、薄被等商品。因此,“MUJI無印良品”标识与毛巾、薄被等商品未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仍然属于在销售供日杂百货服务中的使用。
(三)在涉案包装袋表面的使用
案涉包装袋系消费者在店铺内选购完任一商品后自主选择是否购买,用于包装任一商品的,并非商品陈列时单独、专门用于包装毛巾、薄被等特定商品的。涉案包装袋的表面仅印有“MUJI無印良品”的标识,并未印制有其他字样,从外观上看不出其与涉案核定使用的商品有特定联系,因此也不属于是在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类似商品上的使用。此外,上海无印良品公司经授权,在第16类包装用纸袋、塑料袋等商品上享有第4471270号“無印良品”商标的使用权,故其在包装袋表面印制“無印良品”是对第4471270号注册商标的合理使用。
综上,本案经一审、二审和再审申请,法院均认定上海无印良品在门店招牌、购物小票及包装袋上使用涉案商标,系在销售服务过程中的商标使用行为,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相同或类似,不构成对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最终驳回了北京无印良品的诉讼请求。
在这个案子中,法院在认定上海无印良品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逻辑上,笔者认为是十分严谨和有参考价值的。因为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以下行为:①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②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③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法院先认定“无印良品”与“無印良品”是否相同或近似商标,在认定为近似商标的基础上,直接判断上海无印良品是否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了该近似商标,即可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同时,上海无印良品与北京无印良品的“商标大战”也警醒着我们,企业应当及时做好商标布局。由于日本“无印良品(MUJI)”在进入中国市场之前及后一段的时间,日本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未在关键的第24类商品上注册相关商标,从而导致了后面与北京无印良品的多回合“商标之战”。商标作为知识产权具有显著的地域性,企业应当根据需要及时在境内及境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做好的全面商标布局,以免后患之忧。
作者简介
梁文琪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智昊律师团队成员,本科为广州大学法学专业,现毕业于暨南大学法律硕士(法学)专业。现已通过 2018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在校期间参加了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课题研究,研究知识产权领域的内容,并发表论文《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损害赔偿判决实证研究》。
曾于广州市某人民法院实习,协助法官检查和校订裁判文书、整理卷宗。实习期间表现优秀,并积极旁听司法案件,获得丰富实践经验和法官的认可。
曾于广州市某知名律所实习,协助主办律师草拟起诉状、答辩状、管辖权异议书等法律文书,进行类案检索与归纳,整理诉讼案件的证据材料、回复客户的法律咨询等。
曾于某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实习,协助仲裁秘书长和仲裁秘书草拟仲裁程序文件、翻译有关资料和文件、旁听仲裁庭审并协助仲裁秘书做好相关仲裁程序工作。
文稿撰写:梁文琪
排版编辑:卢 婕
内容审核:卢钰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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