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分析 ┃ 刑事诉讼一审超审限,是否属于程序违法?能否据此发回重审或再审?
在刑事案件审理的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一线城市的基层法院,近年来由于“案多人少”等多方面的原因,刑事案件一审超期审理的现象,时有发生,也间接引发或造成对被告人的超期羁押问题,对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产生一定的影响。
那么,在刑事一审诉讼中,若被告人或公诉机关不服一审判决结果,超期审理的行为,是否属于程序违法?能否成为发回重审或再审的法定理由?
一、超期审理是否属于程序违法的司法实务认定及其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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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因此,对于普通的刑事案件,其一审审理期限为2个月,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如一审法院非因法定事由,超出前述期限仍未依法做出裁判的,则明显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关于审理期限的规定,属于超审限的违法情形。
2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已有案例对一审超审限是否属于“程序违法”或“程序缺陷”加以明确认定。
如在【案例1】(2014)州刑二终字第35号“杜某涉嫌滥用职权、挪用公款罪”一案中,二审法院明确认定:“原审超期审理,构成程序违法,经查属实,原审虽因司法鉴定、人事变更等事由导致审理时间过长而超期审理”,属于程序缺失。
再如【案例2】(2018)湘11刑终311号“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中,二审法院针对一审超审限问题作出认定:“本案一审除去重新鉴定的时间,确实超过法定的审理期限十余天……是审结案件时间上的迟延瑕疵。”
另有【案例3】(2019)鄂刑申108号“张某某涉嫌贪污”一案,上级高院作出认定“关于超期审理问题。从整个审理情况看,本案确实存在超审限审理问题,检察机关对超审限问题有监督职权”,属于“程序瑕疵”。
3因个别案件中,被告人已被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后,将被持续羁押。如因一审诉讼程序超期、案件久拖不决,对于部分轻罪案件的被告人而言,其被羁押的期限,则必然随之延长,继而产生超期羁押的问题。
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不构成无罪的被告人的量刑,如其已被羁押的周期,即将或已经超过其罪行应获的法定量刑幅度,则往往会被按其实际被羁押时长来量刑处罚(即俗称的“实报实销”量刑)。而此种情形,在一定程度上有违“罪责刑相适应”的精神,也对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的权利,产生直接的影响。因此,超期审理的行为,无论是被称为“程序违法”,还是称为“程序缺陷”、“程序瑕疵”或“延长瑕疵”,其本质上均是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审理期限规定程序的情形。
二、单纯的超期审理情形,在司法实践中能否成为案件被发回重审或再审的法定理由
1第一,对于一审违反审理程序、二审法院应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案件情形,《刑事诉讼法》已有明确列举和规定,包括违反公开审判规定、违反回避制度、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并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以及“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但前述规定中,并没有明确将“超期审理”的这种违法情形,纳入因程序违法而发回重审的法定情形之一。2
现有的部分司法实践中,也尚未有将“超期审理”的情形,作为发回重审或启动再审的理由。如【案例1】(2014)州刑二终字第35号“杜某涉嫌滥用职权、挪用公款罪”一案中,尽管二审法院认定“原审超期审理构成程序违法,经查属实”,但“该程序缺失不足以影响本案的实体判决”。并最终认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驳回了抗诉机关的抗诉,维持原判。
而在【案例2】(2018)湘11刑终311号“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中,二审法院针对该项理由作出认定“本案超审限结案,是审结案件时间上的迟延瑕疵,但并不构成审理程序违法。”并据此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另在【案例3】(2016)吉刑申19号“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抢劫罪”申请再审一案中,受理再审申请审查的省高院作出认定“一审法院是否超审限,非再审事由”,并驳回申诉。
从以上司法案例实践可以看出,目前对于刑事诉讼一审的超审限问题,无论二审法院或再审法院是否将此情形认定为“程序违法”,在审限超期尚不足以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或实体判决的情况下,并未将此作为发回重审或启动再审的理由之一。
三、特殊情形的超期审理行为,能否认定为足以重审或再审的“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
在笔者检索的前述现有司法案例中,尽管尚未找到将“单纯的超期审理”情形,作为发回重审或启动再审的案件,但这并不意味着司法实践对“超期审理”的情形已完全关闭重审或再审的通道。
其中,由湖北省高院在【案例4】(2019)鄂刑申108号“张某某涉嫌贪污”申请再审一案中,明确指出“关于超期审理问题。从整个审理情况看,本案确实存在超审限审理问题……但超审限结案没有造成本案被告人超期羁押等问题,单纯的超审限结案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尽管本案最终并未启动再审,但其驳回申请的论述理由,则指出了一种例外情形,即“超审限结案”的行为,如果“造成被告人超期羁押”的特殊情形,其传递了不排除据此启动再审的可能性。因此,单就此案例所述,司法实践对“超期审理”的行为,仍保留了重审或再审的可能性和通道。
最后,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也出台了大量关于公正司法的指导意见,强调了对于超审限及由此导致的超期羁押行为的内部监督和纠正。如《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已将违反法律规定的办案期限对被告人超期羁押情节较重的行为,认定为涉嫌渎职的行为。因此,对“超期审理”能否成为重审或再审的法定理由的实务讨论和研究,不仅仅是被告人的合法诉讼权利的另一救济通道,也是解决目前仍存在的超期审理问题的有益尝试,更是对实现司法审理程序上的公平与公正的良好希望。
作者简介
黄维扬 实习律师
环球经纬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环球经纬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
黄维扬实习律师毕业于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获法律学士学位,现为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蒋昌有、熊继博律师团队实习律师。协助办理多起复杂民商事诉讼案件、重大刑事案件,涉及公司法、合同法、房地产等法律领域,具有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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