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 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请受20年的最长期诉讼时效限制吗?
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请受20年的最长期诉讼时效限制吗?
答案:不受限制。
● 基本案情
某宅基地房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件(原告甲;被告乙):1990年,甲与乙签订了《宅基地房买卖合同》,约定甲将某宅基地房卖给乙。2013年,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甲请求法院判决确认甲与乙于1990年签订的《宅基地房买卖合同》无效。
●乙的抗辩理由
乙方认为甲要求确认《宅基地房买卖合同》无效已超过了20年最长诉讼时,因此法院应以此为由驳回诉请。
●争议焦点
甲在2013年诉请法院确认1990年签订的《宅基地房买卖合同》无效是否会因超过了《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20年最长诉讼时效,而会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请请求?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最长权利保护期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院说理
有关乙认为甲的诉讼请求已超过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第一,从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看,诉讼时效的客体一般为请求权,而确认合同无效属于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第二,从法律后果而言,无效合同是因其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本身引起的法律后果是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无效合同不能通过任何补救而成为有效合同。因此,当事人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第三,从立法目的和价值追求而言,诉讼时效是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规定,设立的目的是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稳定法律秩序及社会经济秩序。而合同无效是法律所代表的公共权力对合同成立过程进行干预的结果,确认合同无效的价值主要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如果合同无效因诉讼时效的原因而产生有效的法律后果,将会给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带来危害。故乙有关诉讼时效的主张,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确认甲、乙双方于1990年签订的《宅基地房买卖合同》无效。
律师简介
陈路遥 律师
房产专业委员会 主任
教育背景:广州大学法学学士,执业领域:房地产的诉讼类纠纷和非诉讼类纠纷。
案例业绩:
曾就职于广州市海珠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自执业以来深耕房地产领域,承办了若干影响重大的房地产诉讼案件,致力于处理房地产的诉讼类纠纷和非诉讼类纠纷。
曾受邀为广州市白云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讲授各类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法律讲座;
曾受南方电视台邀请作为《粤港财富通》栏目的嘉宾律师,为广大观众讲授有关存量房交易、税费的法律讲座;
曾受广东广播电台的邀请作为《黄缨热线》栏目的嘉宾律师,为广大听众讲授有关房地产方面的法律知识,获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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