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 谁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既非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不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答案:不能。
● 基本案情
某物权保护纠纷案件,原告甲作为物权人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乙腾空交还案涉房屋、支付使用费及返还租金。经历一审、二审,法院支持了原告腾空交还案涉房屋及返还租金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第三人丙以前述判决内容存在错误,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诉请法院撤销前述物权保护纠纷案件的一审、二审判决。
●甲的抗辩理由
丙不是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原告。物权保护纠纷案件的一审、二审判决要求承担民事责任的唯一主体是乙,该判决未影响到丙的民事权益,与丙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且丙对案涉标的不享有任何权利。在物权保护纠纷案件中,丙既非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不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换而言之,丙不是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原告,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其起诉。
●争议焦点
丙是否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原告?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观点
丙非案涉房屋的产权人,也非案涉房屋的占有使用人。甲在物权纠纷案件中的诉求是实际占有人乙承担腾空交还房屋及返还租金的义务,丙与该请求无涉,而丙与该案处理结果,即乙应负担的判决义务,亦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丙提起本案诉讼不适格,其诉请应予驳回。
●一审法院裁定
驳回原告丙的起诉。
●二审法院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二款明确将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限定为两类,一是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二是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虽没有独立请求权、但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本案中,丙是以第三人的身份请求撤销前案中的一、二审民事判决,该民事判决所涉诉讼标的是甲与乙之间的物权保护关系,甲的诉讼请求是判令乙腾空交还涉案房屋、支付使用费及返还租金等,人民法院的处理结果是判令乙交还涉案房屋及返还租金,丙与案件处理结果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其不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另一方面,丙并非前案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法律关系的主体,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是涉案房屋的产权人,故其不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此,丙无权提起本案第三人撤销之诉。
●二审法院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律师简介
李静 律师
房产专业委员会 委员
教育背景:广东财经大学法学学士
从业以前,曾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服务多年,熟悉村集体相关事务。
从业以来,专注于婚姻家事、房地产相关领域的业务。擅于处理村集体相关法律业务以及房屋买卖、物权保护、拆迁安置补偿、离婚、继承、遗赠等纠纷。
排版编辑:卢 婕
内容审核:陈路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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